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资讯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未分类 > 正文

未分类

专利与客户交流遇到的问题(申请专利客户常问的问题)

hacker2022-06-12 17:45:19未分类35
本文目录一览:1、专利交易的常见问题有哪些2、

本文目录一览:

专利交易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专利交易主要是权的变更:指申请权/专利权变更。

一、权利变更

1、因权利的转让/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的,应当提交转让/赠与合同。

合同单位盖公章、个人签字或者盖章。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2、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转让可参考2的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包括是与港澳台/外方一起作为共同转让方的),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的个人/企业/其他组织,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单位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

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缴费时间及费用:

缴费时间: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申报。

所需缴纳的官费:

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一件申请针对一个项目做了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只需缴纳一次费用。

 

三、 其他注意事项及复杂案例:

关于费减: 全部变更或增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重新提交费减请求。具体如下:

变更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费减的,

(1)全部变更后,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

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

(2)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

(3)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减少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标准不变。

 

四、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1)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已进入专利公布或公告准备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为准。

浅谈专利代理人如何做好专利申请中的沟通工作

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专利与客户交流遇到的问题,沟通是一门需要掌握并不断进行完善的技能。例如,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阶段,专利代理人需要与客户就技术及法律等内容进行沟通,不仅要从客户那里获取撰写所需的技术信息,还要争取对方的理解和配合,同时需要适当地向客户展示专业能力,获得其认可。

那么如何才能获得有效的沟通效果?从心理学角度而言,沟通包括意识和潜意识2个层面,其中意识仅占1%,潜意识占99%。因此,有效的沟通必然是发生在潜意识层面,即有感情的、真诚的沟通。笔者认为,为了让客户在潜意识中认可专利代理人的付出,从心理上接受并赞赏其提供的专利代理服务,专利代理人需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沟通前必须做好必要的前期准备。例如,研读客户提供的交底材料,并根据材料内容进行专利检索,了解相关的背景技术及技术术语等。"有备而来",会让客户感觉被重视,同时为后续的沟通储备相应的知识,为获取对方的信任及顺利沟通打下基础。

其次,沟通中需要建立和谐的沟通氛围。有研究表明:情感信息中,只有7%来自于文字,38%来自声音,55%来自行为。因此,同样的沟通内容,通过不同的声音和行为表现出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基于这个因素,专利代理人在与客户的沟通过程中就需要注意说话的语速、语气以及当下的行为,不应带着负面情绪处理案件。另外,对于沟通方式的选择,应更多地选择与客户面对面沟通,通过对客户的声音及行为进行判断及分析,及时调整沟通方式,以求更好的沟通效果。

基于不同类型客户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的原则,有关专家曾经对服务的客户类型进行了大致的总结,分为和气型、骄傲型、刁钻型、完美型。对于和气型客户,他们谦和有礼,愿意倾听,积极配合,按通常的真诚的方式与他们交流即可;对于骄傲型客户,他们喜欢自夸自赞,专利代理人遇到这样的客户应注意掌握对方的心理,多倾听、多赞扬;对于刁钻型客户,他们善于交流,但是会抓住某一内容喋喋不休,专利代理人应抱着真诚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心态认真聆听,同时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进行说服;对于完美型客户,他们事事追求完美,总是觉得自己的想法才是最好的,对此,专利代理人还是需要从自身做起,通过提升自己的专业度以获取对方的信任。

同时,沟通中应多肯定、多赞美。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说,人性中最本质的愿望,就是希望得到赞赏。因此,一定要设身处地去认同、肯定客户,但是,赞美和肯定一定要发自内心,要真诚和实事求是。在专利代理工作中,有时对客户的发明给予适当肯定,客户得到鼓励后会和专利代理人分享更多的技术内容,有助于专利代理人进一步了解发明创造,使工作事半功倍。

沟通中还应多站在客户的角度。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能让专利与客户交流遇到的问题我们理解对方的决策、态度与想法,获得与对方心理上的共鸣,达到相对一致的意见。运用至专利代理人与客户的各种工作沟通中,在我们要求客户尽快结案时,如果站在客户的角度进行沟通,例如"尽早确定专利申请文件内容并尽快提交,对于后续的专利工作更有利",客户将认为专利代理人是在为其切实考虑,更容易接受建议,并在工作中积极配合。

除此之外,沟通中应善于倾听。倾听不仅是简单地听,而是需要把客户沟通的内容、思想全面把握。有研究表明,一次沟通用1/3的时间说话,用2/3的时间倾听,是一场成功的谈话。在我们工作中同样需要有效的倾听,这样能增加信息交流,并提升双方的信任感。专利代理人在与客户沟通时应使用目光接触;需要展现赞许性的点头和恰当的面部表情;在适当的时机提出意见,以显示自己不仅在充分聆听,而且在思考;在客户描述完方案后,用自己的话语重述对方所说的内容;不要妄加评论,也不要立刻否定客户发明的可专利性;对于沟通中产生的分歧不随意争论,要以专业知识、能力说服客户;不随意将客户的发明与其他发明作比较,打击客户信心。

综上,笔者认为,沟通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必要手段,是一门学问、一门艺术,良好的沟通技巧能让沟通者得到想要的信息,并且能增进双方的了解,让双方在心情舒畅中达成共识。专利代理人在成长之路上应务必重视对沟通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以更好地以自身的专业技能服务创新主体。

来源:国知局

(作者吴敏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企业专利申请的的时候经常会遇见的误区有哪些呢?

以下供您参考:

误区一: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专利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就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就授予谁。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误区二: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在与发明人就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交流时,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一技术方案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时申请专利是为时过早,等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申请专利更合适。殊不知,这时已经晚了,即使你侥幸获得授权,专利也处在不稳定状态之中。此时如果你发现有人侵权并提起诉讼,侵权人则会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为由进行抗辩。你不但打不嬴官司,而且以前为申请专利所花费的精力、时间、金钱统统付之东流。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着手申请文件的撰写了。

误区三: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再申请专利。有部分发明人认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可“高枕无忧”,从而忽视了后期的继续研发工作,即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进,也不再申请专利。这种错误认识的后果不异于未申请专利。因为当他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申请了专利,反过来就限制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此时,原专利权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误区四: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或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批得快,可尽快获得相应保护,通常需1年左右时间;发明专利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程度的提高,专利审查批准的时间也相对缩短。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新型专利通常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1年半左右。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误区五:专利申请是保护技术成果的惟一方法。这是因为很多人对技术成果保护的方法不太清楚。对技术成果的保护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申请专利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和通过技术秘密由技术持有人自己加以保护,两者各有利弊。如果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当别人侵权时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制裁侵权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之处就是必须充分公开技术方案,公开到使这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通过公开的技术方案加以实施的程度,这就给别人提供了在此技术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研发的机会。如果技术成果采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不用像申请专利那样公开技术方案,如果保护措施得当,别人难以了解。它的弱点就是一旦因为技术持有人保护不力导致泄密或被他人窃取,就很难追究他人的责任。或者他人也开发出同样的技术并申请了专利,你再用这一技术就构成了侵权,此时无论从技术上还是市场上都将处于被动状态。因此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在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两者之间加以权衡,选择合适的方式。对那些容易保密、他人难以知晓的技术成果可以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如此,直到今天仍处于很好的保护之中。而对那些业内行家看一眼就明白、很难保密的技术成果最好采用专利保护。

误区六:得到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这是多数专利权人的普遍认识误区。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使在你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你的专利权会维持下去。一旦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你的专利会百分之百地被无效掉。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取得有效的专利权。就发明专利而言,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它进行过实质审查,但谁也不能保证发明专利审查部门对世界范围内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所以得到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你的专利是真正有效的专利,只是代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只有在你的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或者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但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后维持了你的专利权,此时你的专利才是真正有效的专利。

如果说以上几大误区是技术人员在认识方面经常出现的,那么下面的误区则是经常在操作上出现的。

误区七:技术方案交待不清楚。很多单位的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非常简单,有的甚至只有几句话,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待清楚,这给专利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要求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技术方案时,他们会以技术保密为由回避,表明这些发明人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他们只是一味要求保密,害怕多透露一点技术信息,而恰恰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有98%的可能被驳回。这一点希望引起发明人的高度重视。

误区八:专利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有些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新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何不确定,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案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也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有调查机构对我国沿海某发达地区的科技人员进行过调查统计,发现这些地区有近一半的科研人员不知道或从未用过国外的科技报告、标准、专利等情报价值很高的文献。这也是我国科研项目的重复率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的原因。国外有人统计,在一项新的技术或新的发明中,其中约90%的知识是通过各种文献信息而获得的,真正创造性的工作仅占10%左右。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就公开而言,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文献都可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在美国,就曾经发生过一个孩子的涂鸦否定了一件发明专利新颖性的案例。就公开使用而言,只有国内的使用才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也就是说,国外已经普遍使用过的东西,如果国内没有出现,各种文献也没有相关记载,那你就可以申请专利。这一点在将来的专利法修改中可能有所变动。可见,检索工作在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他人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没有做检索也去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那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了。

误区九: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有些发明人取得研究成果后急于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没有想到先申请专利保护。因为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不可避免地要公开技术内容,使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笔者在专利管理过程中就曾遇到过本单位五件非常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申请因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不得不放弃。一个单位如此,放眼全国,这样的实例还有多少呢!如果我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当初先申请专利,那么现在会有多少收益呢!

误区十:挂名现象普遍。在专利检索的时候,笔者发现国外的企业申请专利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别的国家,发明人或设计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再回头看看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少则七八人,多则十几人甚至更多。虽然我国的《专利法》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多少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而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很多人都属于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对发明创造没有作出实质性的贡献,有的专利甚至把企业的主要领导放在发明人的前几位,这也许就是“中国特色”吧!有一位发明人道出了其中原因:我们中国是礼仪之邦,向来注重人情关系,你在搞发明创造的时候,他人给你提供这样那样的帮助,领导给你大力支持,你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自然要考虑他们了,否则下次没有他人帮助、没有领导支持,你就很难再搞发明创造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很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有十七八人的“奇观”。这种挂名现象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企业落实专利奖酬政策时,真正的发明人得不到实惠,严重打击他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专利代理销售人员,问题交流

如果他们那边的资金项目审查比较严格的话专利与客户交流遇到的问题,建议没有充分的把握下,让客户就先不要去申报专利与客户交流遇到的问题了。在没有准备充分之前,可以让客户购买专利,先去领取补助。专利利润可观的话,也可以适当给老客户一些优惠空间,争取可以长期合作。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怎忘节枝(2022-06-12 23:45:03)回复取消回复

    明人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他们只是一味要求保密,害怕多透露一点技术信息,而恰恰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有98%的可能被驳回。这一点希望引起发明人的高度重视。

  • 泪灼叔途(2022-06-12 23:55:24)回复取消回复

    等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申请专利更合适。殊不知,这时已经晚了,即使你侥幸获得授权,专利也处在不稳定状态之中。此时如果你发现有人侵权并提起诉讼,侵权人则会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为由进行抗辩。你不但打不嬴官司,而且以前为申请专利所花费的精力、时间、金钱统统

  • 末屿梦息(2022-06-12 18:35:18)回复取消回复

    本文目录一览:1、专利交易的常见问题有哪些2、浅谈专利代理人如何做好专利申请中的沟通工作3、企业专利申请的的时候经常会遇见的误区有哪些呢?4、专利代理销售人员,问题交流专利交易的常见问题有哪些专利交易主要是权的变更:指申请权/专利权变更

  • 孤鱼悸初(2022-06-12 19:20:42)回复取消回复

    误区十:挂名现象普遍。在专利检索的时候,笔者发现国外的企业申请专利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别的国家,发明人或设计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再回头看看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少则七八人,多则十几人甚至更多。虽然我国的《专利法》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多少没有

  • 冬马榆西(2022-06-12 19:51:31)回复取消回复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可“高枕无忧”,从而忽视了后期的继续研发工作,即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进,也不再申请专利。这种错误认识的后果不异于未申请专利。因为当他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申请了专利,反过来就限制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