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检验申请单模板(儿科体检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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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申请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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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质量主要有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食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有营养价值;
(3)有较好的色、香、味和外观形状;
如果食品中的营养物减少了或者发霉变质了,那么这种食品就降低或失去了应有的食用价值。发生这类现象除了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不当以外,就是掺假、掺杂、伪造所造成的。
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其中食品的安全卫生性是食品的最基本的要求。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环境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生产设备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均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人员的基本要求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检验能力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适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的安全性是以食品卫生为基础,食品安全性包括了卫生的基本含意。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是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下是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中国法律对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基本要求的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定义为: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强调保证食品卫生的首要问题,并不是单纯解决吃得好不好,精细与粗陋的问题,而是解决吃得干净不干净,有害与无害,有毒与无毒的问题,也就是食品安全与卫生的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 ****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 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 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 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 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 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 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六十六条 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第六十七条 企业、检验机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发证和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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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医学检验申请单包括哪些内容
非常有前景,很好找工作|||医学检验专业发展现状与前景一、医学检验的发展现状 医学检验是一门具有多学科理论交叉;应用性强;发展迅速的应用技术学科,是医学各科中发展最快的专业之一。现代实验室科学的发展促使原来的医学检验工作的内容、方式及人员结构和管理工作各方面都起着显著的变化。我国的医学检验人员的培养也学徒式道路发展到目前的正规院校教育。其中三年制为大专,五年制为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分别为检验技师和检验医师。目前全国共有 26 个检验系,多个博士点和硕士点。现在每年约有 3000 余名大专以上的毕业生补充到检验队伍中,使得检验科的人员结构和素质逐步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目前发达国家实验室开设的检验项目达 1300 多项,而我国的三甲医院约有 300 项,县级医院 50 项,由此可见我国的医学检验事业还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检验医学与医学检验的区别: 检验医学又称医学检验诊断学,是与临床上的内、外科等,并列、平等的临床科室。检验医学主动提出对疾病的诊断,具有超前性和指导性,有技术指导性,可指导医生应该做哪些实验等。医学检验则是被动性的,是由医生列出检验项目,被动进行实验。 检验医学在现代医学中极其重要,始终处于前沿位置,它体现时代特征,反映时代脉搏,二十一世纪的医学发展方向将是检验医学。 医学检验专业是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在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中有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医学检验专业编号为 100304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 100304 * 医学检验业务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能力。能在各级医院、血站及防疫等部门从事医学检验及医学类实验室工作的医学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受到医学检验操作技能系统训练,具有临床医学检验及卫生检验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 、掌握医用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病原诊断学、血细胞形态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了解常用检验仪器的基本构件和性能; 3 、具有数理统计及计算机应用的基本能力; 4 、熟悉国家卫生工作及临床实验室管理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 、了解医学检验前沿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动态; 6 、掌握文献检索、资料调查教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 临床医学、基础医学、检验技术。 主要课程: 生物化学、医学统计学、分析化学、检验仪器学、生理学、病理学、寄生虫学及检验、实验室管理学、微生物学及检验、免疫学及检验、血液学检验、临床生物化学及检验、诊断学、内科学、药理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修业年限五年 授予学位: 医学或理学学士。 相近专业: 临床医学。 【本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 二、检验医学的特点 检验医学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担负着为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愈后观察、药效评价等提供实验室数据的重任。特别是医学正由传统经验医学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临床医生越来越依赖检验医师出具的科学、准确、客观的实验报告。由于检验医学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其在近 20 年有了飞速发展,其特点更加鲜明。 1、学科特色明显。 检验医学是以化学和生物医学为基础,对病人标本进行机能学和形态学研究,为病因的确认、疾病的诊断做出准确评价,为临床医师作好参谋。检验医学所涉及到的学科和知识是综合的,检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多样的,检验结果的分析判断是辩证的。它要求检验医师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要有足够的临床知识和娴熟的实验操作能力,特别是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不一致时,要能准确、迅速判断引起差异的原因和采取补救的措施。 2、与临床医学联系密切 检验医学一方面为临床提供数据,服务于临床,另一方面这些数据又将影响临床医生的诊断结果和医治方案。因此检验医生不仅要与临床医生而且要与病人沟通,不仅要掌握各种临床指标的测定方法,还要了解疾病,了解处于特定社会和生物环境中的病人。 3、学科间融合交叉 检验医学的产生是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从医学中产生、分化出来的。特别是 20 世纪中叶,以 DNA 双螺旋结构模型建立为标志的分子生物学的诞生使检验医学的研究深入到分子水平,研究方式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复合,研究方法转变为多学科、多层次、多方位。由于科学的发成物理、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在医学中广泛应用,使医学检验中新技术、新方法、新分析项目不断出现,学科界限越来越含糊,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不断形成和发展,传统的四大检验也有整合成大检验的趋势,方法间互相借鉴。技术应用范围被扩大,基础研究成果被引入应用。当前检验医学中应用的几大基本技术有: 1 、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包括光谱、色谱、电泳等技术,其自动化,微量化,灵敏度高,特异性好。 2 、免疫学技术(抗原、抗体、配体、受体)。 3 、酶动力学分析技术。 4 、分子生物学技术(基因极其片段的分析鉴定,分子扩增,分子杂交,分子探针,芯片分析技术)。 5 、流式细胞计数分析,结合组化染色,扫描,对多类细胞进行分离、分类与鉴定。 6 、同位素分析技术。可以相信一些新的研究技术将不断扩展检验的内涵,丰富检验的手段,如“芯片”、“纳米”“飞秒”等技术的深入研究,将会对人体内发生的许多化学反应机理、过程、酶的作用原理、作用位点等研究带来全新的认识。 三、如何学好医学检验这门课程 随着检验技术的不断发展,检验医学在现代化医院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对检验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学好医学检验这门课程,我们对目前检验课程学习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了解培养目标 2 、医学基础课 3 、临床医学课 4 、临床检验课(专业课) 5 、学员实习 总之,为了适应现代医学对医学检验的要求;检验系学生不应停留在只要求学习检验技术而脱离临床的学习方法,而应把临床与检验密切结合起来,培养自己成为新一代的医学检验人员。 四、医学检验专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个现代化的医院要求检验科必须设立以下三大工作管理目标。 1 、提供较为充足的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检验项目,并能及时发出检验报告。(检验) 2 、提供有价值的检验数据。(可靠检验数据的获得) 3 、提供专业咨询。(诊断) 医学检验工作包括有检验与诊断两个要素,缺一均属不完整的。 五、发展医学检验事业的四大要素 仪器设备的更铁试剂的正确选择;方法学的选择;人才的培养。 检验医学将以独特的高科技风貌,无限的生命力,展现在二十一世纪,成为新世纪医学界的主导力量。|||前景: 1 全实验室自动化 全实验室自动化(TotalLaboratoryAutomation,TLA),这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最有效办法,进入这种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求具有全面的检验操作技能和仪器维修、维护能力,掌握一定的管理理论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检验医学往往采用最新技术进行TLA,对实验室进行重新改组,将原来检验科亚科室如将血液、免疫、临床化学合并为一个包括多门亚学科的大型实验室。这样的实验室要求工作者有比较广泛的专业基础和管理上的知识,例如如何安排好合理的工作流程,在短时间内收集、处理、分析大量的标本以及能在最短时间将报告发到有关医师和患者,总之,随着全实验室自动化的出现,检验人员必需改变传统的观念,更新原有的知识结构,其素质的高低,将决定着检验医学今后的发展水平。2 自动化和信息技术更加深入实验室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现代检验学的发展,临床及科研部门对临床实验室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许多以往依靠人工进行检验的项目逐渐被自动化仪器代替,无论检验的速度或检验项目的数量均比以往大大提高,如果仍然采用人工方法进行检验结果的登录、计算、报告,就不能适应实验室的正常运作,解决的途径是采用电脑技术特别是电脑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是21世纪发展趋向,集成电路、光导纤维、电子计算机,人工智能以及国内、国际的互联网络将实现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临床、医院间、图书馆之间,市内、国内、国际的信息交流,远程多媒体教育,远程实验室诊断系统会得到广泛的利用。因此,在临床检验领域,建立以收集加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为目的的信息系统已是必然趋势。利用信息网络,可为各有关部门提供临床检验、质评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在临床检验领域推广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室间质评电子化,包括网上报表发送,网上质评结果回报,历次质评结果查询等,显然,检验信息系统的建立,将对推动我国检验医学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临床和卫生检验是医师辨断疾病的重要依据。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学检验专业愈来愈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就业前景非常看好。|||检验的前景很好的,如果楼主是想了解,以便选择专业学习了,学就好,如果是想写文章,建议从平台下载相关资料阅读。|||不错啦,比当临床医生有前途哈|||医学检验目前可以去的部门为:1\医院2\疾控中心3\一些药厂4\食品公司不过前二者是事业单位,目前都要通过公开招考的考试才行!|||很不错的专业,现在医院等很需要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不错啊,前景很好啊!|||我也认为前景不错|||前景应该还是不错的,楼主好好努力吧!|||医学检验专业发展现状与前景 一、医学检验的发展现状 医学检验是一门具有多学科理论交叉;应用性强;发展迅速的应用技术学科,是医学各科中发展最快的专业之一。现代实验室科学的发展促使原来的医学检验工作的内容、方式及人员结构和管理工作各方面都起着显著的变化。我国的医学检验人员的培养也学徒式道路发展到目前的正规院校教育。其中三年制为大专,五年制为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分别为检验技师和检验医师。目前全国共有 26 个检验系,多个博士点和硕士点。现在每年约有 3000 余名大专以上的毕业生补充到检验队伍中,使得检验科的人员结构和素质逐步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目前发达国家实验室开设的检验项目达 1300 多项,而我国的三甲医院约有 300 项,县级医院 50 项,由此可见我国的医学检验事业还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检验医学与医学检验的区别: 检验医学又称医学检验诊断学,是与临床上的内、外科等,并列、平等的临床科室。检验医学主动提出对疾病的诊断,具有超前性和指导性,有技术指导性,可指导医生应该做哪些实验等。医学检验则是被动性的,是由医生列出检验项目,被动进行实验。 检验医学在现代医学中极其重要,始终处于前沿位置,它体现时代特征,反映时代脉搏,二十一世纪的医学发展方向将是检验医学。 医学检验专业是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在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中有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医学检验专业编号为 100304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 100304 * 医学检验业务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能力。能在各级医院、血站及防疫等部门从事医学检验及医学类实验室工作的医学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受到医学检验操作技能系统训练,具有临床医学检验及卫生检验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 、掌握医用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病原诊断学、血细胞形态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了解常用检验仪器的基本构件和性能; 3 、具有数理统计及计算机应用的基本能力; 4 、熟悉国家卫生工作及临床实验室管理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 、了解医学检验前沿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动态; 6 、掌握文献检索、资料调查教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 临床医学、基础医学、检验技术。 主要课程: 生物化学、医学统计学、分析化学、检验仪器学、生理学、病理学、寄生虫学及检验、实验室管理学、微生物学及检验、免疫学及检验、血液学检验、临床生物化学及检验、诊断学、内科学、药理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修业年限五年 授予学位: 医学或理学学士。 相近专业: 临床医学。 【本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 二、检验医学的特点 检验医学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担负着为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愈后观察、药效评价等提供实验室数据的重任。特别是医学正由传统经验医学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临床医生越来越依赖检验医师出具的科学、准确、客观的实验报告。由于检验医学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其在近 20 年有了飞速发展,其特点更加鲜明。 1、学科特色明显。 检验医学是以化学和生物医学为基础,对病人标本进行机能学和形态学研究,为病因的确认、疾病的诊断做出准确评价,为临床医师作好参谋。检验医学所涉及到的学科和知识是综合的,检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多样的,检验结果的分析判断是辩证的。它要求检验医师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要有足够的临床知识和娴熟的实验操作能力,特别是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不一致时,要能准确、迅速判断引起差异的原因和采取补救的措施。 2、与临床医学联系密切 检验医学一方面为临床提供数据,服务于临床,另一方面这些数据又将影响临床医生的诊断结果和医治方案。因此检验医生不仅要与临床医生而且要与病人沟通,不仅要掌握各种临床指标的测定方法,还要了解疾病,了解处于特定社会和生物环境中的病人。 3、学科间融合交叉 检验医学的产生是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从医学中产生、分化出来的。特别是 20 世纪中叶,以 DNA 双螺旋结构模型建立为标志的分子生物学的诞生使检验医学的研究深入到分子水平,研究方式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复合,研究方法转变为多学科、多层次、多方位。由于科学的发成物理、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在医学中广泛应用,使医学检验中新技术、新方法、新分析项目不断出现,学科界限越来越含糊,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不断形成和发展,传统的四大检验也有整合成大检验的趋势,方法间互相借鉴。技术应用范围被扩大,基础研究成果被引入应用。当前检验医学中应用的几大基本技术有: 1 、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包括光谱、色谱、电泳等技术,其自动化,微量化,灵敏度高,特异性好。 2 、免疫学技术(抗原、抗体、配体、受体)。 3 、酶动力学分析技术。 4 、分子生物学技术(基因极其片段的分析鉴定,分子扩增,分子杂交,分子探针,芯片分析技术)。 5 、流式细胞计数分析,结合组化染色,扫描,对多类细胞进行分离、分类与鉴定。 6 、同位素分析技术。可以相信一些新的研究技术将不断扩展检验的内涵,丰富检验的手段,如“芯片”、“纳米”“飞秒”等技术的深入研究,将会对人体内发生的许多化学反应机理、过程、酶的作用原理、作用位点等研究带来全新的认识。 三、如何学好医学检验这门课程 随着检验技术的不断发展,检验医学在现代化医院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对检验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学好医学检验这门课程,我们对目前检验课程学习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了解培养目标 2 、医学基础课 3 、临床医学课 4 、临床检验课(专业课) 5 、学员实习 总之,为了适应现代医学对医学检验的要求;检验系学生不应停留在只要求学习检验技术而脱离临床的学习方法,而应把临床与检验密切结合起来,培养自己成为新一代的医学检验人员。 四、医学检验专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个现代化的医院要求检验科必须设立以下三大工作管理目标。 1 、提供较为充足的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检验项目,并能及时发出检验报告。(检验) 2 、提供有价值的检验数据。(可靠检验数据的获得) 3 、提供专业咨询。(诊断) 医学检验工作包括有检验与诊断两个要素,缺一均属不完整的。 五、发展医学检验事业的四大要素 仪器设备的更铁试剂的正确选择;方法学的选择;人才的培养。 检验医学将以独特的高科技风貌,无限的生命力,展现在二十一世纪,成为新世纪医学界的主导力量。|||医学检验目前的就业率要远远高于临床(仅对我校来说),说明前景广阔啊。|||比临床好啦
报检单怎么填写啊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规范
1、报检单位登记号儿科检验申请单模板: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登记号(共10位数,例如:1401000090,1401600007)。
2、编号: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一批货物儿科检验申请单模板,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后产生的正式编号(共15位数儿科检验申请单模板,例如:140100206000323。应注意,在电子申报方式下,企业能收到一个后面带E的编号,这是一个临时编号,不能填在报检单上,必须填正式编号)。
3、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经允许,可以使用“报检专用章”。
4、发货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填写,预验时,可以填写生产单位,出口(一般)报检时,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5、收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根据情况,也可以不填,用“***”封掉。
6、货物名称:填写货物具体名称。
7、H.S.编码:按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填写,是10位数编码。
8、产地:货物的实际生产地。
9、数/重量:根据所申报货物的实际数/重量填写。填写重量时,一般以货物的净重作为申报重量。若合同或信用证提出以毛重计净重时,可填写毛重。
10、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信用证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果是大合同项下分批发运,可按本批商业发票所列的总值填写(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利)。
11、包装种类及数量:指运输包装的种类和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如木质包装。
12、贸易方式:填写货物的实际贸易方式: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进料加工、其他贸易、互市贸易。
13、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的存放地点。
14、合同号/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合同和信用证的编号。
15、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6、发货日期:指出口装运日期,预验时可不填。
17、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或地区。
18、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编号。
19、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
20、到达口岸: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在填此栏项目时,须填写具体口岸名称,如长滩。若不知道或在合同、箱单和发票上找不到具体口岸,可填写国家名称。若知道口岸英文名称而不会翻译,可直接填写口岸的英文名称。若在电子申报的企业端软件上加不上英文名称,可手填,然后签名确认)。
21、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22、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指进口货物由集装箱装载运抵目的地,或出口货物由集装箱装载离厂,须在此栏填写规格、数量及号码。
23、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4、随付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若选项里没有的还可补加或补填,包括两个“声明”和报检委托书也须补上)。
25、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涉及计费,须填准确)。
26、报检人郑重申明:报检人必须亲笔签名。
26、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