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保健品包装法律要求(茶叶属于包装食品吗)
本文目录一览:
- 1、封装茶叶储存温度要求及法律
- 2、茶叶外包装没有产品执行标准
- 3、茶叶包装盒上需要有什么信息?
- 4、国家对茶叶(包括散茶和包装茶)QS认证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 5、茶叶的包装要求
- 6、食品饮品法规定茶叶包装必须有哪些内容?
封装茶叶储存温度要求及法律
茶叶贮藏通用技术规范
1 要求 1.1 产品
1.1.1 应具有该类茶产品正常的色、香、味、形,符合该类茶产品的相关产品标准,不得混有非茶类物质,无异气味,无霉变。
1.1.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1.1.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1.1.4 水分含量应符合其相应的产品标准。 1.2 库房
1.2.1 贮藏设施周围环境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气味,并远离污染源。 1.2.2 地面应有硬质处理,并有防潮、防火、防鼠、防虫设施。 1.2.3 应防止日光照射,有避光措施。
1.2.4 应配备温湿度仪、除湿、降温设备,设备应有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验的合格报告。 1.3 包装材料
1.3.1 包装用纸应符合GB11680的规定。
1.3.2 聚乙烯袋、聚丙烯袋或复合袋应符合GB 9687、GB 9688和GB 9683的规定。 1.3.3 编织袋应符合GB/T 8946的规定。 2 贮藏 2.1 入库
2.1.1 经检验合格的茶叶应及时包装入库。
2.1.2 入库的茶叶应有相应的记录(种类、等级、数量、产地、生产日期等)和标识,字迹清楚、醒目、持久,禁止受到污染、变质以及标签与货号不一致的茶叶进入仓库。 2.1.3 不同批号、日期的产品要分别存放。
2.1.4 入库的茶叶应按种类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存放产品应整齐,防止相互串味。 2.1.5 入库的包装件应牢固、完整、防潮,无破损、无污染、无异味。 2.2 堆码
2.2.1 堆码应以安全、平稳、方便、节约面积和防火为原则。可根据不同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选择不同的堆码形式。
2.2.2 货垛应分等级、分批次进行堆放,不得靠柱,距墙不少于20厘米。 2.2.3 堆码应有相应的垫垛,垫垛高度应不低于15厘米。 2.3 温度、湿度控制
2.3.1 绿茶贮藏宜控制温度5℃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
2.3.2 名优红茶贮藏宜控制温度5℃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大宗红茶贮藏宜控制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
2.3.3 乌龙茶贮藏宜控制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轻发酵乌龙茶贮藏,宜控制温度1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
2.3.4 黄茶贮藏宜控制温度1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 2.3.5 白茶贮藏宜控制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 2.3.6 花茶贮藏宜控制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 2.3.7 黑茶贮藏宜控制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70%以下。 2.3.8 紧压茶贮藏宜控制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70%以下。 3 管理 3.1 库房
库房应具有封闭性。黑茶和紧压茶的库房应具有通风功能。 3.2 包装
3.3.1 包装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袋(塑料编织袋)或相应复合袋。 3.3.2 黑茶和紧压茶的包装宜选用透气性较好且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 3.3 卫生管理
3.3.1 应保持库房内的整洁。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3.3.2 严禁茶叶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污染及化学合成物质接触。
3.3.3 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定期打扫和消毒,搞好防鼠、防虫、防霉工作,禁止吸烟和吐痰。 3.3.4 贮藏设备及使用工具在使用前均应进行清理和消毒,防止污染,优先使用物理或机械的方法进行消毒,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灭鼠剂及防霉剂。
3.3.5 应用生石灰及其他可用作防潮材料防潮除湿时,要避免茶叶与生石灰等防潮除湿材料接触,并定期更换。 3.4 人员管理
3.4.1 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定期清理、消毒和通风换气,保持洁净卫生。 3.4.2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且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4.3 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遵守卫生操作规定。 3.5 记录
3.5.1 建立贮藏设施管理记录程序。
3.5.2 应保留所有搬运设备、贮藏设施的容器的使用登记表或核查表。
3.5.3 应保留贮藏记录,认真记载进出库产品的地区、日期、种类、等级、批次、数量、质量、包装情况、运输方式等,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3.6 安全防范
应有防火、防盗措施,确保安全。 3.7 库检 3.7.1 项目
3.7.1.1 货垛的底层和表面水分含量变化情况。
3.7.1.2 包装件是否有霉味、串味、污染及其他感官质量问题。 3.7.1.3 茶垛里层有无发热现象。
3.7.1.4 库房内应有通风、散热、除湿措施,应有温度计显示库内温度。库内温度、湿度应根据茶类的特点进行控制。 3.7.2 检查周期
3.7.2.1 绿茶、花茶每月应检查2次,高温、多雨季节应不少于3次,并做好记录。
3.7.2.2 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紧压茶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高温、多雨季节应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4 检验方法
4.1 茶叶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4.2 库房温度、湿度采用温度计、湿度计直接读取,垛内温度采用温度传感器测试。 4.3 茶叶感官品质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4.4 茶叶的含水率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4.5 茶叶的污染物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4.6 茶叶的农药残留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引用资料
HNZ 080-2014 茶叶贮藏通用技术规范
茶叶外包装没有产品执行标准
茶叶外包装没有产品执行标准的茶叶保健品包装法律要求,属于三无产品茶叶保健品包装法律要求,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
产品执行标准系指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茶叶保健品包装法律要求,来路不明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茶叶保健品包装法律要求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茶叶包装盒上需要有什么信息?
茶叶是食品的一种,在外包装或食品标签上都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载明有关食品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1.企业名称
2.企业地址
3.产品名称
4.执行标准
5.生产日期
6.保质期
7.储存方式
8.使用说明
希望能够帮到你。
国家对茶叶(包括散茶和包装茶)QS认证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等级)。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茶叶保健品包装法律要求,这一确定的量值应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扩展资料茶叶保健品包装法律要求:
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等级)。
食品名称
标准要求食品名称要反映出产品的真实属性。但一些产品的名称只有自定名称并未在其附近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名称:素牛肉.结果配料中并无牛肉.只是用小麦粉和其他配料加工而成的面制品;一些产品并未用到实质物质,仅仅使用了相应的食用香精香料,却用该物质命名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配料的排列要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加人量少于2%的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项的位置由需纳入该项中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这是标示时易出错的地方。
生产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食品标签的管理已经从质量技术层面上升到食品安全的高度,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已经着手加强该方面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会议上也明确,今后在食品流通过程中,预包装食品在采购环节必须要索取相应的标签检验合格证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预包装食品
茶叶的包装要求
茶叶贮运流通过程中的静态保护(如防透气、防潮、防霉、防异味、防光照等)和动态保护(如防碰、防挤压、防跌落、防过度堆码等)都与茶叶商品包装有关。好的包装不仅可以减少损耗,降低流通费用,而且可以加速茶叶商品流通,促进茶叶商品销售,便于市场营销。同时,多样化的包装规格和美丽的外观装潢,可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显著提升茶叶产品的市场价值。
作为一种饮用商品,茶叶包装除外表美观大方之外,选用材料必须质量可靠,合乎卫生标准。
茶叶包装的基本要求:
牢固、整洁、美观、密封、无毒、无味;
食品饮品法规定茶叶包装必须有哪些内容?
我曾经服务过茶文化杂志和设计公司对这个比较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针对茶叶包装的特点还需要以下几点:
国家对于精制成品”茶叶“实行申请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适用的范围(QS认证),还要遵守《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