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平台存量债务规模(社会融资规模存量)
本文目录一览:
- 1、从国土管理角度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件
-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什么东东?有啥用?
-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内容
- 4、存量债务是什么意思
- 5、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负债规模:审计署和银监会报告的差别在哪里
-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权威解读
从国土管理角度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件
10月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国发43号文。该《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不仅关乎地方政府举债偿债问题,还将影响到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和命运问题。
一、文件内容
《意见》共有七个部分,可以划分为总体要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和存量债务处理三个重要方面。
首先,本《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而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健康发展则是其目的所在。要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二十字方针。
其次,对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意见》也给出了一整套的解决方案,分别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
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此外,完善配套制度则从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强化债权人约束等三个方面,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提供保障措施。
最后,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并就相关的组织领导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如果说,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是长效制度,那么消化存量债务,则是解决当前棘手的问题。《意见》还对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明确措施:在清理甄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一是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中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
二、要点分析
(一)一个机制约束政府负债
《意见》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对之前粗放式的政府债务扩张进行约束。
“借”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主体和形式。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才可适度举借债务,市县一级政府举债需要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其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解决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此种形式已经非常接近美国市政债。
“用”严格限定了资金用途,并将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政府债务要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建立起对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还”主要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主体和应急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在应急机制方面,在地方政府通过变现资源、压缩开支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仍难以自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明确提出了地方政府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种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盲目扩张。
(二)两个思路解决债务问题
根据截止到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我国中央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约20%,而地方政府债务占比则达到32%左右,合计政府负债率约为52%,考虑到2013年6月后的增量债务,当前我国政府负债率正在逼近60%的国际安全警戒线。而地方政府还债的高峰恰恰就是2013年到2015年。另一方面,在当前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预计到2020年,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达到42万亿,仍然需要举借大量政府债务。
如何处理存量债务的问题,《意见》给出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置换”。拿什么“置换”什么?如何“置换”?由于之前的《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多是间接持有,以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城投债等形式出现,利率较高,并且正面临偿债高峰。目前,地方政府债务中需要被“置换”的,就是这些亟待偿还的各类债务,尤其是银行贷款。
要“置换”这些债务,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个选择是在现有地方政府举债机制下借新债还旧债。当地方政府具有了发行债券的权力以后,就可以直接发行债券,这属于直接融资,利息较低而且期限更长。
“置换”旧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有两个好处。第一,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以低息债务置换高息债务,减轻利息负担。地方政府债券是以地方政府信誉担保的资产,理论上说其风险仅高于国债,但远远低于企业债券。因此,其利率一般也比较低。所以,用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银行贷款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第二,减轻地方政府短期还款压力,解决了今明两年还款高峰的问题。以长期债务置换短期债务,拉长还款期限,减轻目前的短期还款压力。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可以根据其预期收支情况确定债券的期限结构,这就使其可以用期限较长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期限较短的其他债务,减轻每年的还款压力。《意见》里明确指出,“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新的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意见》将公益性事业划分为有收益和没有收益两种情况,通过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解决这一问题,没有收益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收益的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其次,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解决新的建设资金来源。
(三)三条界限划分责权主体
《意见》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平台、政府与市场之间责权利主体间的界限。首先,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切割。《意见》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不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兜底,把中央政府从地方政府债务中隔离开来,避免了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逼迫中央政府兜底从而转化为国家债务危机的可能性。第二,实现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切割。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换、风险自担。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体系,使资金更好地在部门间、地区间、经济单位间流动,得到有效配置。
三、融资平台公司未来何去何从
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特定时期中国特色的产物,融资平台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组建以来,作为政府推进城市建设、改进民生的重要手段,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然而我们清晰地看到平台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尤其在经历2009年的爆发式增长后,规模虚增、负债高、盈利差等问题凸显,潜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近几年的政策走向已趋近明朗,平台公司的路在哪里,做如下解读。
(一)融资平台存量债务处理
《意见》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平台公司的“代政府融资”职能将不可持续,意味着融资平台政府融资功能将被逐步剥离,这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规范管理的持续,未来融资平台公司将会进行渐进式地调整、改造。
1、政府性债务的剥离。对平台公司的既有债务进行分类,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平台公司举债,实际投向公益性项目的债务,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直接偿债责任,按《意见》要求,可依靠省政府代市县级政府发行债券进行置换;由平台公司举债,投向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准经营性项目的债务,可将债务和资产打包,由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主体进行PPP社会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化解债务风险;对于由平台公司自身运营和发展,及与公共服务无关的市场行为而形成的债务,由平台公司自行偿还,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2、增强自身融资能力。《意见》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一直以来银行等资金机构看重的融资平台“政府背景”将逐渐失去价值,政府背书、政府信用等将逐渐失去效用,未来平台公司将作为一般性企业,其融资能力将取决于有效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等。例如江西省2014年9月出台的《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说明平台公司债务将不再视作“无风险”。
(二)平台公司的发展转型
平台公司是特殊时期的特有产物,具有生命周期。随着城市建设高峰的过去,某些平台在完成了某个领域的投资建设任务后就应该历史性地退出舞台,要么关闭要么转业成为经营实体。而从改革成本和改革稳定性的角度来看,推动平台公司转型是更佳方案。未来平台公司将会去平台化运营,作为一般性的竞争性和地方性国有企业存在,平台公司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实体化、市场化和规范化转变,参与市场化竞争。
1、宜涉足的领域
一是产业引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即按照地方政府产业布局要求,积极引导政府投资的方向,履行政府投资导向的职能,同时在公用事业、轨道交通、广告经营、能源开发、地产置业以及文化旅游、环保产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充分运作,规范企业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城市运营管理,即运用市场手段,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城市资源性资产(主要是城市土地)和城市无形资产(如广场、道路冠名权)在内的城市资产开展的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活动,以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为目标,充分经营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公共产品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三是城市金融服务,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性国有企业应着力打造金融板块,可参股银行与银行联姻,亦可涉足小额贷款、金融租赁、产业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多种金融业态,金融板块将成为一些融资平台公司未来的经济增长极,不仅能为其盈利能力注入新动力,还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2、未来的发展路径分析
虽然融资平台公司目前还无法做到完全撤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他们发展的脚步正在逐步远离单纯的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平台公司应坚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向多元化、跨区域化发展,进一步夯实业务能力,并购和整合将成为平台公司发展的常态,生存下来的平台公司将以新形象和新境界展现在人们面前。
(1)跨区域发展方向
在融资平台公司的初步发展阶段,公司的发展主要是在本地完成。而进入转型阶段之后,有能力的融资平台公司开始实施横向扩张战略。如通过整合城区近郊及各县的各类中小水务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实现规模经济;利用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如工程管理等各种专用知识、技术,对区域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工程代建、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2)多元化发展方向
目前融资平台公司都在尝试战略转型,一方面随着其所在城市的发展,继续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另一方面积极投资实体产业,进行多元化发展。大多数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选择依然围绕土地开发相关产业链,进行土地一级二级联动开发。条件成熟时,融资平台公司可凭借地方政府独特的资源、机遇,大胆进行非相关多元化的拓展,向产业投资、资产管理、金融控股、城市运营、城市旅游等多元化业务转型,不断发展壮大平台经营性业务板块,增强平台自我造血能力,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经营收益反哺公益性项目,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纵向整合方向
依托融资平台公司既有的专业能力,积极在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产业培育立足本地、面向市政公用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较大规模的集投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创新产业为一体的集团,带动整个市政公用产业向集团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健康发展,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市县的行业性公司兼并重组等将为常态。
(三)平台公司的能力培养
1、理清与政府的关系
融资平台公司应厘清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根据市场规则,明确平台公司的服务提供商和地方政府的服务购买者关系,同时在债务和平台公司运作方面,对平台公司进行定位。
(1)债务方面
按照国务院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要求,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项目逐个开展重新评审和风险排查,梳理落实贷款项目审批、项目资本金、还款来源和抵押担保情况,地方政府在此背景下应针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导融资平台公司做到已发放贷款与具体项目挂钩,落实项目资本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减轻债务包袱。
(2)做实资本
政策伊始,地方政府应尽快为融资平台公司注入有效可变现资产、特许经营权、税收返还等以增加公司现金流覆盖程度,做实资本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提供资金基础,实现既有债务与地方财政彻底剥离,也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型提供保障。
(3)资产整合与平台重构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规范和重组,按未来公司的发展定位,对于与业务不相关的公益性资产、享受政策支持的项目等进行剥离,为平台公司减轻运作包袱;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对区域内国有资产和资源的重组和整合,将城市资源和国有资产集中进行归集,全力打造综合性城建融资实业型平台公司,做大业务规模,培养专业能力。在此之上此外,积极探索区域投融资平台的协同发展,尝试区县平台整合和跨地市区域的平台整合。
2、规范企业运营
(1)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
融资平台公司需构建产权清晰、权责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推动融资平台公司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真正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完全市场化运作。
(2)优化内部管理,做实管理基础
充分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未来的职能定位、业务板块等,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及授权体系,并清晰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分工等,做实平台公司的内部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同时,针对集团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应结合平台的职能定位、业务发展规划等,对下属参控子公司进行系统梳理并分类,针对性地设计管控模式,充分激活各子公司的发展动力。
(3)强化人力资源团队建设
做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多渠道市场化吸引人才,实现各方面人才在管理思想、经验及发展潜力的合理搭配,形成既具有管理能力、又具有发展动力的人才团队。注重人才梯队的培养,确保引进的人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要求。
(4)推进平台公司的改制
建立产权机制,通过管理层持股、技术入股、职工持股等手段,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四、总结与前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5月20日,国务院转批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8号文),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10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10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45号文),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切事物都是时代的产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运而生,对我国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时移世易,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在原有财政体系下异军突起的融资平台公司,在未来财政体系的变革下,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虽然前行的道路还需要摸索,但方向已然确定。我们预测,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国家将出台政策,全面放开省级地方政府债券的自发自还。此外,国发45号文的出台有着非常强烈的信号指向,因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我们认为财税体制改革将在今明两年取得决定性进展,并将在2016年基本完成,而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范管理和融资平台的职能调整,也将配合着调整到位。
当融资平台债=地方政府债=中央政府债的逻辑链条被斩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失去地方政府的信用背书和土地财政的支撑,独自面对市场的竞争。当然,这个转变不是一蹴而就,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改变。对于政府融资平台而言,在适应国家政策调整的基础上,未雨绸缪,早做谋划,为未来成功转型打基础,这是当务之急。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什么东东?有啥用?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 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对原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改革,开始建设新模式的投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资空间。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一)新平台建设的出发点。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资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抢抓此次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激活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融资体系和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投融资由部门各自负责向政府集中主导转变、由行政决策向市场选择转变、由政府举债向资本运作转变、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由无偿投入向有偿回报转变。(二)新平台的主要职能。一是统一化的政府融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政府优质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为政府募集资金,以落实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现政府的投资引导意图。二是市场化的国资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对下属公司以及划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价值链的高端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延伸,实现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三是政策性的产业投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产业投资平台,代表政府出资,根据地方产业政策进行产业投资,一方面可以开拓投资资金来源,顺利实现政策意图;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四是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将发挥政府资金的种子资本作用,以国有资本先期投入引导战略投资者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地利用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手段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合作,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发展一批与区域核心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新项目、新企业。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效应评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所具有的政策性效应和诱导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及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时就处于一种软约束机制下,且财务信息不透明,随着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及还债高峰期的临近,其债务风险堪忧。(一)政府性融资面临着现实的法律风险。目前新平台项目贷款的担保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承诺、财政兜底的财政承诺模式,“打捆贷款”最具代表性。从法律规定上分析,“打捆贷款”的财政承诺方式实质就是一种特殊的“保证担保”,而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很显然,“打捆贷款”不属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保证人的范围,其以财政承诺的方式还款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嫌,银行很难拿着协议上法院打官司。二是权利抵押担保模式,“土地转让收益权质押”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平台公司拟质押的土地转让收益权,虽然可以认为是一种债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但并不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该质押标的没有特定化,仅是一种未来的可能的债权,而且这种未来的可能的债权的形成也将是分批次的,不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标的确定性的规定。一旦质押标的缺失,平台公司不能按期还款,银行贷款将出现担保“真空”,而且还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贷款的收回。(二)原有平台公司的遗留债务可能成为“悬案”。由于新融资平台不仅是在通过对原有平台进行重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还把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存量国有资产清理打捆,并入平台公司作为重新向银行融资的抵押担保物,这种资产组合上的重新洗牌,使得曾经以这些平台公司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借款人、并以其所属资产作为抵押物、至今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旧帐更加变得扑朔迷离。而且对于这样一种操作,银行方面却并不知情。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急于建立新型融资平台,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想甩掉历史债务的嫌疑。(三)对负债规模缺乏总体控制下的银行信贷风险积聚。地方政府组建新型融资平台的出发点就是扩大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筹措尽可能多的投资资金,在目前融资渠道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也同时青睐政府性项目的情况下,往往是只要银行方面肯放,平台公司就敢于借,地方政府甚至出台一些奖励政策,积极鼓励银行加大对平台公司的信贷投入,而作为投资出资人,对于平台公司的总体负债规模控制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地方政府并没有进行系统全面的安排。另一方面,目前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很不透明,对于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的资本金、信贷资金的运用、总体负债状况和偿还能力并不完全清楚,银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使得银行对流入平台公司的信贷资金难以实施有效的风险监控。(四)政府的长效偿债机制与平台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缺失。目前一届政府的任期是5年,而以政府为背景的平台公司向银行的融资贷款都是中长期贷款,期限均在3年以上,这部分贷款的还本付息压力往往不由本届政府承担,在建立长期有效的偿债机制上,本届政府因为没有压力而缺乏动力,在没有法定的政府负债额度的约束下,财政承诺式的偿还责任对地方政府来说是标准的“软约束”。另外,对于这些平台公司完成投融资的历史使命后或者经营出现困难时,如何处置贷款抵押担保物,如何兑现对银行债权的承诺,地方政府也很少从长远考虑去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三、对进一步规范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议(一)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改革。从地方政府投融资的现状看,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改革投融资体制,培植政府投资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其次是完善投融资政策,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使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实现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第三,加强投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权力制衡机制,加强项目跟踪协调管理,完善稽查制度。(二)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债务管理模式。要建立“负债有度、总债有数、用债有方、偿债有钱、管债有规、举债有责”的科学、规范、合理及切实可行的债务管理模式。一是适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上级政府和中介机构对地方政府举债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相应信用保证,将政府性债务控制在地方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严格控制银行贷款行为,可将银行融资行为限于有效储备建设土地为目的的土地抵押中短期贷款,减少不可处置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三是立法建立偿债长效机制。既要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纳入预算控制,建立政府偿债基金和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又要本着“谁借谁还谁受益”及“谁审批、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债务偿还机制,严格确定偿债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三)妥善处理政府性项目贷款遗留问题。要从树立新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新信用形象的角度出发,切实处理原有平台公司拖欠银行贷款的问题,把“借新账”建立在“还旧账”的基础之上。一是要全面清理政府性债务。积极开展对政府性债务的清理工作,全面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时间、数额及用途、期限、利率、偿还情况等,从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落实债权债务主体。二是明确旧债处置的相关政策。本着“谁举债、谁负责”和“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进行旧债处置。三是安排财政专项还贷资金,制定遗留问题贷款本息还款计划,逐步偿还不良贷款本息。四是完善相关贷款手续,做到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切实保障银行债权,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信心。(四)积极探索尝试多种直接融资方式。要稳步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方式实现多样化,有效缓解银行信贷投放的压力。包括发行债券融资,如市政债券、企业债券等;尝试资产证券化融资,引导国有优质资产通过上市实现直接融资,扶持融资平台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上市,提升融资平台公司的直接融资能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产业化,将城市公用事业所有权、经营权和养护管理进行有效剥离,吸引各种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推行项目融资,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桥梁、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可采取BOT、TOT、PPP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五)银行要积极掌握平台公司财务信息有效监控信贷风险。银行既不能因为把贷款投向政府融资平台能提高银行的经营利润,而降低现有的严格的贷款审查标准,也不能因惧怕风险望而却步。要针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贷款模式的贷款主体、担保方式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充分参与到项目评审当中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各种贷款方式予以深层次的理论剖析,有效规避贷款风险。同时,要求平台公司将资金回笼账户或者收益账户为贷款设立质押担保,以确保对该账户项下的资金有优先受偿权;其次,要建立银行监管账户,确保贷款资金能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被挪作他用;第三,要尝试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政府背景类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分析和预测,对已发放贷款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贷款使用实行全程跟踪和严密监控,对挪用贷款的平台公司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存量债务是什么意思
存量债务就是在某一时点上测度的,其大小没有时间维度,即存量债务就是增加的债务、积累的债务,是在某一个时间段债务的总和。
【拓展资料】
存量债务的分类:
1.地方政府和需要国家经费进行补助的事业单位所举债的债务。
2.融资平台因为参与公益性的项目举债,需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在承担一些公益性建设的项目举债,能通过其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依靠自身的收益来进行偿还的债务。
4.融资平台在承担一些竞争性的项目建设而举债的债务。
在上述的分类中,有三类都是属于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对于此类的存量债务需要在清理核实后,将清理结果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汇总,最后上报给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存量债务需要要明确偿债责任,没有获得批准是不能擅自改变原有债权的关系,也不能将偿债责任转嫁给他人。
存量与流量的划分,对于理解经济活动中各种经济变量的关系及其特征和作用至关重要。例如在财富与收入这两个经济变量中,财富就是一个存量,它是某一时刻所持有的财产;收入是一个流量,它是由货币的赚取或收取的流动率来衡量的。存量与流量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流量来自存量,如一定的国民收入来自一定的国民财富;存量又归于流量之中,即存量只能经由流量而发生变化,如新增加的国民财富是靠新创造的国民收入来计算的。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负债规模:审计署和银监会报告的差别在哪里
1、报告中的融资平台公司数量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据审计署的报告,全国有6576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然而根据银监会的报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一万家融资平台公司。
2、报告中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据审计署的报告,全国所有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总负债规模为4.97万亿元。然而根据银监会的报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所有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总负债规模达到9.1万亿元。
3、统计的口径大小不同。根据审计署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但在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下,机关、事业、企业三类平台法人均被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范围,而审计署公布的平台数及其负债仅限于“平台公司”。
审计署的数据和银监会的数据相比,并不存在严重低估地方政府债务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差距,是因为银监会关注的角度是银行系统在地方政府总体的贷款风险敞口,从而采用了更宽泛的统计口径。审计署则对地方政府的负债主体有了更为细致的划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权威解读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地方融资平台存量债务规模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地方融资平台存量债务规模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
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