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情理的作文800(法理与情理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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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与法理话题高考满分作文
亲情与法理
对不起,这问题太有深度了,法律是不外乎人情,可是合法的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写一篇有关 法理情的作文 800字左右
王道不外乎人情,法律不出乎人生。因为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法是社会生活的规律。质言之,法是由人所立,并非由法所立;法是为人而立,并非为法而立。这须首先认识清楚,方不到假法图私,舞文弄法。凡不近人情、大拂人情的法律,都失去了法律所以为法律的道理。父母有教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一定亲属相互间有受扶养和扶养的权利义务,不悖公序良俗的习惯在法律认许下有其效力。刑事法上,童稚之人、疯狂之人犯罪不罚;老耄之人、精神耗弱之人,犯罪减轻其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虽过当仍得减轻其刑或免除其刑。犯罪情状可以悯恕,犯罪知悔而为自首,都不必强置重典、罚如其罪。这些不是本于人情而立法条,还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我思想落伍,竟在法治时代而谈人情。殊不知法治尽管修明,而法律关系毕竟是人与人的关系,既不能将人沦为万物,又不能将人升为超人,也就不能逆人之情,拂人之性,撇开情理与事理,专以与人生脱节的法理是尚。现代民主国家的法律,明明以情、理、法同重,而一部分行用法律的人每不注意法律的全盘精神,善为运用,只知握紧单一的条文,硬梆梆地实用起来,虽对法理说得通,却不见得合于天理,适于人情。我辈都是人类的一员,法律又是由人而设,为人而设,只要是经过天理陶冶的人情,得情理之正,处事理之常,岂可不谈,岂可不讲!
法理和人情的作文
失去了,就没有了。
失去了,就没有了。不要再去奢望什么啊!
既然失去了,我就不去奢望了。很明确,你回答了我了,我不会再去想、
我很实际,我不会缠着你的,我理解了,我明白了,我不会威逼你的、
你见 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不喜
你念 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你跟 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怀里
或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相爱 寂静喜欢
情理和法理为题的作文
一说到情理与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两者的冲突,即人们常说的“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特别是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为了强化戏剧效果和戏剧冲突,往往
使得这种冲突或者说对立显得尤其突出,不可否认,情理与法理之间的确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法律适用中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而法理一般低于情理的要求,因而
“合法而不合情理”有其一定的正当性,但应当说明的是,影视作品中这种与法对立的“情理”不是真正的“情理”,这种“情理”被理解成了一种人们的感情认
识,真正的情理,即人情事理,是指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当然,它还有更高一层意思,那指的是道德伦理,是社会公认的情感;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就是
人伦”。
情理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内涵,而道德伦理往往是法律的基础,特别是在民事法律中,这种体现更为直接或密切,甚至可以说,情理往往代表着法的价值取向,比如,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道德伦理的直接法律化的产物,它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法的最高基本原则;又如公序良俗原则(即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
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更是直接体现着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
情理作为人之常情和事物的常理是一种现实的既有状态,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构成法律运作的实际环境与情况,因而在法
律适用中情理必然成为必须考虑的现实因素,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也正因为如此,法律的适用特别是法律的推理要以情理为基础,要将情理与法
律的价值统一起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果不考虑情理,就会导致认定事实的不便或导致案件的处理虽然合法而不合实际生活的要求,难以得
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比如前些年曾出现过的因一个装修工人在所装修的房屋内自杀,从而导致房主要求装修公司将该房购买,而由其另外购置新房的案例,如果仅从
法律上看,该房装修工人在房内自杀,并未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损害,因而房主的要求理应驳回,但是通过电视台采访公众,公众却一致认为房屋损失相
当明显,房主请求合理。
那么,除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个原因外,在法律适用中考虑情理,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可以通过推定而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证据的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案件法律后果的不同,但是由于案件发生的客观不可再现性及偶然性、复杂多样性,许多案件如果不考虑情
理,片面的追求证据的客观充分,将会导致许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或大大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其它已知事实,借助经
验法则、逻辑规则、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显得格外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亦规定,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能够推定
出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比如,两个人发生纠纷,甲被乙打了一巴掌,甲到法院诉称其背部大面积脱皮系被乙一巴掌打伤所致,要求乙赔偿损失,已知
当日系夏天、天晴,甲当日未穿上衣在太阳下晒了几个小时,且甲平时很少晒太阳,而乙主张甲的损失非打所致而是太阳灼伤所致的理由就不需证明,因为根据本案
已知事实和一般生活经验,打一巴掌不会造成甲的脱皮,而阳光灼伤可导致,故甲的那种损失显然系太阳灼伤。而如果不考虑情理,非要乙举证证明(对甲的伤进行
法医鉴定),则一方面显然加重乙的负担,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当然,由于对事实的认定系推定,故法律也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反的证据以推翻这种推定。
其二,正确考虑情理也有利于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比如,甲房地产公司卖给乙一间二楼房子,可该栋楼房没有上楼的楼梯,乙起诉甲公司要求补充修建,甲公司
则辩称其与乙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有楼梯,因而其未违约,不应当再修建。如果不考虑情理,乙公司的辩解也是事实,其与甲的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提供楼梯,那么乙
公司的主张成立了?很显然,这种主张不成立,因为基于社会经验判断,该栋房屋应当有楼梯,这是人人共知的事实,这无需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不考虑情理,机械
的适用法律,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当然,考虑情理也不是无原则的,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情理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很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
面,因而法律所考虑的情理应当是确定的情理,即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稳定性强,体现一定的规律性的情理,它能够反映人们对生活现象的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否
则,如果扩大化的理解情理,就会丧失判断标准,从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扰乱审判思路。其次,情理应当在法律的适用前提下和范围内去理解,即不能脱离法律
去适用情理,换句话说即情理必须在法律的界限内去适用。
只有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正确考虑情理,才能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正确的反映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诉求。
作文:法理与柔情,800字
老刑是小城公安局的一名刑警,几十年来专门送死囚犯“上路”,被人们称为“铁面警官”。其实,他第一回干这活儿时,是个刚从警校毕业的小伙子,心里还挺忐忑的。罪犯姓孙,已近六十岁,叫什么名字记不清了,只记得长着一脸“络腮胡子”,大伙儿都叫他“孙胡子”。孙胡子因盗窃集体粮食又勒死保管员而被判了死刑。那一天,刑场上气氛肃穆,茅草萋萋,冷风飕飕,显得野地特别的空旷。就在小刑(那时人们都叫他“小刑”)准备执行任务的时候,被反绑着的孙胡子突然身来,哀婉地说道:“长官,求你一件事。”小刑问道:“啥事?说吧。”孙胡子说:“我差点忘了,那换下的衣裳里还有半斤粮票哩!劳驾你捎给我老婆,行不?”小刑心想孙胡子倒还算是一条汉子,临死前还牵挂着家小的生计,忽然就生出一种在当时来说不该有的感情,随即说道:“可以。”说罢便让孙胡子转过身去,有点发颤地抬起了手腕……
谁知那一枪竟打得很准,领导们都夸小刑“活儿干得挺干净。”
天长日久,小刑就习惯了这“职业”。他生性木讷,平素不善言辞,提拔一直没他的份儿。尽管没一官半职,他却干得无怨无悔,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小刑”也被人叫成了“老刑”。
岁月真快,一晃,老刑就到了退休的年龄。这一回,又要送一个死囚犯“上路”,领导本来打算换个年轻人去干,可老刑却坚持要“站完最后一班岗”。他到了现场一看,巧了,竟然就是自己当年第一次执行任务的地方,茅草萋萋,冷风飕飕,野地依然显得空旷。当然对象已经不同了,死囚犯是一个稚气未消的小青年,人们叫他“黄毛”,是因为争风吃醋打群架致死人命而判死刑的。“唉……”这位“铁面警官”望着“黄毛”年轻的背影,竟在心底长长地叹息了声。执行任务前,他突然生出了一股怜悯之情问“黄毛”:“你还有什么话要对家人说的吗?我可以转告。”谁知“黄毛”竟是一脸的无所谓,大声嚷道:“少罗嗦,快点干活儿吧!”老刑听了,心不由一阵紧缩,马上抬起了手腕……
可这一枪老刑却打偏了一点,直到补了第二枪才结束了“黄毛”的性命。
老刑退休了,局里为他开了一个欢送会。会上,领导让老刑谈谈工作几十年的感想。老刑点燃了一支烟,缓缓说道:“咱们对青少年犯罪,真不能掉以轻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