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永安化工事故(永安化工厂爆炸)
本文目录一览:
- 1、化工厂有害物质泄露造成人员伤亡为什么事故
- 2、内蒙古中高化工公司爆炸致4死3伤,后续救援工作进行的如何?
- 3、“8 26”事故后续
- 4、近几年化工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
- 5、内蒙古阿拉善一化工厂爆炸已致4死3伤,造成此悲剧的原因是什么?
- 6、三聚氰胺事件的始末
化工厂有害物质泄露造成人员伤亡为什么事故
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在介绍事故分类前,有必要对事故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基本特性作一简要介绍。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日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劳动保护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午2月1日同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则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
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样,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掌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有个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
(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
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
(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
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末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可预防性。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宰。
二、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在此主要是指伤亡事故特别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力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向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人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亡(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标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上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l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 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具体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
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牛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一些名称。
(1)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伤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2)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腱等软组织损伤。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重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3)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肉引起的创伤。严重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损而形成的创伤。
(5)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重时,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6)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纹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7)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伤害而形成的创伤。
(8)倒塌压埋伤,指在冒顶、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9)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件操作。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伤害较轻而内脏损伤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内蒙古中高化工公司爆炸致4死3伤,后续救援工作进行的如何?
在事故发生之后我们的救援工作也是非常快的进行当中,以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阿拉善盟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调度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并派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因为人们都很担心爆炸事故现场是否还会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目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抓捕,现场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企业正在逐步停产。为了避免更大的伤亡,现在企业已经在停产过程中,并且在事故发生地点不允许任何人擅自闯入,至于事故原因警方正在努力调查当中。到现在为止,我们并不清楚事故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很有可能是操作失误或者是机械在使用过程当中老化所造成的化工厂爆炸。无论是什么原因,警方都会和工厂的工作人员进行细致的调查。在事故调查完毕之后,警方以及调查人员肯定会给在事故当中死伤的人员一个交代。
在看到这样一个新闻的时候,我内心是非常揪心的,因为我国现在处于疫情防控的严峻阶段,在这个时候还不断地发生火灾,洪灾以及各种各样的爆炸案件。而且每次发生各种灾害的时候造成的损伤都是非常巨大的。在这里,我们肯定是非常担心我们国家发展的,因为新冠疫情给我们国家带来的经济冲击非常大,与此同时还在全国各地发生着一些爆炸和洪涝灾害。我们国家领导人和各地政府都非常的重视这些事情。
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当中。现在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对事故发生的受害者进行合理的治疗和适当的心理疏导,也要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抚慰工作。
“8 26”事故后续
不知道你指哪一个1991年永安化工事故?
第一个1991年永安化工事故:
“8·26”事件全回放 (2003-11-26)
8月26日1991年永安化工事故,26名祖国大陆女子受“人蛇”集团蒙骗私渡台湾地区时,被台湾“海巡队”发现,台湾“人蛇”集团成员为逃避追捕、毁灭证据,凶残地在苗栗外海将26名私渡赴台的大陆女子全部推入海中,造成6人溺死,2人受伤的重大惨案。
8月28日,“台湾妇女救援基金会”举行记者会,副执行长陈婉惠、基金会董事沈美其在记者会上呼吁台湾主管部门成立专责查缉单位,对在背后操控的犯罪集团加以追查,以防类似悲剧再次重演。
8月29日,祖国大陆海协致函台湾海基会,对上述事件表示严重关切,要求台湾方面妥善安置获救人员,迅速查处犯罪分子,严惩凶手,严厉打击台湾蛇头的犯罪活动。海协在函件中请海基会速协调台湾有关方面告之死者名单及资料,以使尽早通知家属善后。海协会在函电中表示,如有大陆人员介入犯罪,有关方面将尽速缉拿归案,严惩不贷。
8月30日,福建公安边防部队逮捕了18名组织参与“8·26”私渡台湾地区案件的涉案人员,其中有4名台湾人。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副参谋长王冰强调,私渡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因为主要组织者在台湾。如果两岸警方能够携手打击,私渡问题就能有效遏止。
9月16日,在案件中溺水身亡的部分大陆女子家属抵台,处理善后事宜。
9月18日,私渡女子遗体在岛内火化。
9月26日,台湾苗栗地方检察署宣布要求法院判处王中兴、柯清松死刑。
10月21日,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合议庭3名法官到苗栗县现场调查,审理程序启动。
10月28日-11月4日,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庭审“8·26”大陆私渡女子被溺毙案,“8·26”大陆私渡女子当庭控告犯罪嫌疑人,经过6天集中审理,当地检方要求法院判处王中兴、柯清松2人死刑,另外2名船员分别被求处6年和4年徒刑。
11月25日,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宣判。
第二个:
8月26日早六时,位于广西宜州市郊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车间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天(28日)发布的快报显示,截止27日16时30分,广西河池市维尼纶厂有机车间发生的爆炸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目前,事故已得到控制,所有被疏散转移的厂区附近的18个村屯及工厂职工、家属共1.15万名群众已全部返回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执行事故抢险和搜救任务的消防官兵、武警官兵等专业搜救人员也同时陆续撤离现场。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8.26”事故是近10年来全国伤亡最严重的化工事故
“‘8.26’爆炸事故是一起近10年来全国范围内伤亡最严重的化工事故。”昨天已到达事故现场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说。
据了解,广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国家纺织部投资,始建于1971年, 现有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个主要控股子公司。2008年8月26日6时45分,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爆炸引发的火灾导致车间内装有甲醇、乙炔、醋酸乙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罐发生爆炸。事故还造成周围3公里范围内18个村屯和广维集团生活区的11500名群众紧急疏散。
据新华社消息,爆炸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宜州市政府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厂区及周边村屯群众至安全地带;驻桂某集团军防化营出动100多名防化专业人员参加救援;为保证饮水安全,当地政府组织干部到爆炸点下游15公里靠近龙江河的地区通知群众暂时不要饮用江边水。
为防止氨气、甲醛等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救援指挥部专门调运14吨活性炭用于抢险工作,并组织环保技术人员对附近江河水质开展监测工作,组织龙江河下游水面养殖户转移。初步调查发现,广维集团厂区离居民生活区太近,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经国家安监总局和有关专家鉴定,初步判定这起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
孙华山表示,目前要全力以赴做好事故抢险和善后工作要继续全力救治伤员,搜救失踪人员,进一步核清伤亡人数,安置好疏散的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加强对水体和环境的监控,完善现场清理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防范次生事故发生。并特别强调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聘请知名专家,查清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分清事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吸取教训,促进全区化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化工行业90%为中小企业“三违”现象严重
1991年永安化工事故我国目前像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建于六七十年代的化工企业还很多。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总体上看,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基础较差,给我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特别是生产规模较小,90%以上是中小企业,其次,工艺落后、设备简陋、自动控制水平低。
据了解,目前我国中型化工企业大多为上个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建成的老企业。一些地区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低,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产地远离市场, 大量危险化学品长距离运输,造成运输事故多发频发。据统计,截止2007年10月底,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达29716家,仅半年时间就增加了6575家。许多化工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企业经济效益差,导致安全投入不足。
早在今年初,孙华山就曾表示,我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违”现象十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问题仍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从今年发生的几起事故来看,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是没有严格执行。今年1月1日,山西省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没有对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分析,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违章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遇到危险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伤亡扩大。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尚存漏洞
“目前,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低。”孙华山说。
据了解,今年已发生了十几起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其中不少都是由于管理存在的漏洞所导致。今年初,浙江武义博阳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和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从调查情况看,该公司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还存在工厂布局不合理、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防爆等严重问题。6月12日,云南昆明市安宁市齐天化肥有限公司净化车间,发生硫化氢气体逸出,造成6人中毒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事故直接原因是工艺设计存在缺陷,无相应的操作规程;磷酸槽顶未配备硫化氢尾气回收系统。经查,该生产线未经批准,擅自安装、改造设备进行生产造成事故。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当前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此外,中小化工企业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安全培训工作质量不高。当前,我国化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差,应急体系不健全,没有应急预案,违章作业现象严重,遇险自救或者互救不当现象屡见不鲜。今年山西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1.1”硫化氢中毒事故、重庆市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1.9”窒息事故,都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问题。在发生人员遇险时盲目施救,致使事故中伤亡人员进一步扩大。
而广维“8.26” 事故将给我国化工企业再次敲响警钟!
近几年化工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
我有,你要哪方面的啊?太多了。我吧最近我做氧气厂是给你!【案例一】氧气瓶充装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2003年1月16日上午12时许,一位氧气代充客户到江都市某工业气体充装站充装气气,共6只氧气瓶。充装工将氧气瓶卸下后,先将30只氧气瓶分两组各15只进行充装。约在12点50分左右,其中一组充装结束,现场充装工关掉充装总阀,紧接着就开始卸充装夹具,当充装工卸下第3只气瓶夹具时,其中一只气瓶发生了爆炸,一名充装客户当场炸死在充装台上,一名操作人员受伤,该站共有6间充装间,每站站房长6m,宽4 m。充装间设有30个充气头,气瓶爆炸后,后浪把主充装间的防火墙推倒,把充装间充装管线全部炸坏,窗子的玻璃被震碎,充装间屋面全部掀光。爆炸气瓶被炸成3块,大块重29kg,中块得23.5kg,小块重3.5kg,气瓶爆炸后3.5kg的小块瓶片从屋内飞到充装站围墙外的麦田里,距爆炸点有35m。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从现场取证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分析,意见如下:
1.对该站储罐内剩余液氧,邀请了扬子石化西欧气体有限公司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取样,并带回南京分析,结果确认该储罐内液氧合格,排除了气源不合格的因素;
2.根据爆炸碎片上原有的气瓶制造和检验标记,从无缝气瓶检验站查阅该瓶检验报告,得知该瓶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排除了过期瓶充装的因素;
3.在爆炸现场,发现该瓶主体被炸成3块(后在清理过程中发现颈圈),经称重约为56kg,与检验报告上称重量相符,一块重约3.5kg的碎片飞离充装站围墙外,距爆炸点约为35m。又从爆炸碎片中发现,瓶体内中下部一侧表面有一段400mm×150mm范围的金属烧熔痕迹,并留下了金属氧化物,这些情况都说明此次氧气瓶爆炸具有化学性爆炸的特征;
4.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充装记录,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同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了解到充装台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均在有效期内,有校验报告,当时充装压力为11.0MPa。又对爆炸现场进行了清理,发现爆炸瓶右侧有3只瓶内尚有气体,现场进行压力测试,发现这3只瓶内均有压力,且在10.0MPa左右,这就进一步排除了物理性爆炸的可能(不超压);
5.对上述3只气瓶采用吸耳球取样,并用着火烟头试验,发现并无气体爆鸣,同时对1只气瓶又进行了压力测试显示为9.0MPa。之后将3只瓶压力降至2.0MPa左右,经可燃性气体报警仪测试,未发现瓶内有可燃性气体。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由于氧气瓶内混有其它可燃性物质(该可燃性物质为油脂类的倾向较大),该瓶内可燃性物质在充装过程中与氧气混合发生了化学性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得不够严格。根据气站有关气瓶充装管理制度规定,该充装站属于易燃易爆场所,非充装人员不允许进入气瓶充装站,而该站却允许充装客户进入气瓶充装场所,根据事故现场清理分析,右侧3只气瓶尚有气体,可能是死者参与了气瓶关阀操作,气站没有人发现,说明该站安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
2.气站没有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的规定。按照国家气瓶充装有关规定,气瓶在充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充装过程中还应不断对瓶体温进行逐个检查,目的是防止气瓶内混有其他可燃性物质,防止气瓶温度在充装中升高,这也是气瓶爆炸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事故教训
1.气体充装前,除严格执行外检工作外,还需要进行取样分析和充装过程中的检查,这是防止气瓶爆炸的重要措施;
2.气站充装间必须严格执行闲人免进的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气瓶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黄金冶炼厂一辆130型汽车在沁阳市化肥厂装上两只充装了液氨的钢瓶后返回济源市。返回途中,行至沁阳市西万镇税务所前时,一只液氨钢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的钢瓶飞起后将汽车驾驶室撞扁,驾驶室内的司机当场死亡,供销采购员受重伤。爆炸了的钢瓶内的液氨从瓶内喷出并迅速扩散,使现场的群众不同程度地被伤害。另一只没有爆炸的钢瓶,从车上被抛出4.8米。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7人受重伤,7人受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75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沁阳市化肥厂充装液氨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的充装管理制度。没有执行气瓶称重充装,更没有控制超装的设备、装置。充装工人仅凭肉眼观察钢瓶气相阀是否有雾状液滴喷出作为充装要求的标志而不用衡器称重,充装后也没复秤检查。根据实践,这种充装办法,极易造成液氨的超量充装。事故发生后,对未爆炸的那只液氨钢瓶进行检查,该瓶实际充装了247.8公斤液氨,而钢瓶规定的最大充装量为200公斤。因此,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液氨钢瓶超装。
2.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130型汽车的驾驶员,在装载了两只液氨钢瓶之后,没有按规定路线直接返回工厂,而应本场供销业务员的要求开车往其家中送化肥,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绕行13公里,且从集市中穿越,延长了装运时间,由于当日气温较高且没有遮阳,暴露时间又长,为超装钢瓶升温超压提供了外部条件,从而导致了爆炸后事故灾害的扩大。因此,这起事故是人为的责任事故。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液化气体的充装必须严格执行逐只称重并进行复称检查的规定,严禁超装。
2.对于充装了介质的气瓶,白天运输应按指定路线行驶采用遮阳措施,禁止曝晒,并应避开闹市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案例三】某市电冰箱工业公司围堤道维修部氟里昂气瓶爆破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3月21日,某市电冰箱工业公司围堤道维修部一只氟里昂气瓶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
3月21日,冰箱维修人员在围堤道维修部给该气瓶充氟。据事后调查,充装前未见气瓶有异常,充装过程中,该操作人员未称重,有超装过量的迹象。下午维修人员用该气瓶给4台冰箱充了氟,将近下班,维修人员全部离开现场,16时15分维修人员听到爆破声,立即进入现场,发现气瓶已经破裂。气瓶是沿纵向撕裂,根据机械性能试验,屈服强度远大于0.8倍的抗拉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是气瓶充装过量。气瓶的使用人员不懂得气瓶的使用知识,充装前不进行检查,充装过程中也未称重,造成充装过量。
2.设备安技部门没有制定气瓶管理制度及充装操作规程,也未对维修人员进行过气瓶使用知识的教育。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将该型号的全部23个气瓶立即停止使用。待事故处理后再确定能否使用,并且立即购置了新的气瓶。
2.制定了气瓶管理细则和气瓶操作工艺,立即下发执行。
3.已和市制冷剂销售部联系好,从门市部直接购买小瓶,这些气瓶属门市部所有,充装、定期检验都由门市部负责。此措施一旦实施,公司原有小气瓶全部停用。
4.立即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案例四】哈尔滨某化工厂气瓶爆炸事故
一、事故情况概述
1998年10月8日10时40分左右,哈尔滨某化工厂四车间成品库发生氧气瓶爆炸事故。导致现场的2名装卸工(临时工)1死1伤。事故发生前四车间充灌岗,操作压力为12MPa,操作温度为20度,成品库房有氧气瓶45只。
二、事故破坏情况
经现场勘察,共3只气瓶爆炸,其中1只气瓶外表为绿色油漆,检验期为1989—1994年,公称压力15.0MPa,容积为40.4L,这只气瓶爆破成十几块碎片。碎片内壁呈黑色,断口呈“人”字纹,无明显的塑性变形,全部为脆性断裂。其角阀为氩气阀。
爆炸的另2只气瓶颜色为淡酞兰,呈撕裂状,断口有明显的被打击的痕迹,被打击处向内凹陷,并有高温氧化的痕迹。另外3只被击穿的气瓶,均留有不规则孔洞,其中1只在气瓶上方,直径各约5cm,另外2只在气瓶下方,直径约8cm和30cm,破口向内凹陷,并有高温氧化的痕迹。
面积为70m2的氧气瓶成品库天棚和西侧墙被炸塌,山墙严重变形,铁皮包的门被爆炸碎片穿出一个直径20cm的洞,附近2处厂房玻璃被震碎。
死者身体被炸成多块碎片,伤者被炸成终生残疾。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从爆炸碎片的内外表面颜色看,其中1只气瓶的碎片外表为绿色漆,内表面呈黑色,角阀为氩气瓶阀,说明这只气瓶为氢气瓶。被检回的内壁呈黑色的碎片共有十多片,其断口形貌没有明显的塑性变形,断口呈“人”字纹,均为脆性断裂。分析认为这只氢气瓶内残余有氢气。充装氧气(氢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4.1%—74.1%),形成了可爆性混合气体,在转动角阀时,产生静电引发了氢氧混合气体的化学爆炸。
另外2只被撕裂的气瓶内壁只有锈蚀,无黑色油脂,断口呈脆性断裂形貌,断口局部有明显的被击打的痕迹,内凹并有高温氧化痕迹,说明这2只气瓶距爆炸点很近,被爆炸碎片的冲击波打击超过其呈受力,失稳破裂,属物理爆炸。
直接原因:装卸工在装运氢气瓶(错充氧气)前试压转动角阀时产生静电,引发瓶内的氢氧混合气体爆炸,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主要原因:(1)气瓶充装前检查员在检瓶过程中,由于被检查气瓶油漆脱落严重,且污物多,未认真辨认,错将氢气瓶当成氧气瓶,送充装岗充装,充装人员也未及时发现,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车间、工厂领导在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程中,贯彻执行不认真,对工人的工作质量要求不严,充装前后的检查出现纰漏,检查不够,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责令工厂立即停止氧气瓶的充装和检验业务,待劳动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上述业务工作。
2.今后在气瓶充装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永久气体充装规定》及工厂车间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定。
3.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气瓶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在空瓶验收工作中,对超期气瓶、漆色严重脱落,辨认不清的气瓶,严禁充装,对充装后有异常或发现漆色不对等情况时要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5.在气瓶出厂前应由专人负责试压工作,严禁装卸人员进行试压。
6.工厂主管安全的领导要定期对氧气充装车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和处理的记录。
【案例五】某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氧气瓶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7月8日上午,在某市道里区河润街住宅建筑工程高压消防泵房工地,工人们正从事地沟管道的切割与焊接作业。工人在使用由销售点拉回的氧气时,发现瓶阀有漏气现象,并嗅出明显的酒味,但未引起重视,用扳手扣紧阀门止漏后又开始工作。近中午时,一工人用长300毫米的扳手关闭氧气瓶阀时,气瓶突然爆炸。爆炸的气瓶共炸成11块碎片,向约为45度的夹角范围飞出。最远的一块飞出约481.3米,这块碎片重量约为13公斤。另一碎片,约重26.5公斤,飞出33米,击中一龙门架体的36米高处,架体严重损坏,另一重约3.2米的碎片,飞出33米击中一塔吊26.1米高处角钢上,将角钢切开一条8毫米长断口。气瓶爆炸时将关闭瓶阀的工人当场炸死,另一名在现场的工人被爆炸冲击波抛出11米远,头撞在围墙上,右足被碎片击断并被抛到20米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六层阳台上。另有两名在场人员一人被炸重伤,一人被炸成轻伤,共死1人,伤3人。爆炸造成约280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气瓶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充装氧气的气瓶内含有乙醇,氧、乙醇在混合比例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内,当给予起爆能量时,混合气会发生爆炸。
2.气瓶爆炸的间接原因是操作工违章作业,关闭瓶阀时用力过猛。
三、事故责任分析
1.哈尔滨制氧机厂生产服务公司氧气站,在7月7日充装气瓶前,没有认真进行充装前的检查,造成不合格的混有乙醇的气瓶充装了氧气。充装单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2.哈尔滨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未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操作工人违章作业,劳动服务公司领导负有间接领导责任。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充装单位的领导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充装安全的规定,并在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充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充装安全,并应对用户的安全负责。
2.充装工应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充装前的检查,将不合格的气瓶选出,杜绝错装、混装。
3.气瓶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不要擅自对气瓶进行改装或改变充装介质。气瓶内充装介质需改变时,应由气瓶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气瓶改装工作。
【案例六】低级违章作业 造成触电死亡
一、 事故经过
2002年5月17日,某电厂检修班职工刁某带领张某检修380 V直流焊机。电焊机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某安排工作组成员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刁某已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某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已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某低级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工作组成员张某虽为工作班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地进行安全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某的违章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3) 该公司于2001年制订并下发了《电动、气动工器具使用规定》,包括了电气设备接线和15种设备的使用规定。《规定》下发后组织学习并进行了考试。但刁某在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
(4) 该公司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足,存在轻安全重经营的思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三、同类事故防范措施
(1)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工作班成员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 所有工作必须执行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并填写安全分析卡,安全分析卡保存3个月。
(3) 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订设备停送电检查卡。
(4) 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
(5) 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对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安全素质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转岗;安排工作时,要及时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以便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可控与在控。
(6) 各级领导要确实提高对电力多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加大对电力多经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多经企业人员的技术、安全知识培训,调整人员结构,完善职工劳动保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切实转变电力多经企业被动的安全生产局面。
内蒙古阿拉善一化工厂爆炸已致4死3伤,造成此悲剧的原因是什么?
10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巴音敖包工业园区中高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已经造成了4人死亡,3人受伤,造成这个爆炸的原因是该公司的氧化车间发生了闪爆,具体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闪爆,还在调查中。
闪爆是一种威力非常大的爆炸,是易燃气体在一个密闭的空间内达到一定的浓度后,遇到了明火或者是电火花的时候,一下子被迅速点燃,发生膨胀然后爆炸的过程,发生闪爆有可能是一次爆炸,也可能是多次闪爆,因为气体一下膨胀发生爆炸,威力非常大,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的损失。
这次中高化工有限公司的爆炸事故造成了4人死亡,3人受伤(1人重伤,2人轻伤),爆炸情况也威力非常大,爆炸发生在22日晚23时左右,事发之后,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拨打119和120,消防部门收到警情之后,迅速出警,知道23日0点50分,现场的明火才被扑灭。
同时阿拉善地区接到事故情况后,迅速组织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开展事故后的紧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企业的法人代表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住,事故发生后,本还在公司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也被有序的安排离开现场,化工厂内还在运行的车间也相继安排停工。
无疑这又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化工厂的安全生产本身就比一般的生产型企业要求的要严格,如果在生产车间有用到或者产出易燃易爆气体,避免达成闪爆的条件还是可以做到的,不知道这次事故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其他生产型企业要引以为戒。在安全教育的同时,也需要时时巡查企业得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聚氰胺事件的始末
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
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
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2008年9月24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表示,牛奶事件已得到控制,2008年9月14日以后新生产的酸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主要品种的液态奶样本的三聚氰胺抽样检测中均未检出三聚氰胺。
拓展资料
2000年,因为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乳制品市场转变成一个很大市场,且因巨大消费群体,更可划分为高、中、低三个消费层次。为了调节大陆市场供应与需求,除了从海外的日本、新西兰等国进口将近30万吨乳制品以应付高中消费层次外,中国大陆绝大多数消费群体,包括婴幼儿,还是以我国自主生产的产品为主。
在此因素下,知名三鹿牌顺势推出以一袋18元人民币(约3美金),不到进口奶粉价格一半价格婴幼儿配方奶粉以应付大规模的奶业市场,之后并成为大陆重要且知名婴幼儿奶粉品牌,多年蝉联该中国大陆自制乳品市场的首位。不过因为需求甚殷,价格竞争等因素,公司与政府均漠视生产流程及质量控管,终于爆发此弊端漏洞。
虽然经相关单位调查后,我国大陆检察机构认为该污染事件应由乳品收购站负主要责任,并严惩逮捕相关当事人。不过,也有人质疑,该毒奶粉事件原因是三鹿集团抢夺大陆贫穷农村市场,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所衍生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