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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市场整顿实施方案(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hacker2022-06-12 07:38:29分类1151
本文目录一览:1、哈尔滨全面禁止销售散煤,治理时间截至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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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全面禁止销售散煤,治理时间截至什么时候?

近日,哈尔滨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此次治理工作,哈市全面禁止销售散煤,同时,严打违规运输、储存散煤等行为,此次治理时间截至2023年4月20日。

根据相关工作方案,哈尔滨市将全面禁止销售散煤。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禁燃区外依法获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禁止向禁燃区内销售散煤,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地方张贴通告,向购买者发放宣传单、告知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散煤。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销售散煤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查处。

扩展资料

力争到2022-2023年供暖期,哈尔滨重污染天数达到16天以下

为加快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哈尔滨市实际,近日,哈尔滨市制定《哈尔滨市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经过3年努力,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幅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22-2023年供暖期,重点区域燃煤用量大幅下降,替代燃煤260万吨;重污染天数比2019-2020年供暖期减少40%,达到16天以下。

《方案》实施时间为2020年7月-2022年10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进行验收考核。按照冬季主导风向影响范围,将全市域划分为重点区域、次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重点区域包括9区全域、五常市西部区域和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区域,其中,市区四环路合围区域,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的建成区,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和亚布力镇政府所在地为核心区域。次重点区域包括五常市全域(西部区域除外)、宾县西部区域。重点、次重点区域以外为一般区域。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社—黑龙江哈尔滨市全面禁止销售散煤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治理散煤污染丨力争到2022-2023年供暖期,哈尔滨重污染天数达到16天以下

淮南市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一、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删去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煤炭营销煤炭市场整顿实施方案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煤炭市场整顿实施方案,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3.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矸石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煤炭市场整顿实施方案,必须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煤矸石只允许销售给综合利用部门或生产企业直接使用,严禁非直接使用煤矸石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获取。

非法从事煤矸石加工、销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

1.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必要时,可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2.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下列处罚煤炭市场整顿实施方案

(一)招(聘)用劳动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责令补办手续,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责令补发、补偿、赔偿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无故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无故拖欠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补办保险手续或缴纳保险金外,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六)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七)培养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3.第二十条修改为:“阻挠、妨碍劳动监察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或对劳动监察员、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九条修改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送;

(二)0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送;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移送;

(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送;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每年应移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3.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市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4.删除第十五条。

5.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移送;逾期拒不移送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修改为:“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惠庆立 局长、党组书记

李永刚 副局长

李爱云 副局长(女)

韩海龙 纪检组长

惠庆立简介:封丘县赵岗乡人,1960年11月生,汉族。1978年12月~1995年10月,在部队服役;198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毕业于西安空军通讯学校;1987年4月,毕业于西安空军通讯学院;1999年12月,任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2005年9月~2006年7月,任辉县市矿产资源局党支部书记;2006年7月至今,任辉县市矿产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煤炭市场整顿实施方案的前身是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1985年7月,为辉县市工业局二级机构。1990年4月,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市辖一级机构,机关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外称地质矿产管理局。1997年1月,更名为“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5月,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2006年7月,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迁至稻香路南段路西。2010年4月,机构改革,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挂牌于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局内设办公室、矿产开发管理科、矿山管理科、地质勘查与环境科、煤炭科、监察科、法规信访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室。辖张村矿管所、百泉矿管所、常村矿管所、上八里矿管所和煤炭经营管理办公室,干部职工115人,其中退休人员5人。

【矿产资源】全市发现矿种19种,查明储量5种,其中非金属矿产3种,水气矿产两种。已查明大型煤井田两处、小型煤井田3处,远景资源量14.7亿吨。石灰岩分布面积广、厚度大、质优量大,估算资源量可达百亿吨以上。花岗石矿分布广、规模大、花色品种多、质量好、易于开采,资源量为1.5亿立方米。矿泉水有南坪、白甘泉、杨庄3处,均为天然优质矿泉水。泥炭矿3处,其中中型矿床1处,储量102万吨,为省内目前探明的最大泥炭矿。黑色金属矿有山西式铁矿点1处,沉积变质铁矿两处。有色金属有铅锌矿点4处、铜矿点3处。冶金辅助原料矿有小型耐火粘土矿1处,储量为136万吨,还有白云岩矿两处、石英岩矿1处。化工原料矿有磷矿化点1处和钾长石矿点两处。特种非金属矿有水晶矿点1处、冰洲石矿点1处。此外,建筑用沙、砖瓦粘土、耐火粘土广泛开采。

【矿产资源有偿开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采矿权两宗,总成交价22.0959万元。督促全市矿山企业依法进行纳费申报,根据企业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山实测情况,共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185万余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48%,同时,累计征收采矿权价款816万余元。

【矿产储量动态管理】协调新乡市方正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每季度实测全市9家煤矿一次(全年4次)、每半年实测65家采石企业一次(全年两次),完善储量台账,落实煤矿图纸月交换制度。严格监督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情况,完备储量动态技术资料。

【地质灾害】2010年8月18日,辉县市遭受强降雨袭击,部分乡村发生地质灾害。黄水乡黄水村至韩口村路段发生小型滑坡6处(路内侧)、小型泥石流8处(路内侧)、小型崩塌1处(路内侧);上八里镇发生小型滑坡5处(主要位于九莲山、回龙、八里沟景区外围路段)、小型泥石流7处(回龙村5处,九莲山、回龙、八里沟景区外围路段两处);另外,冲断回龙景区路段多处、九莲山景区路段两处、八里沟景区路段1处;辉陵公路愚公洞附近发生山体滑坡1处(路内侧)、崩塌两处(在愚公洞两端),造成辉陵公路中断通车。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4月22日,矿管局在八里沟景区举办第41个世界地球日暨地质环境知识座谈会,培训乡镇、村地灾防治骨干,展出宣传版面6块,发放宣传画500余份,宣传材料5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16条。汛期来临之前,向有关乡镇村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73份,防灾避险明白卡708份;向重大隐患点监测人员发放喇叭、口哨、手电筒等预警器材和通讯费用,督促有关单位在地灾隐患点设立警示牌。5月27日,辉县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辉县市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等3个文件,与有关部门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雨季强化地灾隐患巡查,发现新隐患点3个,分别分布在冀屯乡东北流村、西北流村和吴村镇王放营村,及时将灾害情况汇报至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多次陪同省国土资源厅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领导考察、检查沙窑、黄水、南寨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督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6月1日~10月31日,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局人员轮流值班,对外公布局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协调电视台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在遇到突发性天气变化时,利用短信平台向各级监测防治责任人员直接发送地灾信息30次共4800条;遇到恶劣天气,及时用电话向监测防治责任人传达上级紧急通知。

【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协同河南省物探队、省水文地质工程勘察院开展洪洲乡大刘庄砂矿地质环境治理、香木河北沟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治理、沙窑乡南坪村不稳定斜坡和危岩体地质灾害治理、张村乡裴寨村煤矿塌陷区搬迁避让工程治理项目申报工作,争取项目资金891万元,其中,洪洲乡大刘庄砂矿环境治理项目535万元,沙窑南坪村不稳定斜坡和危岩体地质灾害治理项目356万元。

【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年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通知书57份,年底,22家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是年,相关矿山企业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87.9万元。

【执法监察】2010年,关闭白矸土、铁矿井12家,非法采矿得到遏制。成立上八里矿管所,专项治理上八里、黄水等地偷采花岗岩、风景石行为;在通往非法矿点道路进出口设置封堵墙,并书写警示标语。落实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办理盗挖煤炭案1起,刑事拘留花岗岩非法矿主1人。

【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根据国家12部委联合通知精神,结合辉县市矿产资源种类、赋存,以及矿产开发中实际问题,按照“提高矿业集中度、合理利用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原则,认真编制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资源整合过程中,依法关闭采矿许可证逾期且不办理延续手续的企业,对持采矿证照企业进行停产整顿,促使其加快资源整合步伐。通过资源整合,全市县级发证数减少2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小煤矿资源整合】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出台实施方案。多次召开全市煤矿座谈会,督促各矿提供兼并重组所需资料,配合焦煤集团对辉县市山前富达、辉县市富强、辉县市协和、辉县市兴华煤矿和辉县市煤园煤业有限公司逐一进行调查摸底、丈量井下巷道,登记设备、房产等资产;同时,妥善化解双方有关争议,维护职工利益,保障社会稳定。2010年6月下旬,上述5矿企与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兼并重组协议,分别更名为新乡焦煤富达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富强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协和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兴华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富园矿有限公司。资源整合后股份比例为: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控股51%,各参加资源整合小煤矿分别持股49%。

【煤矿安全监管】市委、市政府印发煤矿管理文件5份,召开全市煤矿工作会议12次。矿管局制定《2010年全市煤矿安全工作要点》,量化分解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实行煤管人员包矿监督制度;强化煤矿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矿领导下井带班,健全煤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奖罚制度。全年巡查各煤矿150余次,陪同上级督导30余矿次,组织季度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7次,查出各类隐患340余条,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61份,按照“五定”原则督导整改;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排查班报、日报和重大隐患季报制度,组织指导各矿排查治理隐患200余条;开展“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提请市政府委托新乡市凤翔科技有限公司为各矿提供“一通三防”技术服务;加强“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协调省地球物理勘探院施工3个月,为各矿补充完善水文地质资料;邀请有关专家评审全市8处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各矿与鹤煤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矿山救护协议,为职工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在建矿井开展“三同时”自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40条;组织“三超”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关闭未参加兼并重组小煤矿两处,并关闭煤炭市场整顿实施方案了张村乡沙锅窑一盗采煤炭资源煤矿。

【煤矿停工停产整顿】辉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停工停产整顿,市、乡两级党政正职领导参加包矿,并经常督导煤矿工作。矿管局对应整顿煤矿主提升系统全部上锁,拆除主井周边道轨,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和矿灯发放;公安部门收缴封存煤矿火工用品;电力部门严格限制矿井提升和通风排水供电负荷;乡镇干部24小时驻矿严密监控整顿工作;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矿停工停产整顿进行不定期检查。

【煤炭经营管理】出动宣传车32辆次,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煤炭经营法规汇编135本,张贴市政府“通告”150份,大力宣传“放心型煤”工程建设。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经营单位提供煤炭市场行情信息。治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打击无证经营、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经营户105家,规范经营户43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证和销售信誉卡制度,年审煤炭经营资格证30个,报批资格证延续手续17宗,全年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煤炭行为43起,收缴罚没款26万元。

【信访稳定工作】长期坚持每周一信访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及时排查、解决信访稳定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竞赛”活动,全年尤其是全国两会、世博会和亚运会期间,矿业系统没有发生信访案件。

(宋保清 任得红)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 国发 [2005] 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 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 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 “三同时” 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 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 (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 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 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 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 “双轨制” 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 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 “谁破坏、谁恢复” 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五) 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谁有国家关于煤炭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

(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拟定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组织研究、论证和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并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论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分级管理体制和社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研究提出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改革的总体思路、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四)研究提出推进市场化改革以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负责研究推进以股份化改造和发展混合经济为重点的企业改革。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审批工作。 (五)负责提出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规划重大项目;负责审批(核准)按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和享受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安排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依法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本市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加强各产业间的发展协调,推进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发展;研究提出产业布局及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调整和产业导向的意见。 (七)分析全社会资金动态,研究提出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可能,对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政府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的平衡协调提出意见,参与本市财税政策的研究;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研究本市金融发展战略,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八)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产业导向和重大政策,负责审批(核准)按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和享受政策的 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安排国外贷款建设资金项目;负责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九)监测预测本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及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拟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负责中介服务的收费管理;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提供价格信息服务;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研究分析区县经济发展情况,指导区县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区县发展和改革政策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本市郊区城镇体系和城镇布局的意见,协调推进郊区城镇建设。 (十一)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本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要素市场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协调贸易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负责研究提出重要物资、商品的总量平衡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 (十二)负责本市重要物资和商品战略储备的管理;负责规划和协调社会应急处置体系中的物资保障工作;负责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经济动员工作任务。 (十三)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四)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十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国土资源规划与保护政策,协调推进国土整治;组织编制本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组织编制本市能源发展规划,负责本市能源的综合平衡和调控,研究提出能源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政策。 (十六)研究本市与国内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本市服务全国、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完成国家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政策协调等有关任务;研究和论证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中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协调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及有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七)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本市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控制的年度计划,提出年度进沪人口总量和结构的调控意见;研究提出和协调人口综合调控政策及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本市常住人口的属地化管理。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 国函 [2006]102 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你们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三、各试点省 ( 区) 人民政府要根据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密切配合,抓紧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附件: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6] 4 号) 、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5] 18 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实施步骤和配套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此项改革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宜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6年起,选择山西省等 8 个煤炭主产省 ( 区) 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并获得相应收益,同时加大国家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二、主要政策措施

( 一) 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试点省 ( 区) 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2 年缴纳,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10 年缴纳,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分期缴纳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煤炭企业,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持有。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持有。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持股形式上缴。

地勘单位转让在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上述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 20%、地方财政80% 的比例分成。按照 “取之于矿、用之于矿” 的原则,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 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 二) 将煤炭资源勘查作为中央财政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支持的重点

根据国发 [2006]4 号文件精神,从 2006 年起,中央财政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其来源主要包括: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含从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划入部分) ; 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的股权以及股权红利、股权变现收入等。

为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将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作为支持重点之一,同时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形成滚动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以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

( 三) 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试点省 ( 区) 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照 “企业所有、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

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试点省 ( 区) 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煤矿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 四) 合理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同时,在充分考虑资源有效利用率的基础上,研究改革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办法。

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研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 适当调整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各类煤矿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 五) 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

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制订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促进煤矿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大煤矿兼并、收购中小煤矿,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道路,推进资源开发方式的转变,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抓紧编制煤炭勘查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炭资源规划的协调指导。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探索建立国家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三、具体工作安排

( 一) 试点范围

选择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 8 个煤炭主产省 ( 区) 进行试点,并加以重点指导。山西省开展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工作要与国务院批复的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做好衔接。

( 二) 时间进度

2006 年 10 月,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联合进行试点动员,并启动试点工作。

2007 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三) 组织分工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对试点地区给予指导,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工作由试点省 ( 区) 人民政府负责。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具体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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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弦久寂星(2022-06-12 08:00:37)回复取消回复

    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五) 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