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银行保险机构涉)
本文目录一览:
- 1、保险公司15种违规行为
- 2、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但已过了追诉期,银保监会管吗?
- 3、银保监会: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场外配资
- 4、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 5、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行为对待员工可以投述到银保监会吗?
- 6、强制捆绑销售保险、违规收费,银行的这种违规现象是否普遍?
保险公司15种违规行为
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户。严禁贪污、挪用公司资金。严禁隐瞒、坐支保费或其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他收入。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严禁违规串户使用资金。严禁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禁单人保管财务印鉴、单人操作资金汇划八、严禁违规购建、处置公司资产。严禁侵占公司资产为私人谋利。严禁擅自印制单证、扩大单证使用范围。、严禁使用虚假票据、违规改变票据使用性质。严禁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严禁违规修改财务系统数据。严禁违规发放薪酬、福利。严禁违规进行资金运作、设置账外实体或私自对外担保。
拓展资料【拓展资料】一、保险(Insurance或insuraunce)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的基本手段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也是一种在满足合同条件时(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在经济上是分摊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法律上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行为,社会上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风险管理上是基本方法。
二、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三、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四、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货物运输保险是除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六、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但已过了追诉期,银保监会管吗?
如果过了追诉期的话,那么起诉是有一定困难的,不过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如果能够收集到完整的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证据,还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但是结果怎么样就要看具体流程了。
为了做好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国银保监会以及派出机构举报的处理工作衣保监会在最近也颁发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一共有24条,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取保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以及举报人的义务等。
银保监会是由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成的,在合并之前,银监会主要负责的是监管银行和金融机构。保监会主要负责的是监管保险公司。银保监会主要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所以在保险业方面,无论是大型保险公司,还是小型保险公司。都有银保监会监管,所以说银保监会在保证监管保险公司正常运转的同时,也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银保监会对于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作用。
保险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是通过收取保费来进行投资增值的,所以保险公司的自我运行机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资源配置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对保险资金的监控有利于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保证保险公司合法经营,限制和规定保险公司资金流向。以及可以推出相应政策倾斜一档保险公司投资。也就是说银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季度财报,以便及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模式和投资方向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
银保监会: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场外配资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7月11日答记者问时介绍了当前银行业保险业运行情况,明确指出,企业、住户等部门杠杆率上升。部分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推高资产泡沫。要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防止催生资产泡沫。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当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整体运行稳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但也必须看到,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潜在风险依然较大,要保持清醒,冷静研判,未雨绸缪。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将督促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深入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依法严厉打击资金空转和违规套利行为。当前特别要强化资金流向监管,规范跨市场资金往来和业务合作,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防止催生资产泡沫,确保金融资源真正流向实体经济中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此外,银保监会还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发展。一是全力打通恢复经济循环。继续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势头,研究实施中小企业“低成本无担保”应急贷款和大中型企业应急融资安排。二是加大重点行业、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扩大最终消费需求。三是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优化完善保险产品,特别是灾害保险、公共卫生保险、健康保险等,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使企业及时获得保险赔付,尽快复工复产。四是强化财政、金融、就业、产业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实现多层级政策相互支持,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 ,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 ,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 ,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 ,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 ,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 ,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 ,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 ,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 ,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 ,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及时查找引发投诉事项的原因 ,健全完善溯源整改机制 ,切实注重消费者消费体验 ,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消费投诉的管理 ,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 ,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 ,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第三章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产生的消费投诉。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 ,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
(四)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 ,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银行保险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
第十四条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 ,可以要求提供经投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继承人提出的消费投诉 ,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 ,可以要求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的 ,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自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
第十六条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 ,应当客观真实 ,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回避制度 ,收到消费投诉后 ,应当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核实消费投诉内容 ,及时与投诉人沟通 ,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 ,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 ,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 ,可以再延长30日。
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等工作的 ,相关期间可以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 ,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消费投诉的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合并处理 ,如投诉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 ,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 ,并告知投诉提出人。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时 ,应当说明对消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 ,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 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对消费投诉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 ,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 ,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当面递交 ,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出。
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保存的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
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
银行保险机构与投诉人对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期限、告知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按照协商确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 ,应当核实投诉人身份 ,保护投诉人信息安全 ,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 ,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议。投诉人同意调解的 ,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诉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通过建立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消费纠纷化解。
第四章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明确消费投诉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处理时限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溯源整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 ,定期开展消费投诉情况分析 ,及时有效整改问题;通过年报等方式对年度消费投诉情况进行披露;对于消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消费投诉处理考核评价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 ,将消费投诉以及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并在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设定合理考核权重。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消费投诉登记记录、处理意见等书面资料或者信息档案应当存档备查 ,法律、行政法规对保存期限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 ,做好重大消费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消费投诉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引发的消费投诉;
(二)20名以上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群体性投诉;
(三)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消费投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消费投诉转办服务渠道 ,方便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 ,同时提出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辖区内消费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将消费投诉转送被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报告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相关制度、消费投诉管理工作责任人名单 ,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报告本单位消费投诉数据、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并对报送的数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转送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和对外披露 ,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 ,推动建立行业调解规则和标准 ,促进行业调解组织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并监督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消费投诉并告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解工作或者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区别情形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 ,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取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并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中除“7个工作日”以外的“日”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13号)同时废止。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1]
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行为对待员工可以投述到银保监会吗?
这里需要明确,保险公司的不合理对待员工的行为具体指的是什么行为。如果在银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事务,银保监会肯定会受理。但是如果不属于银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事务,银保监会也不会受理,可能还是需要找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如果说就是想问能不能投诉到银保监会,答案肯定是可以投诉的。但是人家受不受理就是另外一件事了。
刚才查了一下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来自官方政府网站:
(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后面还有十几条就不一一列举了,这里能明显的感觉到,银保监会主要对行业进行监管,如果保险公司有违规经营的行为,特别是可能侵害消费者相关的行为,强加到员工的,银保监会一定会管。但是如果是普通的劳动纠纷类型的事务,并不牵扯到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投诉了估计也不会管。毕竟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和职责。
这里还有一个建议,如果楼主实在是分不清的话,可以给所在地的市长热点打电话投诉,有可能会给出具体的转办的建议,可以了解到具体的负责的部门。希望以上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强制捆绑销售保险、违规收费,银行的这种违规现象是否普遍?
国内多家银行和保险集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被相关部门点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说存在捆绑销售保险、违规收费、收取高额服务费的问题。虽然被点名的银行有好几个,但是大多数都是部分支行的所作所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银行。从整体上来看的话,这种行为并不普遍。很多银行在服务或者办理业务方面,还是很不错的。
1、多家银行被点名
在相关部门的通报中,有多家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抬升融资成本。其中涉及到的银行,还都是一些常见的。比如说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部分分支、平安保险下属平安普惠和兴业银行等,全都涉嫌违规。仅仅是工商银行的9家分行,就违规收取费用高达2285万元。其他保险集团和银行的合作,更是故意捆绑保险和收取高额服务费,给人们带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违规了不好的体验。我认为这些银行和集团,全都是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他们的动机可能在银行中具有普遍性,但是行为并没有。
2、对微小企业的帮助
国家一直在强调,帮助微小企业进行发展。而相关的银行和财团,应该真正落实对微小企业的服务和福利。可是现在这些银行,想着办法的去“变通”,从微小企业中赚钱,这是严重违规的行为。本身这些微小企业发展就困难,在疫情的情况下,得不到实际的帮助,需要面对很大的压力。现在官方对这些银行和机构进行点名,就是希望他们能够落实服务,加强对实体经济的帮助和扶持。
3、警示和提醒作用
这次点名主要是对部分机构进行警示,让他们明白自己的错误。可能会有些惩罚,但整体来说不是特别严重。如果这类机构能够发现自己的错误,就不会再面临相应的处罚。如果还是继续保留原来的“风格”,肯定会受到严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