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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森林防火队伍训练)

hacker2022-06-11 19:01:30足球新闻37
本文目录一览: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本文目录一览: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部门分工、企业主体、基层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奖举报制度。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同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设置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

(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保障制度,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推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组织开展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

(六)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七)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问题;

(八)其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防火宣传教育、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野外火源管控、预警监测等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的组织管理、技能培训、力量调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配电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管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工作,并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有关工作。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依法将农事、丧葬、祭祀、宗教、煨桑、民俗等野外用火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督促监护人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划定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制、责任人;

(二)制定防火方案、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开展联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教育;

(四)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维护防火宣传标识标牌、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

(六)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森林防火的训练科目有哪些啊?

有理论课、实践课和演习。

除了消防队的一套科目外,还有一些森林防火特有的科目。

现在常见采用多媒体声像教学方法,讲解林火原理、指挥程序、扑火战术、安全避险等理论,实践包括风力灭火机、油锯、灭火弹等扑火机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此外还会组织观看《森林扑火安全常识》和《森林火灾典型伤亡事故案例分析》等科教片。

培训结束后,一般会结合所学理论知识,选择空旷地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演练。利用干柴草、枯树枝模拟“森林火灾”现场,启动《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演示从接警、出警、指挥和运用油锯开辟防火线,及用灭火弹、风力灭火机、二号工具灭火,清理余火等全过程。

面对森林消防队伍新职能使命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提高我们的能力素质

实操训练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的同时也加强理论学习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队员们从林学基础、森林火灾的扑救、安全避险等一系列的森林火灾扑救知识进行系统学习。通过观看图片展示、听取典型案例剖析、实践操作等形式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提高扑火队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强化火灾扑救理论知识,确保扑火队员们不仅军事过硬,更要理论精通。

每天坚持体能训练,进行严格的队列、队形和长跑训练,为扑灭林火打下坚实的体能基础。组织扑火队员进行灭火机具的操作使用及维修保养培训,确保每名扑火队员达到能准确操作灭火机具、能快速维修故障设备的要求,实现“打早、打小、打森林防灭火队伍技能培训了”,成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速胜”的森防队伍。

怎样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培训什么

森林防火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了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法。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但是,城市市区除外。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和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投入机制。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险。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情、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义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和报告制度。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重点监督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和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并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设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以及保障制度,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推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开展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

(五)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其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相关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初期火情火灾处置等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调动救援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发布灾情信息、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相关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督促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相关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工作,并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有关工作。

半专业灭火队由谁培训

半专业灭火队由当地大队部培训为进一步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3月16日,涪城大队组织辖区半专业扑火队伍开展森林防火扑火培训会,重点围绕扑火防火知识、设备使用和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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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双笙忿咬(2022-06-12 06:33:23)回复取消回复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设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

  • 囤梦双笙(2022-06-12 02:01:43)回复取消回复

    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

  • 假欢辞别(2022-06-11 22:34:44)回复取消回复

    ,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