王一淳PK欢喜传媒 演艺圈再现税务门
来源:北京商报
6月14日,欢喜传媒发布声明,针对导演王一淳6月13日晚间通过微博发布实名举报欢喜传媒税务虚假抵扣的文章做出回应。欢喜传媒称王一淳的微博文章多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尽管对于此事尚未有明确结论,但此次事件的发生,无疑让本就处于业绩亏损的欢喜传媒陷入风波之中。
谁在转移
6月13日晚间,王一淳的一篇实名举报文章搅动了影视圈,也让欢喜传媒置于公众眼前。据悉,2019年10月,在与欢喜传媒就新片《绑架毛乎乎》达成合作后,王一淳出面成立承制公司静深影业,双方签订承制协议。但2020年6月,欢喜传媒通知项目暂停,双方也由此走上法庭,法院于2021年8月判决承制合同解除,静深影业返还欢喜传媒583余万元。但因影片筹备期已支出96万余元,此时静深影业账户余额为454万元,这意味着王一淳要个人支付129万元给欢喜传媒。
王一淳同时指出,剧本版权最初也是在未收到一分钱转让费和导演费的情况下,转移到了欢喜传媒名下,直至2021年10月个人支付欢喜传媒106万元后,对方才把剧本版权转回。此后,欢喜传媒在退税冲红上又多次推诿,而自己又被法院告知静深影业因还欠22万元执行款,使得静深影业法人被追加为强制执行人。
6月13日晚间,欢喜传媒曾简短回应媒体称,王一淳不符合约定的投资合同,将钱悄悄转到自己私人账户、私人公司和个人工作室,且未告知,因此项目停止并需返还钱款。
但这一回应又被王一淳反驳,并表示,“私人工作室就是指的青岛毛乎乎工作室,这个工作室和静深公司一样,是在欢喜传媒授意下,我出面开设的,用于为剧组提现及支付一些没有发票的小额款项”。
对此,6月14日,欢喜传媒发布声明称,王一淳的微博文章多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欢喜传媒与王一淳合作终止后,双方合约已经解除,相关剧本版权已经返还。欢喜传媒一直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并核发处理以上纠纷涉及的税务事项。欢喜传媒将保留追究其侵权法律责任的权利。北京商报记者希望就更多的细节向欢喜传媒进行了解,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对方回应。
流量帝国
王一淳实名举报欢喜传媒的背后,是后者的高热。
举报事件本身,据微博平台显示,截至6月14日14时30分,话题“王一淳举报欢喜传媒税务虚假抵扣”“欢喜传媒回应”的累计阅读量已分别达到1.1亿次和1.4亿次,并引发人们的议论。
而在此次举报事件发生前,欢喜传媒在影视圈中的知名度也不容小觑,这背后首先离不开近年来该公司推出的电影作品。
公开资料显示,欢喜传媒近期推出的电影作品包括《温暖的抱抱》《一秒钟》《夺冠》《风犬少年的天空》《囧妈》等,均是观众耳熟能详的作品。此前《疯狂的外星人》《我不是药神》《港囧》《后来的我们》等多部票房过10亿元的影片,背后也依然有欢喜传媒的身影。
除了接连推出的作品获得高票房而受到各方瞩目外,欢喜传媒的幕后之人同样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欢喜传媒官网显示,公司由董平、宁浩、徐峥和项绍琨联合创办,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另据东方财富网显示,截至2021年底,董平担任欢喜传媒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宁浩与徐峥则任非执行董事,且三人均手握欢喜传媒的股权。
更值得注意的是,欢喜传媒官网中的“股东导演”一栏,除了已经提及的宁浩、徐峥外,陈可辛、王家卫、张一白、顾长卫、张艺谋等导演也在名单中,而签约导演中则出现了黄渤、贾樟柯、王小帅、陈大明等人的名字。诸多大导演的出现,无疑给欢喜传媒又镀上了一层金。
雪上加霜
截至北京商报记者发稿,欢喜传媒与王一淳之间的争议尚未有最终结论。而从欢喜传媒的经营情况来看,该公司除了争议之外,也面临着亏损的处境。
2021年财报显示,欢喜传媒报告期内持续经营业务收益为1.58亿港元,同比下降75%,归属于母公司净亏损约为2.36亿港元,亏损同比减少0.35%。
对于收入减少的原因,欢喜传媒方面表示,主要是由于受疫情影响,集团投资的重磅电影需要推迟在院线上映,票房收入亦因防疫措施而有所影响,加上政府补助减少,以及不断优化“欢喜首映”在线视频平台的内容,令获授权的电影及电视剧版权摊销开支增加。尽管如此,由于集团的重磅电影推迟在院线上映,销售及分销成本于报告期内减少。
而不只是2021年,2020年欢喜传媒同样也处于亏损,亏损规模为2.36亿港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24.91%。
在亏损之外,据天眼查显示,欢喜传媒旗下公司还存在其他纠纷。其中,欢喜传媒成立的欢喜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持股台州欢喜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欢十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家公司。而欢欢喜喜公司系与王一淳及静深影业等签订影片合同的公司。法律诉讼显示,欢欢喜喜公司多次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诉讼维权,涉案影片包括《一秒钟》《疯狂的外星人》《误杀》《温暖的抱抱》等。
“业绩层面,由于近年来影视行业受客观环境影响,部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受到挑战。而对于本次事件,是非对错在未有细节及结论前无法判定,但事件的发生对双方均已开始产生影响。”数字文创产业智库研究员李杰表示,对于影视公司而言,内容是衡量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而内容包括优质作品,以及业内优秀导演、编剧、演员等合作资源,若合作中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后续的市场合作。
北京商报记者 郑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