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资阳生态环境问题投诉(资阳市生态环境)
本文目录一览:
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原则,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区域协同、共同治理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评价及约谈问责和激励表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的活动。
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帮扶指导,帮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创造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稳健发展的双赢局面。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并根据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明确规划管控要求。
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已经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已有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逐步清理或者外迁。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淘汰落后产能。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制定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时,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餐饮服务业自律,大力推广油烟污染防治技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业的证照管理工作。
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执法工作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其余区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恶臭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农村恶臭气体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并与交通运输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的统一监督管理。
资阳市九曲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九曲河综合管理,改善流域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九曲河流域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和防洪安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九曲河流域,是指九曲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九曲河管理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九曲河管理的领导工作,研究、解决九曲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九曲河的主管机关,负责九曲河的统一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城管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九曲河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九曲河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立九曲河联合执法机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管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联合执法。第六条 市、区、镇(街道)建立河长制,各级河长对责任水域负责,对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导、调度。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排污单位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设施设备和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九条 有堤防或者护岸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 (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其他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堆放矿渣、石渣、工业废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堤防、护岸和公园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巡查和检查,发现破坏设施设备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置。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四条 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二)排入船舶残油、废油;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渔药和渔饲料;
(四)使用禁用渔具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五)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六)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七)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中心城区道路、水域、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照明、临街建(构)筑物、广告、招牌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中心城区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维护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提供便利服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旅游景点、公路、铁路、车站、码头、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管辖权限报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车站、码头、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设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等载体;
(六)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突出本地特色,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的,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在道路用地及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
(五)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的;
(七)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设置权。第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喷涂、粘贴、发布户外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不得影响安全驾驶。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2022年结杆离田弄的不干净该找哪个部门
当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来负责管理的。
一般来说是由当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来负责管理的。因为针对于污染问题,有权进行执法的就是当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比如说地市级的生态环境局和县级的生态环境分局。所以如果发现了相应的问题的话,应该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