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目录一览:
- 1、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 2、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 3、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
- 4、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9修订)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
(一)广州市专利金奖;
(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第六条 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广州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参选项目不符合广州市专利金奖评奖条件的,广州市专利金奖可以空缺。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一)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
(二)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
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八条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奖金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五)没有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一)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第四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第八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九条 申报广东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发明人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报人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申报人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 甘肃省专利奖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第六条 专利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
(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八条 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三)申报人授权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第九条 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超过15个。第十条 甘肃省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六)其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有关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的材料提交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参与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公示结束后,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 为了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中国专利奖嘉奖和广东专利奖。
中国专利奖嘉奖是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奖励。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 中国专利奖嘉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中国专利奖嘉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第五条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20项,银奖不超过40项,优秀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杰出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第六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的组织工作以及日常管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各自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第九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一) 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个人已获得广东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