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煤炭税费统征监控系统(涟源市税务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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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费征收管理平台有关的系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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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赴辽宁河北考察报告
张照志 王军
摘要:调研组通过对辽宁、河北两省四市资源税费征管涟源市煤炭税费统征监控系统的主要特点和做法进行深入调查涟源市煤炭税费统征监控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新疆阿勒泰地区实际,提出涟源市煤炭税费统征监控系统了对地区实施推广电子税控装置的若干建议:一是统一思想,宣传引导;二是政府支持,部门联动;三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五是特殊矿山采取特殊监控办法。调研组认为:尽快在阿勒泰地区推广电子税控装置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税费等的应收尽收,大幅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 征收 电子税控装置 考察报告
为切实加强我地区矿山企业资源税源头监控工作,遵照地委副书记刘颂东11月17日在财经办《关于加强地区矿山企业资源税源头监控工作的建议》上的批示精神,地委财经办会同地区地税局、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及富蕴县、哈巴河县相关领导及其部门共11人组成考察工作组。考察组由地委副秘书长张照志同志带队,于11月29日至12月12日赴辽宁、河北考察。先后对辽宁省鞍山市、本溪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特别是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进行了学习考察。考察期间,共召开6次座谈会,参观考察矿山企业6个、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生产企业1家,对方参会人员总计多达50余人次,共收集资料近60份,每到一处都与当地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交流,了解情况。通过学习考察,开阔了眼界,找到了差距,学到了经验,收获颇丰。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基本情况和主要收获
通过考察,可以看出,辽宁、河北两省四市都对加强资源税费监控的必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两省四市在矿产资源方面共同的特征是所属资源型产业除几个国有统配大矿外,其余均为个人投资或合伙企业。资源型产业普遍具有规模小、矿产品相对单一,开采方式雷同、采掘业税收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等特点。同时,小型矿山企业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多,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企业应税产量等问题,中小企业资源税费的流失现象普遍存在。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两省都采取了有关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辽宁两市主要通过“以电控税”、“以药(炸药)控税”的方式计算资源原矿量,作为征收资源税的依据。而河北两市自2005年以来逐步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已普及到所有矿山企业,效果十分显著。总体看,辽宁两市在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方面做的十分扎实有效,但对资源税费监管方面仍然存有漏洞。河北两市采用的先进计税方法使资源税基本上做到了应收尽收,资源税成倍增长,同时提高了征管效率,值得阿勒泰地区借鉴推广。
总体来看,这次考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开阔了眼界,看到了差距。通过对辽宁、河北两省四市的考察,感受到了涟源市煤炭税费统征监控系统他们矿业迅猛发展的势头和科学治税的新理念和新模式。鞍山、本溪作为以钢铁为龙头的重工业基地,都表现出了发展的超常规和大气魄。邢台、邯郸在资源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成效显著。相比之下,我们在矿山企业管理和资源税征收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启发了思维,增强了科学治税的信心。综观辽宁、河北在资源税征管方面的实践和经验,都取得的明显成效,对于我们下一步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资源税费监管树立了信心。三是统一了思想,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此次考察收获很多、启发很大,开阔了眼界、启发了思维,使考察组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做好资源税征管工作的责任感。四是学到了方法,具备了推广应用的现实操作性。通过河北省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实践表明,当前监控系统技术已趋于成熟,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二、河北辽宁两省四市资源税费征管的主要特点和做法
(一)河北邢台、邯郸两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7月30日颁布《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开采资格的地下采矿(不包括露天开采和原油、天然气开采)和洗选矿企业,都要安装使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铁矿石和煤炭采洗选矿企业应列入重点推广安装范围。全省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建立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矿产企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广方案审定及设备的选型、招标、安装,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具体做法:河北邢台市确定了“政府领导,税务牵头,部门联动,积极推广”的基本思路。以内丘县为试点单位先行一步,在安装系统后,4个月征收资源税的增长比例为61%。在对内丘县做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其他5个有资源的县(市)进行全面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各资源县(市)均成立了以常务副县(市)长任组长,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煤炭局、矿管局、安检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政府名义出台了《电子信息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符合安装条件的采掘业在生产前必须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经检验合格后,安检部门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再提供炸药。此举较好地解决了推广过程中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技术支持、措施配套等问题。
截至2006年底,邢台市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型采掘企业全部安装了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共安装立井式、轨道式、传送带式监控系统155个。税务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在网络服务器上浏览、查询和掌握各个企业产量情况,实现了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头控管的目的。此举对地税系统的“四税两费”,即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科学化、精细化征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河北省创新源头控管手段,全力推行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是解决矿点管理的一个有效武器。
(二)辽宁鞍山、本溪两市
1.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矿产品销售数量的企业,采取查实征收的办法。
2.对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小矿山,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主要有两种形式:①“以电控税”。即根据纳税人耗用电费的数量,推算其生产铁矿粉的产量折算成原矿,据以征收资源税。如,耗用80度电量应缴纳地方税费67.2元,其中资源税31.5元(具体核算时区分铁矿粉的含量有所不同)。鞍山市税务部门以加工生产一吨铁矿粉耗用电量80度,耗用铁矿石3.5吨作为评估指标,对生产铁矿粉和耗用矿石进行核查。②“以药(炸药)控税”。根据纳税人耗用炸药的数量推算其开采铁矿石的产量,据以征收资源税。如,纳税人每耗用一公斤炸药,缴纳地方税费64.56元,其中资源税36元。以上两种方式对加强资源税的征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资源税同比增长幅度有所提升,在未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现状下,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但仍然是以估算的方式计算,还未能做到准确计征,依据也不是很充分。
三、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基本原理及取得的成效
对矿产品产量进行监控,是指在矿井或铁矿选场传输轨道上安装重量传感器,应用压力和拉力传感原则,精确称重矿产品产量,并借助光纤网络视频监控,将矿产品产量信息实时传输到监控系统后台服务器,从而实现矿产品产量的全面、实时监控的自动化监控系统。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市对矿产品开采企业进行监控,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
图1 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关键部件
1.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组成。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由重量传感器、税控黑匣子(信息处理系统)、公网IP服务器接收端三部分组成(图1)。重量传感器分为三种类型:①立井式传感器,适合垂直提升的矿井,安装在井架天轮的轴承座下;②轨道式传感器,适合平巷或斜巷轨道运输生产矿产品的矿井,安装在运输矿产品的出口附近的轨道座上;③传送带式传感器,适合以皮带运输生产矿产品的矿井,采用的是核子称重技术,安装在出井口的皮带支架上。三种传感器的称量原理不同,应用范围不同,但称量效果是相同的,都能对矿产品进行准确称重。
2.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通过压力传感、自动称重、自动统计,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将每次提升的重量,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发送到税务机关监控系统,对提升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具有智能化、集成化、无人值守、免维护、自动报警等特点,称重准确率达到99%以上。该系统安装后,税务管理人员只要打开计算机,进入“电子信息监控系统”,就能对矿产品的出矿时间、重量、次数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二)河北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取得的成效
1.夯实了税基,增加了税收收入。通过对矿产品的出矿时间、重量、次数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提高了采掘业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税收收入实现了大幅增长。邢台县2005年7月安装系统后,仅四个月内就征收煤矿企业各种税款126.8万元,同比增长15倍。2007年,安装税控装置的5个县(市),采掘业实现税收10.8亿元,剔除新增产能等因素,同比增长3倍多,其中资源税同比增长85.89%。2008年上半年5个县(市)采掘业实现税收7.2亿元,同比增长67.4%,申报率、入库率都达到了100%。
邯郸武安市2007年监控系统监控矿石产量为230万吨,申报入库税款2211万元,比2006年同期增加1542万元,税款净增230.49%。
2.公平了税负,提高了征管效率。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真正实现了依率计征,核实征收,建立了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泉控管的征管模式,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管成本。
3.减少了征纳矛盾,和谐了征纳关系。某企业在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后,缴纳税款增长了10倍多,但企业心服口报。企业之间不再为缴税的多少而相互攀比,和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
4.促进了廉政建设,实现了科学治税。依据监控数据来确定税收的各个要素,每个企业每月应缴纳的税款公开透明,数据翔实,管理科学,有效杜绝了关系税和人情税的发生,在河北省地税系统进行了推广,达到了科学化、精细化的征税目的。
四、税控装置生产企业考察情况
1.郑州泰科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掌握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规格、型号、价格等情况,考察组赴河南郑州泰科思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该企业主要开展税控产品的研发生成和销售,截至2008年,该公司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涉及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个地方县市,共计8000多家矿业企业,但目前还未进入新疆市场。此次考察的河北邢台市安装的就是郑州泰科思公司的产品。
2.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电话联系,掌握了国内另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致力于测量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与控制的技术开发,为工业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高精度、高可靠性的测控产品及解决方案。从2005年至今,为全国14个省70余个市(县)安装了7000余套,其中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哈密市、伊宁市、和布克赛尔等15个市(县)安装了矿产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在新疆已经形成了业务和售后服务网络。此次考察的邯郸市安装的是重庆大唐公司的产品。
五、在阿勒泰地区实施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思考及建议
(一)考察形成的几点共识
1.阿勒泰地区的资源税计征方式急需改进。当前,阿勒泰地区矿山企业采掘的矿石量均由矿山企业自行上报,存在资源税漏报、瞒报现象,导致资源税流失。目前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的部分县(市)推广应用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并取得显著成效。作为一种被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科技手段,具备在阿勒泰地区推广应用的条件。
2.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取得的成效远大于投入成本。通过考察了解到,一套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区分种类、规格的不同,投入的资金在3万~6万元之间,附加其他如监控中心、摄像头等设备,价格还会更高。目前泰科思、大唐等厂家的市场报价较高,但通过招投标购买,价格会有一定的下降。通过河北两市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后的实际效果显示,一次投入带来长期收益,加强税控带来的税收收入远远超过实际投入的成本,效果显著。
3.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宜的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组合。河北两市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矿山企业,采、选矿分开,大都是以中、小型煤矿为主,其他矿产品为辅,且以立井提升方式居多。阿勒泰地区则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为主,采选一体居多,选矿多采用皮带式运输。因此,在我地区宜采取传送带传感器称重为主,立井式、轨道式称重为辅的装置。由于在选矿进料口安装称重装置,准确计量矿石产量,将会达到预期的控管目的。
4.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可以达到多种税费监控的目的。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不仅仅可以对资源税进行监控,同时对于其他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都会起到加强监管的作用,对实现地方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提供了保障。另外,资源路补偿费的征收也可以监控系统的数据作为参照依据,以印证铁精粉的实际数量。
5.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可以实现多个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料,不仅对加强税收征管具有实际效果,同时对国土资源储量核量、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公安部门炸药监管等方面都会起到科学管理的作用。
6.特殊矿山采取特殊监控办法。对经调查后确实不具备安装监控设备条件的企业,可采取辽宁两市“以电控税”、“以炸药控税”、“以工资控税”、“储量动态监测”等模式,作为特殊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多管齐下,公平税负,减少管理漏洞。
(二)具体建议
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我们认为,在阿勒泰地区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对加强矿山企业管理、实现财政应收尽收等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下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统一思想,宣传引导,加强沟通。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优发展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地委、行署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论证分析,以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推行工作的强大合力。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宣传和引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讲策略,讲方法,把推行的基础工作做深入,做细致。
2.政府支持,部门联动,积极推广。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单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取得政府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齐抓共管,这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建议由行署组织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成立领导小组,行署副专员任组长,国土资源、经贸、财政、税务、发改、安监、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监控系统的领导。各县(市)对应成立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理顺关系,实现综合治税。
3.建章立制,认真组织,科学实施。由行署牵头,下发《关于在全地区矿山企业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已草拟一份),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等(见附件),从制度上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前期工作由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和税务部门对需要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安装监控系统的数量和规格,邀请重庆大唐、郑州泰科思公司等三家以上厂商赴现场实地考察,确定技术方案。在中期选购装置设备环节,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供应商。在后期安装过程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跟踪检查,参与验收。
4.加强监控,规范管理,预防作弊。在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企业不配合,人为破坏监控设施的情况。例如:加设辅助轨道,改变运输线路;私自增设支撑物体,减轻提箕斗重量,干扰压力感应器正常测量;故意人为破坏数据传输线路,阻断信号传输;利用无线信号屏蔽设施,对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信号发射进行干扰,造成地税部门不能正常接收监控信号。对于以上问题的发生,税务部门要完善后续管理办法。对阻挠、破坏监控设备的种种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处罚、切断双供(供电、供火工品)、吊销证照措施,并且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经营企业。
切实加强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一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县(市)政府成立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企业在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同时,向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税控设备丢失、被盗或人为损坏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由企业承担重装或修复的全部费用,并处于一定金额的罚款。二是加强与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生产企业的协调,要求设备供应商、售后服务人员在进行税控系统安装、维修时,必须有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的人员在场,做好现场记录,由生产企业代表、售后服务人员和税务、质监部门人员共同签字,以备检查。
总之,借鉴河北等省推广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先进经验,对于准确计量矿产品产量,推进矿山企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征管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下一步地区加强矿山企业税费管理,实现财政增收的亮点,值得阿勒泰地区推广应用。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考察组
2008年12月22日
附:推广应用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拟起草的文件
1.《关于在全地区矿山企业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行署发文
2.《矿产企业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县(市)发文
3.《加强矿产企业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若干规定》——县(市)发文
4.《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县(市)发文
5.《维护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规定》——县(市)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
煤炭的征收范围是哪些?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政发号文件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中的工商管理费项目。
二、调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将原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35元/吨煤调至10元/吨煤。
三、调整后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合并到煤炭税费统一征收。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七种税收项目: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八项规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四项代征项目: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70元/吨煤。
四、严格征管办法。
煤炭税费按照“源头控制,煤矿购票,过磅征收,据实验证”的原则,实行过磅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仍按临政发号文件执行。
五、这次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更要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各自的工作,促进我县矿产品税费据实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自2011年12月13日起执行
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公告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