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本文目录一览:
- 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多少
- 2、如何区分地震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 3、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是什么?
- 4、应急避难场所分几类
- 5、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多少
- 6、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多少
大于一点五平方米
地震应急避难场地及配套设施(国标) -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 5.4 面积要求 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 2000 m2 。 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 1.5 m2
如何区分地震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这个很好区别地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虽然地方标准和国家地震局发布地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的标准代号均为DB地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但地方标准多一个地区代码,如DB13/T 1378-201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为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地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的地方标准,DB14/T 1884-2019《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规范》为山西省,而DB/T 17-2018《地震台站建设规范 强震动台站》为部标。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是什么?
如下图所示地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应急避难场所方向为距离指示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部设施标志:
应急棚宿区:表示应急避难场所中供灾民使用的临时帐篷区。
应急指挥所:表示应急避难场所中用于应急指挥的场所地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所。
应急物资供应:表示应急避难场所中储存、发放救灾物资的场所,如应急物资发放点、应急物资储运站等。
扩展资料
应急避难场所具有应急避难指挥中心、独立供电系统、应急直升机停机坪、应急消防措施、应急避难疏散区、应急供水等11种应急避险功能,形成了一个集通讯、电力、物流、人流、信息流等为一体的完整网络。一般分布在城郊区,一旦发生地震及其他灾害,市民可疏散到附近的紧急避难场所避险。
近年来伴随高密度的大型群体活动越来越多,应急标识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大型群体事件发生后当务之急就是群体疏散,而应急标识问题对群体疏散效率的提高有着深刻的影响,它为疏散人群提供信息支持,减少生命损失。
应急避难场所分几类
应急避难场所分类有:
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类型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敞空间。依据本市灾害防御措施,在台风预警发布后,用于接纳受灾人员紧急疏散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人员安全。
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类型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社会旅馆、救助站、度假村、人防汽车库等公共建筑。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附近的开阔地带,如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都可作为避难场所,由于多数体育场馆的抗震性能等比一般住宅要好,且体育场馆内容纳空间较大,饮用水、厕所、广播通讯等设施建设齐全,因此体育场馆通常也是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疏散时,采取就近原则,迅速到达最近的避难场所。减少对外部紧急救援的依赖,缩短依赖外部救援的时间。应急避险时,如有广播,应仔细倾听,遵循广播指引的疏散路线和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急避难场所
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多少
大于一点五平方米
地震应急避难场地及配套设施(国标) -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 5.4 面积要求 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 2000 m2 。 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 1.5 m2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第四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第七条 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依托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与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二)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现状分析与指标设计;
(四)总体布局与应急疏散分区;
(五)疏散通道规划与指引标志设置;
(六)应急设施配置与应急物资储备;
(七)基本条件保障与其他配套设施;
(八)建设计划与投资估算;
(九)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
通过技术审查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相关公共场所建设同步实施。第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的功能设置应当满足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功能性技术认定,通过认定的功能设置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认定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况;
(二)规划依据;
(三)类型与定位;
(四)抗震设防要求;
(五)功能设置与分区;
(六)应急供电、供水、排污、厕所、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广播、通信、指挥管理等基本配套设施;
(七)疏散通道与指引标志;
(八)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可以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需要,支持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标准,完善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基本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