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第三者)
本文目录一览:
-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赔付的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A给付原则B分散风险C足额赔付D货币补偿
- 2、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
- 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要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 4、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赔付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
- 5、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付
- 6、关于财产保险中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赔付的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A给付原则B分散风险C足额赔付D货币补偿
为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扩展资料:
损失补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2、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3、在升级的险种上坚持原则性。已升级的险种针对是否有社会保险、公费医疗作了区别,应经将“三者责任的赔偿”作为免责明示并明确说明,在订立合同时遵循了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理赔时应当按照“补偿原则”进行给付,做到不滥赔,以维护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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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财产保险的保险合同中,是没有现金价值一说的,现金价值只在人寿保险中存在;2、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将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至解除日的保险费,将剩余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要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您好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
一、投保人有哪些义务要履行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二、保险人有哪些义务要履行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及时受理报案和尽快查勘,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未进行查勘或给出处理意见,造成损失难以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为准;及时核赔义务;对在承保中获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可以将上述条款规定概括为明确说明义务、及时理赔义务和保密义务。这是保险人的自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我约束条款,比对投保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实践中,保险人通常都不能完全做到这些规定,从而造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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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赔付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限于给付保险金;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此限制。
例如财产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部分受损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虽然保险合同同意有保险人恢复保险标的原状的条款,保险人仍然可以选择根据合同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
扩展资料:
保险人赔偿只能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必须以货币计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财产保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财产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付
根据旧《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新《保险法》修订为: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往往是财产或者承担的某种责任,往往具有可转移的特点。因此在财产险中,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是是必须的。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在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财产可能不具备保险利益,只是履行缴费义务的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另根据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保险利益转让时,也会产生权利与义务的转移。财产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自始自终是与保险利益有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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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中保险人
您好!财产保险里也是有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在财产保险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共存的。如保险人具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就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具有保险财产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失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就须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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