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月镇田头村光伏项目建设地址的简单介绍
本文目录一览:
光伏电站该如何申请办理
申请光伏并网的,只要准备好以下资料:
低压居民家庭220/380伏需提交资料:
1、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2、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用电地址权属证明资料;
3、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低压非居民家庭220/380伏和中压10/20千伏需提交资料:
1、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用电业主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3、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4、 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还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准备好上述资料,并可通过关注并绑定“南方电网95598”公众服务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选择“光伏并网”业务类型,查看业务描述与办理流程>点击“办理”>填写基本信息后提交即可。
关于报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问题,想问居民,非居民,企业,厂房,养殖户,公用地方。报装所需什么资料
报装低压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需要以下资料:
①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用电地址权属证明资料
③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低压非居民客户申请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2)项目业主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资金证明材料;
(4)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您可以关注并绑定“南方电网95598”公众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选择光伏并网,查看业务描述与办理流程>点击“办理”>填写基本信息后提交即可。
哪些土地可以做光伏发电项目?
列举如下城月镇田头村光伏项目建设地址:
1、农用地
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城月镇田头村光伏项目建设地址的,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
2、永久性建筑用地
光伏项目中城月镇田头村光伏项目建设地址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非永久性建筑用地
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
4、未利用地
光伏项目中的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5、废弃土地
2014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未利用地是做光伏的理想土地
1、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与不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进行区分,对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未利用地转用等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对于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哪些土地可以做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项目用地根据性质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法律
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