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正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黄陵县煤炭局)
本文目录一览:
- 1、黄陵县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营企业吗
- 2、黄陵县宏源煤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 3、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 4、黄陵县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 5、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质等级是怎么分的?
黄陵县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营企业吗
是国营企业,简称黄矿集团,又因年产量420万吨得名四二零,单位不再黄陵县城,位于黄陵县煤炭重镇店头镇,单位比较大,建设的比较好,正式工待遇,住房各方面都很完善,另外黄矿集团在西安北郊方新村为正式职工建有家属楼,福利很好,近一两年企业招收了很多一二本院校的大学生,且专业对口的,并新建了大学生公寓供学生住宿生活,条件也相当好
黄陵县宏源煤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黄陵县宏源煤业有限公司是2008-02-28在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注册成立黄陵县正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黄陵县正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寺湾村。
黄陵县宏源煤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632L047585596,企业法人林长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黄陵县宏源煤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黄陵县正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煤炭批发经营黄陵县正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煤炭洗选及加工销售;矿山物资、水暖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陕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45536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6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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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是2010-05-06在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忻州市偏关县新关镇南河。
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00055414484XG,企业法人鲁金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销售;建设工程:矿山工程建设;煤矿机械及配件的销售;矿山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26510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0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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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黄陵县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是1998-07-08在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店头街。
黄陵县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632732660354W,企业法人杨礼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黄陵县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焦煤、焦粒、焦沫、煤炭批发经营、仓储及销售;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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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质等级是怎么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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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建设煤炭交易市场,集约利用土地和计量、质量检验、环保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经营及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大型煤矿企业可以依法在本省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煤炭经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建立大型煤炭中转基地,发展代理配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二十八条 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二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秤缺量等欺诈手段; (三)垄断经营;
(四)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五)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一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年煤炭经营量须达到一定规模。其中:
(一)珠江三角洲地区煤炭批发企业(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市)年经营量不少于3万吨;其余各地区煤炭批发企业年经营量不少于2万吨; (二)煤炭零售企业年经营量不少于1万吨;
(三)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年经营量不少于5百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