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趋势)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有哪些
- 2、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什么?
- 3、中国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哪四个?
- 4、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状及发展方向
-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国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有哪些
中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再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
扩展资料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上午在京成立,赖小民任董事长,柯卡生任总裁,隋运生任监事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于2016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431.5亿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中国东方前身是成立于1999年10月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部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自1999年成立以来,东方公司主要开展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和风险金融机构托管等业务,并在近年积极致力于商业化转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追偿本外币债务; 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amc(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什么?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了处置四大行的不良资产,分别对口成立了东方、长城、华融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华融对接的是工行的不良资产。当时,由财政部为四家AMC分别提供巨大资本金,由央行提供巨大再贷款。
同时允许四家AMC分别向对口的四大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元金融债券,用于收购四大行的不良资产。
财政部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预设的年限是10年存续期,所以,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诞生之日起,便知道自己将会离开,想来不免有些悲壮。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不是我们的首创,实际上也是“拿来主义”,学的是美国,美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大概是8-10年的运营周期,所以便有了10年之约。
除了期限的限定,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有另外两个限定,一是政策性,二是就明确干一件事,处置不良贷款。所以,现在回头去看那段时期,被称之为“政策性业务时期”,其特点就是:
1,收购不良资产的价格及融资由政府确定或安排。
2,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管理及处置不良资产。
3, 收购及处置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以财政部建议及国务院批准的方式处理。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历史: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1999-2004年这5年间,中国华融按原值累计购买工行等剥离政策性的不良资产。并在2006年累计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完成财政部的考核目标。使命完成的差不多了,是时候考虑自己的命运了,毕竟谁也不甘心在10年之约到期之时,真的就直接关闭公司了。
中国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哪四个?
中国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部分不良资产。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再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我国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改善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高其国内外资信。
2、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对不良贷款剥离后的银行实行严格的考核,不允许不良贷款率继续增加,从而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
3、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通过建立资产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4、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状及发展方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由国家全资投资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机构。伴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创新,利用多市场、多品种、多策略的综合投资和管理将成为未来资产管理、财富管理、风险管理、结构化产品设计的重要发展模式,尤其是运用量化投资技术和程序交易进行套利策略设计、投资方案实施、风险分析、市场预测等。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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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第三条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应从国民经济战略调整的高度出发,通过吸收外资盘活不良资产,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第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第五条 重组与处置的资产范围
(一)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企业股权,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实施债转股后取得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对欠债企业进行重组后拥有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他方式拥有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有支配处置权的企业实物资产;
(三)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企业债权。第六条 重组与处置资产的方式
(一)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进行重组后向外商出售或转让;
(二)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外商出售、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债权;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外商出让其拥有的实物资产;
(四)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在原企业基础上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第七条 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资产时,应与企业其他投资者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第八条 重组与处置资产的评估与交易价格
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出售、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应充分考虑重组与处置资产的各种因素。资产评估应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方法。
资产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资产评估净值、资产增值潜力、资产现状等因素,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重组与处置的资产交易价格。第九条 重组与处置资产的程序
(一)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批资产重组与处置方案。若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范围,资产管理公司在批准重组与处置方案前,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审批同意后的资产重组和处置方案与外商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三)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向外经贸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并领取批准证书。第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参与重组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