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超标会计账务处罚(煤炭销售公司会计账务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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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煤炭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实施煤炭行政管理,对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法规,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二)国务院制定的煤炭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煤炭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炭地方政府规章;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煤炭的法律规范。
煤炭法规应当依法公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煤炭法规为依据。第四条 实施煤炭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第五条 煤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设立的职能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煤炭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中央所属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市、县所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煤炭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管辖。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交由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煤炭行政处罚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决定。第十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煤炭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煤炭管理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煤炭管理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煤炭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越本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当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对违反煤炭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销售;
(五)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经营;
(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八)煤炭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煤炭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的,视为该煤炭企业或者组织的行为,根据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该煤炭企业或者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对有数种违反煤炭法规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行政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决定从重处罚。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煤炭法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造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或者破坏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不执行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或者使违法状态持续的;
(三)在两年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
(四)屡次违反煤炭法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洗煤厂购进煤炭数量由于水分超标扣量,而造成会计于统计账面数量不符帐务怎么处理?
1、购入煤炭水分超标的扣量部分一定要与实际生产和存煤水分相一致煤炭超标会计账务处罚,如果购入原煤水分为8个
水煤炭超标会计账务处罚,正常水分为5个水煤炭超标会计账务处罚,应该扣3个水煤炭超标会计账务处罚,这样才不会造成在账实不符。
2、正常情况下煤炭超标会计账务处罚,煤炭货场存煤夏天在2~4个水之间,雨雪天气情况下会达到7~8个水。
风和日丽的天气一般存煤在5个水左右,变化不会太大。
3、库存盘点要考虑煤炭密度。
工业企业会计要考虑实际生产,而不是看账面,才是成本会计应该具备的条件。
煤炭销售企业的帐务处理(一般纳税人)
有增值税,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具体业务是怎样的,只知道我们从山西煤矿购煤,销往山东,公司是山东的,购煤时现在都是煤矿开出增值税发票,在公司总部销煤时再给客户开出增值税票,但在月末前所开出的增值税票不能多余煤矿给开的税票,否则要被罚款,所以购煤后要及时向销煤单位索要税票,如果卖方煤价稍低而不提供税票时,可找当地人购买,用以抵税,大概如此。
不是的,其实现在的煤炭生意已经模式化了,以我们为例吧,在购煤谈价时的煤价都是含税价即煤价加上相应的税金,好像是煤矿替缴税一样,其实并不是这样,煤矿给开的税票是我们自己交的税,煤矿只是替开出来而已,国家增值税规定增值税应该由买方承担即价外税,只是买方必须在买煤所在地缴纳,所以以前小煤矿多的时候, 小煤矿都不给开税票,价格就是不含税价但价格相应低一些,买煤后要自己想办法搞到当地的税票,当然是花钱买了,有的单位有多余的税票,会低于税务局的点率,一样用。有的煤矿卖煤时,可以提供税票,也可以不提供,但价格有所区别,你在买煤谈价时也一定会问带不带税票,如果不带税票价格应低一些。现在只有大矿生产了,都要求带票销售的,所以煤价都是含税价,不需再自己找税票了。同理在卖煤时,你制定一个煤炭的价格,还要再收取买你煤的人相应的税13%,这时你的就是含税价,就相当于煤矿主,这个税金要全部交到税务局,并用税票机给客户开出相应的税票,等于代税务局收税。所以你是要交税的,只是买煤时交的税才是你的应缴税,卖煤时不交税。煤炭转手给谁谁就要缴税,不可能不交税的。不过具体情况要更复杂,因为成本中除了煤价外还有很多费用,比如站台费,火车运输费,出境费(出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销费等等,需要由提供车皮计划的中间人将煤矿开出的税票拿到他的单位将这些费用相应的税金加进去再开出新的税票给我们才算完成,否则你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查账时看的成本是总成本,而煤矿开的税票只是买煤的煤价成本,税金不够,就麻烦了。总之做煤炭生意和普通商品有所区别,也麻烦的多,但缴税方面没有区别,虽然麻烦,相信你时间长了也就知道了,另外如果只经营煤炭,就不需要再交营业税了。我回答的容易理解吗
销售煤炭的公司的会计处理
购进煤且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销售煤矿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熟悉煤炭购销合同、熟悉贸易流程、熟悉增值税法,其煤炭超标会计账务处罚他的就是会计核算制度要结合贸易流程搞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煤炭超标会计账务处罚;
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煤炭超标会计账务处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一般来说,批发销售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记账,结转销售成本时,则可以选择采用: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方法。
在计算出商品的实际销售成本之后,企业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结转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时间有逐日结转和定期结转两种方式。
一般来说,委托代销业务、直运商品销售业务应采用逐日结转方式,除此之外的其他销售业务都采用定期(按月或按季)结转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