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侵犯国外专利)
本文目录一览:
- 1、有没有人有美国关于知识产权协议的反垄断案例?
- 2、氢燃料电池催化剂打破国外垄断了吗?
- 3、北大才女研究出最牛半导体器件,打破技术垄断,对欧美的影响有多大?
- 4、为什么国外的专利可以独占市场,我们的专利只能被仿冒?
- 5、为什么国外诸多专利技术一但给中国研发后,商品价格大幅下降?
- 6、打破了国外垄断,首台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获准上市,会对中国治疗体系有何影响?
有没有人有美国关于知识产权协议的反垄断案例?
美国Bayer公司利用“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天生”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本文笔者通过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
关键字:专利权 反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Bayer公司
前 言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当两者存在着矛盾时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哪一个为重,一直都是业界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颁布施行,但到目前为止,国内还少有专利权与反垄断的案例出现。本文笔者通过整理、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
一、案情介绍
本案起源于1997年Bayer公司为解决专利诉讼纠纷而与以Barr为代表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2之间达成签署的一份“解决协议”,该协议涉及一项有关抗生素有效成分CIPRO的专利,Bayer公司为了使Barr停止对该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诉讼,同时为了有效排除包括Barr在内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与其竞争销售CIPRO相关产品,最终签订了该份协议。
Bayer公司是CIPRO专利的所有者(该专利1987年6月2日取得,于2004年4月9日保护期届满),在1991年12月6日,Barr发布公告,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3,该公司已经向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提交了一个简要的新药申请以寻求在Bayer公司的专利过期
1 Bayer案例内容基于Lexis英文数据库翻译、编辑。案例的数据库编号:2006 WI App 102, *; 293 Wis. 2d 770, **;718 N.W.2d 251, ***; 2006 Wisc. App. LEXIS 405
2 三家药品生产厂商: Barr Laboratories, Inc. ("Barr"), Hoechst Marion Roussel, Inc. ("HMR") and The Rugby Group ("Rugby")
3 美国的 Hatch-Waxman 法案规定了一些激励措施来支持专利已经过期的药物的仿制药开发,同时允许专利所有者补回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 审批过程中耽误了的时间。
案例评析
能够被许可销售CIPRO仿制产品,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Bayer公司将有四十五天的时间来控告Barr专利侵权。1992年1月16日,Bayer公司在纽约南部的行政区控告Barr,控告Barr侵犯了其专利,FDA就此中止了对Barr所提申请的审批,Barr在答辩期间联合了Rugby(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之一)针对Bayer公司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为公众实施的反诉。
在案件进入初审法院前,即1997年1月8日,Bayer公司与Barr共商并最终与三家药品生产厂商联合签订了“解决协议”。该协议对至少六年的美国整个CIPRO产品市场作出了划分,协议内容包括:Bayer公司向Barr, HMR 支付总价值约达$ 398百万的报酬,作为交换,Barr承认CIPRO专利的有效性,承诺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不与Bayer公司相竞争。基于该协议,Bayer公司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保持住了垄断地位,从1997年1月到1998年12月期间,Bayer公司所销售的CIPRO产品的价格上涨了16.7%,成为美国处方药价格中上涨幅度最大的之一;内部销售文件显示,公司的税收和利润在签订该协议后均有大幅度增长,从1998年到1999年,Bayer公司从CIPRO项目上上缴的国家税收从$834,620,400增至$1,042,473,100,涨幅为25%,其净利润从$756,265,800到$921,631,900,涨幅为22%。
2000年11月6日,上诉人代表自己以及美国威斯康星州因CIPRO商标而认够CIPRO产品的消费群体开始了诉讼之路。上诉人主张,由于Bayer公司和Barr等厂商间共谋形成的反托拉斯的“解决协议”,固定了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从而导致了美国威斯康星州的居民需要支付比没有这样的协议存在时高很多的价格来购买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该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第CH1334。
初审州法院认为,CH133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并以此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认为,CH133不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在某些情形下,还适用于州际贸易。该法院判决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存在错误,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该案经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是错误的认定是正确的,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以及原告诉被告的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造成了不良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是,固定价格及垄断行为在在专利有效期件内是合法的,在有效期外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
二、案例解析
本案中,在CIPRO专利有效期间,即自合同签订日1997年1月8日至专利保护期届满之日2004年4月9日期间,Bayer公司作为CIPRO专利产品的所有者,其在行使该专有权的过程中,《专利法》赋予了Bayer公司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一定地域范围内就CIPRO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的垄断5地位,这种垄断权利的赋予是作为Bayer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发明创
4 Wisconsin Stat. § 133.03:(1)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如果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 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其他参与人,将处以不超过$ 50,000美元的罚款。(2)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划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如果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 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其他参与人,将处以不超过$ 50,000美元的罚款。
5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藉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造的代价或补偿,垄断权利使其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变得合法化。也就是说,此阶段是以合法的方式保护垄断,这种保护可以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从而可以激励人们从事更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但是,在CIPRO专利期限届满后,即自2004年4月9日后,Bayer公司即丧失了对CIPRO产品排他性的垄断权利,如果Bayer公司在此时间点后仍然延续其一贯的垄断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一种利用过期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因为,在专利过期的情形下,作为CIPRO产品的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他们已不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此后,Bayer公司的垄断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因此,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Bayer公司与Barr等厂商仍然按照“解决协议”的内容执行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行为,完全符合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进一步地说,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Bayer公司的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垄断高价类型。Bayer公司作为CIPRO产品的经营者,在该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中已具有较大影响力,为了进一步排除竞争,它与Barr等三家药品生产厂商签订了“解决协议”,对资源配置和利益重新作出分配,使其在CIPRO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上,几乎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没有其他的竞争者能够与之形成竞争。由于制药行业的市场进入或退出障碍较大,CIPRO产品作为一种最常用抗生素类药,市场集中度高,消费者对其依赖程度越大,Bayer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也就越高,而Bayer公司正是凭借该公司的市场支配优势地位,以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幅度确定销售价格来销售其CIPRO产品,攫取超额垄断利润。
该垄断高价行为不但实质性地损害了消费群体的利益,而且使自身失去或大大降低其通过平等竞争改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的内在动力,并且阻碍了社会福利的增长,损失了社会整体福利,同时,该行为还践踏了平等交易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掠夺了社会资财,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在这种专利权过期的情形之下,如果Bayer公司依然拥有一个长期和稳定的垄断地位,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因此,这一阶段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结语点评
本案给出的美国Bayer公司判例至少表明:专利权所有人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高价行为在专利有效期间内具有合法性,在此期间,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下,给予其最大可能地保护,然而,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期限、无限制的,相同行为在专利有效期外的延续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此时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氢燃料电池催化剂打破国外垄断了吗?
报道称,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催化剂产业化生产难题,已被清华大学氢燃料电池实验室与武汉一家科技公司的联合研发团队攻克。目前,该催化剂获得17项专利,产能达到每天1200克,且价格仅为进口产品一半。
催化剂作为燃料电池核心材料,其综合性能与国产化直接关系到我国燃料电池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及其产业化前景。但相关知识产权一直掌握在西方少数发达国家手中,催化剂核心材料长期依赖进口的高成本现状,制约了我国氢能产业的自主发展。
新闻配图
2015年,清华大学与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校企深度合作,联合利用清华大学催化剂制备工艺开展Pt/C 催化剂的量产技术攻关。目前,催化剂产能达到1200克/天的规模,可满足40台36kW燃料电池电堆使用,并具备大规模工业化生产条件。该系列成果彻底打破少数国家对该技术的长期垄断,且价格仅为同类进口产品一半。
催化剂系列化产品已应用在中科院、高校和多家燃料电池公司的燃料电池电堆中。今年底,采用该催化剂生产的氢燃料电池可达1000台。
新闻配图
攻关团队带头人、清华大学氢燃料电池实验室主任王诚表示,下一步团队将继续提升催化剂的各项指标,提高对硫化物、氮化物等杂质的耐受性,为我国燃料电池国产化不断注入强大动力。
北大才女研究出最牛半导体器件,打破技术垄断,对欧美的影响有多大?
芯片研究最近已成为中国技术发展的主要问题。 特别是对于某些公司而言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当他们失去芯片时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他们的产品就失去了优势。 美国对芯片实施严格控制后,无数中国科学家投资了芯片研发。 他们中的许多人来来往往都希望共同解决困扰中国发展的芯片问题,但是却出现了令人惊讶的现象。 在芯片研发领域,除了备受推崇的老一代科学家外,还有年轻的科学家。 也在为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并在中国芯片产业中大放异彩。 中国不能克服哪些困难?
在从事芯片研究的科学家中,我看到了一位出色的女科学家, 她是这支球队中最好的,但只有32岁,她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帮助中国,她为筹码的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 这个人是黄芊芊,他是北京大学的才华横溢的女孩,她年轻时的成就是什么,为什么她可以参加前沿的芯片研究,今天让我们来谈谈,一位杰出的女科学家黄芊芊,江西人,从小就对学习很感兴趣, 她的父母坚信读书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因此他们使用指导方法让黄谦谦学会独立学习,因此她的成绩在同龄人中也非常好,高中毕业后,她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她的卓越成就使她的父母为她感到骄傲。
在北京大学学习的四年中,黄谦谦在各个学科上的成就都很出色,在学习过程中,她还接触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知识,尤其是半导体领域的新知识,这使她感到特别, 她还对半导体感兴趣,并希望对半导体做进一步的研究,因此,黄谦谦在北京大学完成学业后,没有选择在国外工作或学习,她曾经出国学习,是否曾在该国继续深造,她不确定出国留学是否有意义,她检查了很多信息并做了很多比较,最后她 决定留在母校北京大学深造,因为她认为家庭教育环境也很好,并且可以在国内很好地发展。 网络是如此发达,知识的流通量很高。
黄芊芊凭借着资金沉迷于半导体研究, 2017年,年仅28岁的黄芊芊入选“未来女性科学家计划”奖,成为该奖项设立以来的第一个微电子领域, 年轻的学者,这个奖项非常丰富,因此她受北京大学邀请成为微纳电子学系的研究员和博士生导师, 在这个年龄段,许多人仍在为自己的事业而苦苦挣扎,黄谦谦已经成为博士生导师,站在北京大学的讲台上,在中国培养了新一代的半导体行业从业人员,并开始了自己的另类人生。
同时,老师黄芊芊并没有停止她在半导体领域的研究,黄芊芊参与了“超低功耗微纳米电子器件的基础研究”“在该领域,她在研发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她获得了IEEE电子设备协会的青年成就奖,但是她以低调的方式回到实验室后继续下一次工作,对于她来说,这个奖项是对她可以逐步积累超过十年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肯定,但这只是她自己的科学研究之路的开端,而且将会有更多的 未来的高质量科研成果,自信而谦虚的黄芊芊带领她的团队继续前进,除了这些专业以外,黄谦谦还取得了优异的学术成绩,据不完全统计,黄谦谦共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第一篇。 相应的作者身份在微电子IEDM和VLSI领域的顶级国际会议上发表了9篇论文,她已申请或合作了70多项专利,其中国际授权了10多项专利,国内授权了40多项专利。
随着“出国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出国深造为由完成学业后离开中国定居, 中国在培养国外的尖端人才方面,黄芊芊以自己的力量证明,出国留学是无法取得成功的, 中国的教育能力并不逊色于外国,发展中的中国也将拥有先进的技术,先进的设备和强大的国力 ,因为我们有许多像黄芊芊这样的杰出科学家,他们内心坚定,目标明确,并携手合作,共同建设一个更好的中国, 有了这些杰出的科学家,我们的中国将变得越来越强大,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你怎么看?
为什么国外的专利可以独占市场,我们的专利只能被仿冒?
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我们国家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外国的专利权人在我过依法享受国民待遇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其专利专有权依法给予保护。所以我们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时一定要遵守国际条约,签订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本国专利依法更加能够得到保护。目前市场上确实存在专利被仿冒现象,为什么没有得到打击》这完全是因为其专利权人没有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民不告,官不管,任其泛滥。
为什么国外诸多专利技术一但给中国研发后,商品价格大幅下降?
这种现象符合经济学理论上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的“供求关系规律”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即任何一种商品(包括科技专利等)如果是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时,其价格就会上升,而如果处于“供过于求”状态时,产生了竞争,其价格必然会下降。或者“垄断产品”出现“替代品”以后,打破了垄断局面,出现竞争,那价格也被迫下降。当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我们自己研发出了原来国外类似的专利技术后,就会与他竞争,他的价格在竞争的压力下自然就下来了。
打破了国外垄断,首台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获准上市,会对中国治疗体系有何影响?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于2008年引进德国西门子公司医用质子/重离子加速器商业装置1台,2015年5月正式投入使用,已累计治疗肿瘤患者约2000人。事实上,质子和重离子同属于粒子线,与传统的光子线不同,重离子有布拉格峰,能够在对肿瘤进行集中爆破的同时,减少对健康组织的伤害。
首台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获准上市,会对中国治疗体系有极其重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碳离子治疗系统为部分难治肿瘤提供了新的、有效的治疗手段。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获批注册给肿瘤患者带来了希望,使人民群众能够受益于基础研究重大成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缓解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我国恶性肿瘤先进治疗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获批注册对于提升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我国肿瘤诊疗手段和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肖国青介绍,质子或重离子经由同步加速器加速至约70%的光速时,这些离子射线被引出射入人体,在到达肿瘤病灶前,射线能量释放不多,到达病灶时,射线会瞬间释放大量能量,形成名为布拉格峰的能量释放峰,整个治疗过程好比是针对肿瘤的“立体定向爆破”,能够对肿瘤病灶进行强力照射,同时又避开照射正常组织,实现疗效最大化。
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打破了国外垄断与国际上流行的以直线加速器为注入器和同步加速器为主加速器的重离子治疗系统相比,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采用回旋注入与同步主加速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电荷剥离注入、紧凑型同步加速器、多治疗模式和个性化治疗室布局等独特设计,突破了国外产品的专利壁垒,提高了性价比、降低了运行维护成本,实现了国产重离子治疗设备零的突破。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张亚平表示,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实践了一条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示范→产业化应用”的全产业链自主创新之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注册上市标志着专利产品打破国外垄断我国有了自主品牌的重离子治疗设备,打破了我国高端放疗市场被国外产品的垄断,使我国高端医疗器械装备国产化迈出了新的步伐。
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的产业化和临床应用将带动集癌症精准治疗、高端装备制造和运行维护服务为一体的离子医疗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上下游企业技术水平提升,实现低端制造向中高端制造转型,使“国之重器”造福社会,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当前的宏观战略。
更重要的是碳离子治疗系统为部分难治肿瘤提供了新的、有效的治疗手段。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获批注册给肿瘤患者带来了希望,使人民群众能够受益于基础研究重大成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缓解我国恶性肿瘤先进治疗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国产碳离子治疗系统获批注册对于提升我国肿瘤诊疗手段和水平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