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经济开发区专项资金)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对于园区政策优势
- 2、哪里有《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3、如何加强园区财税工作
- 4、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是否有资金、项目、政策方面的支持,知道的兄弟请能详细回答下。
- 5、产业园区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于园区政策优势
为基地园区的重点项目建设和国家项目配套提供支持。基地和园区设立专项资金,其中,基地专项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年,园区专项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年。
园区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集聚区,也是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引导园区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园区迈入创新驱动、自主增长的发展轨道,提升产业园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哪里有《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这个吧: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30 08:49 来源: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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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直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市县财政局文号上报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省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组织召开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应不低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剩余的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省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计入实有资本,归代表国家(省、市县)的出资人享有;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办、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如何加强园区财税工作
一、参照乡(镇)财政所的管理方式,加强园区内财政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将工业园区财政分局由现行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调整为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双重管理,业务上归财政局管理指导,工业园财政分局的人员编制划归市财政局,其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福利归属于工业园管委会。
二、 加强园区财政预算管理,防范财政风险的存在。
在园区财政预算管理上,工业园区财政分局每年要结合自身实际,编制管委会年度预算,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汇总上报市财政局汇编市本级预算,并于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收支的相关报表,以便市财政及时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园区的预算外收入和其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他财政拨款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管理,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加强园区财政资金管理,为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适应园区需求,保障资金运转。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财税家底,综合分析园区财税收入,为园区的发展奠定基础;二是培植壮大财源,做大财政收入。加强对在建项目和属地企业的服务,加强同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护税、协税工作,依法组织收入,坚决堵住税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规范有序。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财务收支的管理和核算,认真把好收支关。
2.拓宽筹资渠道,支持项目建设。针对目前园区资金需求量较大,而资金来源渠道较少的现状,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资金管理,拓展资金收入渠道,为园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保证。在参与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强化监督,并深入项目现场察看实际情况,参与项目合同的签订,同时,对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全程跟踪,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
3.创新工作机制,掌握大项目资金运转情况。园区财政工作,既有行政收支核算,又有项目资金收支核算,既要反映行政经费开支,更要反映各个项目的实际支出及支出结构。创新工作机制,对园区征用土地的附着物进行调查,准确反映园区各项资金及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余额情况以及项目支出结构。
四、加强财政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管理,丰富财务分析手段。
1.加强财务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各环节财务监控,资金管理岗位负责筹资、融资和编制资金预决算工作。会计核算岗位对实际发生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园区财务岗位应根据园区财政的特殊性,需将财税部门的政策和法规传达到园区各注册企业,并提供相应财务咨询服务。同时公示公用经费的使用程序,接受各界监督。
2.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市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全新的财政管理新模式来要求相关财政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及时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从简单的核算向核算与管理并重方向发展,更好地发挥财务分析的管理和参谋作用。因为客观、真实的财务分析报告,不但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还能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是否有资金、项目、政策方面的支持,知道的兄弟请能详细回答下。
第五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其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他类型园区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办公室受理上报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一。
第六条 园区创建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符合商务部相关管理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科学技术部相关管理要求。
(三)园区具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园区所在区域已完成或正在计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计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 经办公室审查同意,园区应组织编制《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参照《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写,见附二。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完成送审稿后,按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具体参考《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文件,里面有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产业园区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为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各地产业园区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园区建设提供专项资金,吸引符合地方需求的企业前来投资。
企业入驻后,园区将根据企业行业类型、纳税金额等情况给予不同幅度的扶持资金、财政补助等奖励。
企业则可通过在园区注册公司的形式,享受相关政策,实现合理节税。
但是,必须真实注册,虚假注册会受到国家的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