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专利纠纷案例(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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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的知识产权争端
2001年的6C诉我国国产DVD案,最终导致国内一些大型DVD企业转向其他产品生产领域,而有些小企业则被迫退出DVD生产行列。
2002年,我国彩电遭到法国汤姆逊公司专利侵权的起诉,彩电企业向欧洲市场的出口再次受阻。
2003年思科诉华为一案,是我国入世以来首起海外500强科技企业大规模起诉我国本土知名高科技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
2005年,欧洲专利收费公司SISVELS.P.A向我国涉及MP3技术的生产厂家收取专利费用,未交纳专利费的我国产品被扣留意大利、德国海关。
此种现状还在优盘、光盘刻录机、摩托车、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领域及相关产品上不断蔓延。
如我国温州地区的打火机曾占领世界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引起了欧美国家相关企业的严重关切。为此,他们制定一些所谓的技术标准,使温州打火机的国际市场一度受到严重影响,世界市场份额迅速下降。
1999年博世-西门子集团公司在德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但并没有大规模地用于产品,而是将其束之高阁。由于商标被抢注,五年后海信“HiSense”的等离子电视、液晶电视、变频空调等产品准备打入德国市场时,被西门子起诉商标侵权。直到2005年3月,中国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经过充分磋商,才最终在商标争议问题上达成和解协议。海信虽然成功获得HiSense商标所有权,但付出巨大的市场成本和谈判成本。
品牌价值高达269亿元的中国名酒“五粮液”,2001年在韩国遭遇恶意商标抢注,经过近39个月后,才最终争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权利。
以日本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护国内农业的《种苗法》修正案为例,该条例强化对本国优良品种的保护。2003年12月4日,日本海关对从我国进口的蔺草制品以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在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进行封禁。
美国通过一些条款,迫使其他国家强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又通过修订国内的关税法,特设了337条款专门用来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口。2003年5月,美国电池企业的两家主要厂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禁止进口侵犯其专利权的家用电池产品。2004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步裁决,认定包括我国7家企业在内的20多家企业侵权,并发布无限期驱逐令,阻止进口这些企业的产品。
我国的景泰蓝工艺、宣纸的制造工艺被外国人窃走,并被抢先申请专利。
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日本丰田与吉利:一场不可能赢的诉讼
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争端其实是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危机的肇始,这是汽车领域第一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吉利是中国第一家生产轿车的民营企业,正是从这里开始,中国汽车产业拉开了“知识产权本土保卫战争”的序幕。
2002年12月,丰田公司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提起对吉利的诉讼,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称吉利侵害了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
丰田称,从2000年5月份开始,吉利汽车公司在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日本丰田还认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对外广告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丰田根据吉利在被起诉时23200辆的销量和1%的利润率,算出吉利应赔偿1392万元,加上律师费等总计索赔1407万元,要求吉利赔偿人民币1400万元。
吉利适时地召开了一个“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扛出民族大旗,声明“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使自己的高大形象立刻光芒四射,李书福顿时成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起了全国人民保护民族工业的爱国热情。
还有媒体认为,“对于急于完全占领中国市场的跨国汽车巨头来说,今天还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业是阻碍他们蚕食中国市场的绊脚石。情急之余,知识产权成为外方汽车企业打压国产汽车企业的筹码。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国巨头独霸中国车市的野心昭然若揭”。
在有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参加的专业鉴定会上,众专家经过仔细推敲和对比,作出了“吉利美日汽车商标和丰田商标不可能被消费者混淆”的有公信力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出,丰田立刻感觉到没有了胜诉的把握,于是在8月份的第一次开庭中,丰田让步称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权的商标和宣传用语,丰田就撤回诉讼并放弃全部索赔。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丰田的诉讼请求。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高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因此法院判决,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这为中国汽车行业外国企业在社会舆论上的整体失败奠定了基调,成为跨国汽车企业打着知识产权大旗无理危害民族汽车品牌的铁证。
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
有些公司已经获得知识产权,比如在某一个产品下拥有自己的专利,首先你要看你的专利是在哪儿生效、哪儿申请?如果只是一个中国的专利,这个专利从法律来讲只是受到中国范围的保护。你这个专利上所依附的技术,在境外会不会得到保护,要取决于境外的法律是不是能够得到认可。所以,要做的第一件事,对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道路第一步、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就是遇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对于跨国的大企业来讲,已经把知识产权的这种诉讼,已经是作为整个国际市场战略非常重要、非常基础的一部分,它们可以说是在中国这个本土以价格的方式打你打不过的时候,它对你出国的企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制裁。因为他们手中握有的专利可能更多,他们对运用专利战略、运用专利诉讼的办法可能更加娴熟。所以,对于我们中国企业来讲,必须要充分对这个东西有一个心里上的准备,还有一个时间上的准备。时间上的准备无非是出国之前,我们有一个所谓的防御性的战略。第一能够给的建议是目标产品在目标市场上的专利侵权性分析。如果我知道我这个产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可能有同样的技术,我首先要根据目标国家的专利法,对你的竞争对手相同或者是相似产品的专利技术做一下分析,看你的产品是不是会落入它的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就要做相应的应对,或者你要做一些比较规避性的设计,这是最主要的。但是在做这个事情的同时,很多公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老是用自己的工程师来做这种判断,因为现在资讯比较发达,各个企业的工程师第一专利是他写的。第二,他可以在网上收取一些资料做分析,但是这只是技术分析。技术分析绝不能代替法律的分析,尤其是中国的一个工程师利用你可能对中国专利法和你自己知道的技术数据进行分析的结论,在国外目标市场可能是不适用的。我自己所经历类似的情况就是工程师一分析,工程师说我们这个产品没有问题,工程师判断的结果可能是两种,一种是没事,这可能误导企业。你说没事,要出去看看是不是真的有事。说有事也可能误导这个企业,主要是你不分析你的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国家到底有没有侵权。
所以,在企业把自己的产品推向某一个目标市场的时候,一定要请在那个目标市场的专业法律人才对你这个产品,比照当地的专利法或者是当地你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来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帮助你企业做一个正确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