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炭工业协会科技进步奖(中国煤炭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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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煤炭工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1)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
(2)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
(4)消化、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科技成果;
(5)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等科技成果;
(6)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第三条 煤炭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部评委会),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二章 奖励标准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划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 奖金数额
一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10000元
二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6000元
三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4000元
对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部评委会将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1)对煤炭待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2)创造性和先进性(项目科学技术水平);
(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推广应用的程度;
(5)技术难度或规模;
(6)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第七条 各类科技成果的奖励条件和评审标准由部评委会制定。(见附件)第三章 申报奖励第八条 凡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按煤办字[1993]220号文《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通过鉴定,并已向部申报成果登记编号的科技成果;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自鉴定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效益显著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推广已有先进成果,须经过鉴定或验收,并有四个以上应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或已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及理论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并由应用单位出具证明。第九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形成商品化、产业化,对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改进提高,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推广成果其授奖率应高于新研究成果,每单位申报项目中至少应占总申报项目数的15%以上(每六个项目必须有一项以上)。相同内容的推广项目只授奖一次,已获得过推广奖的项目,不得重复授奖。第十条 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鉴定证书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单位协商一致后按隶属关系联合申报,并将申报书第一页抄送其它单位各1份。凡是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第十一条 同一研究内容,几个单位分别立题,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将择优评审;如果互有借鉴,又各有所长,一般应合项评审。第十二条 由部外系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为煤炭系统所用者,可由鉴定书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向煤炭部申报奖励。第十三条 凡不在煤炭行业应用的科技成果,应向使用成果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奖励。第十四条 奖励不得重复申报。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全部子项目。若某一子项目成果确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适用本总项目外,还可独立的广泛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单独申报奖励;在总项目报奖时,应写明其中某子项何时已获得何种奖励。对总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综合评审。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及奖金。第十五条 凡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其它部委、省(市)、自治区科技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进步二等奖 属于国家奖还是省部级奖?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进步二等奖既不属于国家奖也不属于省部级奖,只是一种协会奖项。
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三个等级。
1、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需提供国家确认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扩展资料
2019年,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出《关于公布表彰2019年度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和个人的决定》,共评出获奖项目304项。其中,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太原研究院等单位完成的掘支运一体化快速掘进关键技术与装备项目获得特等奖。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学会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本次活动共收到来自煤炭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报的科技成果700项。
经过专家组专业评审、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及公示,共评出获奖项目304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37项,二等奖116项,三等奖150项。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
中国煤炭网-2019年度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出
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对科学技术作出重要项献的集体和科技人员,进一步调动煤炭工业广大职工向科学技术进军的积极性,加速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给予奖励的项目包括以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和革新推广成果:
一、为发展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所进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研究成果。
二、为改善煤矿安全、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与此具有类似作用的其它科技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煤炭科学技术水平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实验装置,分析、测试、计算方法及调研报告以及在科研、设计、生产中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参数、曲线、图表等科技研究成果。
四、已在生产建设上取得实际技术经济效益的新技术推广成果。第三条 给予奖励的科技研究、革新和技术进步推广成果,必须按照“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经过正式鉴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行业内首创的或移植仿制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对其性能、结构及技术工艺等有重大改进的成果;
二、技术上具有先进性;
三、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或社会效益,可靠性高,适应性强,能够推广的。
四、新技术推广应为本企业首批采用,并在生产建设中取得稳定的技术经济效益的。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定奖励等级时要同时考虑技术水平、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及其作用意义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能直接体现经济效果的受奖成果,按其年增产节约价值的大小,划分为四等,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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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年经济效益 ┃ 奖 金 额 ┃荣 誉 证 书
等级 ┃ (单位:万元)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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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50(100) ┃ 2000 ┃ 部颁发
二 ┃ 36(60) ┃ 1000 ┃ 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
┃┃ ┃ 局、院颁发
三 ┃ 20(40) ┃500┃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四 ┃ 10(20) ┃300┃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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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济效果应是连续12个月的净增产节约价值,核算结果必须由受益单位签认。
括号内数字为新技术推广成果必须达到的年经济效益,其计算方法应以一个企业为单位。
对不能直接体现或不易计算经济效果的成,主要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适用范围及其作用和意义的大小综合评定划分等级。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后,送部技术发展司审核,经部科技进步评奖委员会评定后,报部长批准授奖。
二、二等奖项目:由基层单位审查后,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批准授奖,报部技术发展司备案。
三、三、四等奖项目:由基层企事业单位(矿务局,基建局,研究分院,煤研所,设计院等)和院校审查批准授奖,并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如请奖项目中某一单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推广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协作单位也可单独请奖,但主持单位不得重复受奖。
五、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报《科技进步奖励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第六条 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科技研究成果可作为特等奖,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各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以及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提出申请,经部审查后,其中: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报国家科委请奖;不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由部授奖,其奖金额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