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的职责(经济开发区的职能职责)
本文目录一览:
- 1、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职责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3、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修正)
- 4、经济开发区有哪些作用
- 5、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
- 6、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条例
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职责
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对杭州经济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
(一)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党工委、管委会在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行使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代表市委对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实施党的领导和监督。
2、编制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依法制订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土地规划、征用、划拨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实施地政地籍管理。
5、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划实施工作,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和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工程管理,核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编制并报批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8、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的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证》。
9、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10、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11、享有外经和外贸自营权,管理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处理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12、负责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投资项目,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出口加工区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审批。
13、负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统计、物价、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城市管理工作。
14、管理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民政、体育等公共事业。
15、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16、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党工委、管委会受委托在下沙镇区域内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代表市委在区域内实施党的领导和监督。
2、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下沙镇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区域内农业、工业、商贸、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各项党政管理工作。
4、负责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征用、划拨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
5、负责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工作。
6、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7、规划、审批区域内新办企业和投资项目。
8、组织实施区域内民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各项事业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
9、管理区域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等工作。
10、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包括对外贸易加工区)。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授权管理全省经济开发区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区的管理办法,负责设立开发区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下放权力,提高效率,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经所在地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四)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开发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
(七)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八)负责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汇总上报统计数据;
(九)所在地政府和委托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第八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须经所在地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批。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开发区详细规划经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对涉及开发区总体布局重大变更或在区外设立配套协作区,须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根据开发程度,确需扩大开发区起步区面积和规划面积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第九条 开发区建设要严格节约用地,严禁闲置、撂荒和滥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土地使用制度。第十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进行“包片开发”,当地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第十三条 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可根据财政状况,经批准,对产品出口、技术先进、投资较大的进区项目,给予税收返还、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鼓励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到开发区兴办外向型企业。对易地整体搬迁到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原厂址土地依法收回,出让收益部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率留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改造和发展。第十五条 海关、商检等其他涉外监管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实行监督管理。鼓励开发区企业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仓库。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外经贸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第十七条 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各类中介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缴纳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对于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在开发区内设置会计账簿,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接受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经济开发区的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第四条 开发区应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纳入市级相关计划,优先安排,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五条 开发区应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坚持精简、高效、统一和有利于开发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并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管理。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经济开发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命令、决定经济开发区的职责;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的职责;
(三)制定并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负责开发区的法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管理开发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建设、环保等行政工作;
(六)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区新建区域的房产、市政和园林绿化;
(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工作,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八)协调开发区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土地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九)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十一)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障经营自主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依法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事务。第十条 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第十一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应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经有关机关审批。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依法审批。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土地确权发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土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建筑市场和各类建筑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管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查处建设违法行为。第十八条 开发区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
经济开发区有哪些作用
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职责的作用有以下这些:更快推动科学研究经济开发区的职责,引进更多外资经济开发区的职责,扩大出口。
具体作用有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经验;扩大出口贸易,增加外汇收入,积累建设资金;开发国内紧缺产品,满足全国生产建设需要;及时掌握和传播经济技术信息;培养各方面人才,以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工作的需要。
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开发区的优势:
开发区根据国家相关外资产业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目进行税收减免(如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提供工业用土地和其经济开发区的职责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各种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厂、办公司。
一般这种规划出来的地方都比较大,配套设施齐全,招商引资后能带动当地经济起飞。像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合作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天津开发区等等都是成功的例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经济开发区
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战略要求,加快喀什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对外开放新格局,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南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展服务管理、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分为喀什主体园区(含生产建设兵团分区)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其区域面积50平方公里,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含生产建设兵团6平方公里)、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第四条 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内引外联、产业驱动,生态优先、统筹协调,创新机制、融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机制运行。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为企业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经营环境和创业就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负责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并对开发区喀什主体园区进行直接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直接行文,其职能部门负责自治区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需要国家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授权,负责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享有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管理权。
开发区喀什主体园区兵团分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其管委会享有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管理权。第七条 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和喀什主体园区兵团分区,业务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向其报送项目申报、基础经济数据统计等公文、表格、资料。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二)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开发区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实行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体制创新;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的项目申报、基础经济数据统计;
(八)根据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各类进出口行政事务;
(九)承担与派驻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协调职责,履行开发区相应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十)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开发区园区工作协调会,共同研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涉及开发区整体发展事宜;
(十一)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按照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质监、地税、国税、海关、检验检疫、边防、金融监管、公安、道路运输、路政海事、消防等主管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开发区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税收分成以及企业和个人税收减、免、退的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违反土地、规划、房产、建设、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设立喀什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其业务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指导,所属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开发区可以开展创新机制的先行先试,探索建立试错免责机制。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自治区批准的规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工作。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特殊经济政策进行经济开发、开放的特定区域。
开发区包括霍尔果斯口岸园区(含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伊宁园区、清水河园区和兵团分区。
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内引外联、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利用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拓展对外联结通道,发挥口岸和交通枢纽的作用,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示范区。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开发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第六条 鼓励开发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发区开展创新活动。第二章 管理服务第七条 霍尔果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霍尔果斯口岸园区、伊宁园区、清水河园区、兵团分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兵团分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机制。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放的权限,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需要国家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报批。
对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二)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总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
(四)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和金融管理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的项目申报、基础经济数据统计;
(八)负责各类进出口行政事务;
(九)负责开发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文化广播影视业务;
(十)负责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及其配套区的管理协调工作;
(十一)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边境检查、道路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工作;
(十二)负责开发区相应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
(十三)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与霍尔果斯口岸园区、伊宁园区、清水河园区和兵团分区共同研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对外宣传等事项。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统一的财政、税收、统计、登记、国土资源、企业注册等管理制度。霍尔果斯口岸园区、伊宁园区、清水河园区和兵团分区管委会按照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规划、基础经济数据等资料。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保障等办法,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