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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适用环境(融资租赁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hacker2022-06-14 04:03:31国际足球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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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4、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5、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扩展资料:

融资租赁操作方式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当于设备寿命期。

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在工程机械行业中,融资租赁业务也是在近几年被引入中国,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销售方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和融资回购有什么区别?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尽管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也有设备购买人的身份,但购买设备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是租赁物件实质上的购买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什么情形下适用?

一.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但这一批新司解,大部分都只是翻新或者微调,唯独《新担保司法解释》,跟《旧担保法司解》相比,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大幅度删改,条文数量减少近半。

2.增加许多新规则,保留的条文也从内核与外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担保制度解释》全文涵盖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附则等五个章节,共有七十一个条款。此次《担保制度解释》条文修改篇幅大,本文提炼第一章节部分要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了解该新规。

《担保制度解释》第一章节为一般规定,共第二十四条。通读该章节发现,《担保制度解释》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对外担保、保证方式认定等诸多问题作出指引。

一、注重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担保人担保债务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即便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约定违约条款,

《担保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际,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统一担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第182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为《新担保司法解释》),并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越加凸显。最高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围绕民法典关于担保的最新规定,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新担保司法解释》全文涵盖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附则等五个章节,共有七十一个条款。以下提炼出《新担保司法解释》中的四个亮点,并逐一进行解读。

明晰动产担保规则以配合统一登记制度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过去由于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完善,动产担保安全系数较低,很多债权人通常不愿接受动产担保,动产担保无法有效发挥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新担保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力促进这一现状的改变,对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及司法救济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新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动产抵押的规则可以总结为: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第一,不得对抗抵押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即在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并且受让、占有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行使抵押权;

第二,不能对抗抵押动产的善意承租人。即在承租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并且占有抵押财产时,其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而得以存续;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抵押动产,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反之,若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人可依据该登记的抵押权对抗抵押动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并可就该抵押动产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动产抵押一旦进行了登记,其担保效用将大大增强,安全系数随之提高。这有利于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中小微企业以动产融资疏通道路。

 另外,关于动产担保登记机构和程序,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动产和相关权利信息,提升给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

新增非典型担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保证、抵押和质押是三种传统的担保方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三种担保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要。民法典新增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此次公布的《新担保司法解释》也配套了相应规则,为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明确了解决方案。举例如下:

第六十三条确立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的合同并不一定归于无效的原则,同时规定对于此种财产权利担保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

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即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可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可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该约定有效,在当事人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不得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但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即当事人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权人可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当事人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权人可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相关法律规定

在以往实践中,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对公司违反这一规定,担保是否有效,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争议很大。同时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以往的司法案例倾向认为相互担保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因此即便没有进行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有效。而此次《新担保司法解释》采用了新的裁判思路。

《新担保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据此,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总结如下:

第一,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企业相互担保应当履行有关决议程序,否则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越权代表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不构成善意的,公司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在于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具体表现为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尽到了公司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若相对人审查了公司有关担保的决议,从而签订担保合同,构成善意,若未审查,则构成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新担保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合理审查公司决议的义务,目的在于“防止法定代表人违规提供相互担保,避免因相互担保引发债务危机连锁反应,防范金融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此次《新担保司法解释》增加了相对人审查上市公司披露的有关担保决议的义务。第九条的前两款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除了要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之外,还应当公开披露有关担保的决议事项。如果相对人并未根据披露的担保决议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则相对人要求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若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担保决议签订担保合同,则该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有效,上市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实践中频繁发生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促使上市公司资产被掏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为学校、幼儿园和医疗机构等特殊主体指明融资担保的路径

对于学校、幼儿园和医疗机构等特殊民事主体是否可以提供担保的问题,《新担保司法解释》总体上依据营利与非营利的性质进行了界定。

《新担保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关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特殊主体设立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营利与非营利的性质。若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则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除非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因购买或承租公益设施而设定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合同有效、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设立的担保合同有效;若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则其具有担保资格,订立的担保合同一般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还有很多,学习和把握新担保司法解释的条文精髓,将对我们的工作与生活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 民法典担保适用范围包括: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融资租赁的优点和缺点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适用环境的优点与缺点主要如下:

1、融资租赁的优点

①筹资速度较快。租赁会比借款更快获得企业所需设备。

②限制条款较少。相比其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适用环境他长期负债筹资形式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适用环境,融资租赁所受限制的条款较少。

③设备淘汰风险较小。融资租赁期限一般为设备使用年限的75%。

④财务风险较小。分期负担租金,不用到期归还大量资金。

⑤税收负担较轻。租金可在税前扣除。

2、融资租赁的缺点

①资金成本较高。租金较高,成本较大。

②筹资弹性较小。当租金支付期限和金额固定时,增加企业资金调度难度

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适用环境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功能介绍

1.融资功能 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 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 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

什么是融资租赁回购

就是回租吧~融资租赁最普通的模式之一,就是将自己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之后租赁公司再租给你,不影响你对设备的使用,但是你又从租赁公司那边融资到了钱,只需要每个月付租金,付完之后租赁公司再将设备转让回给你,有点类似于抵押贷款的感觉!

融资租赁的4种业务模式,哪种最合适

一、直接租赁(新设备新厂房投资)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产品买卖合同;

③产品交付及技术服务协议。

该模式功能:

1)降低企业购置设备、厂房自筹资金比例,缓解企业前期资金压力;

2)企业可灵活租金支付方式,实现现金支出与流入匹配。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厂房、大型设备技术改造升级的企业;

2)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增长趋势良好,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二、售后回租

①产品买卖合同;

②融资租赁合同。

该模式功能:

1)最高可得到设备净值70-80%的融资,有效缓解企业营运资金不足;

2)无需抵押物等附加条件,降低融资门槛;

3)有利于企业优良资产的保值增值。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拥有大量存量资产(厂房、设备)而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2)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增长趋势良好,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三、厂商租赁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产品买卖合同;

③产品交付及售后服务协议;

④租赁物回购承诺。

该模式功能:

1)能够迅速扩大厂商服务产品销售规模,加快企业市场的扩张步伐;

2)提高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加速回收销售款,提高资金流动性,优化财务结构,提升信用等级;

3)避免货款催收等麻烦,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企业将更多宝贵的资源和精力用于产品研发等主要管理方向。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提供设备生产和集成服务类产品的厂商;

2)企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业带动性强,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3)产品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四、风险租赁

①产品买卖合同;

②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合同;

③服务协议;

④租赁物回购承诺。

SPV公司由制造厂商或制造厂商股东设立

该模式功能:

1)通过“体验式营销”及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进行新产品推广,提高新产品的知名度和认知度,快速占领市场。

2)加速贷款回笼,改善厂商现金流状况。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急于对新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的企业;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五、创投租赁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租赁债权转股权协议;

③产品买卖合同;

④设备交付及售后服务协议;

⑤股权转让协议。

该模式功能:

1)让经营历史短,信用记录缺乏的企业融资更为容易;

2)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租赁公司,降低风险;

3)减少企业投资额,提高投资回报率,使核心管理团队获得较高的报酬;

4)创投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企业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权。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

2)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研队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或商业模式成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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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绿邪夏棠(2022-06-14 14:03:33)回复取消回复

    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

  • 泪灼栖迟(2022-06-14 13:05:37)回复取消回复

    卖合同;④设备交付及售后服务协议;⑤股权转让协议。该模式功能:1)让经营历史短,信用记录缺乏的企业融资更为容易;2)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租赁公司,降低风险;3)减少

  • 可难渔阳(2022-06-14 12:20:15)回复取消回复

    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在以往实践中,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对公司违反这一规定,担保是否有效,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争议很大。同时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以往的司法案例倾向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