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2022版本(2020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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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利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专利产业化发展。第六条 专利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前款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无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第十条 自主专利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一条 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二条 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相关专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能出具税收等相关证明的专利,以及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均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扶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专利知识培训,提高专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鼓励大、中、小学学生开展发明创造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观念和专利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和保护机制,制定优惠办法,提供发明创造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吸引发明创造高级专业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和创业,壮大高级专业人才队伍。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运用专利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第十六条 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专利授权2022版本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主办方(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以下简称参展合同),负责制定展会实施方案、计划和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对展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是指由展会主办方设立的,负责调解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机构。第三条 展会专利保护应当遵循展会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展会专利审查和保护工作。
参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不得有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相关专利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第五条 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专利保护意识,协助专利行政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开展展会专利保护工作。第七条 参展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展会主办方制定的展会专利保护规则。第八条 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第二章 展会专利保护规范第九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展会专利保护规则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利授权2022版本:
(一)展会主办方设立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人员组成、职责专利授权2022版本;
(二)参展展品涉及专利的,参展商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对展品的专利状况进行自查;
(三)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参展展品进行查验,参展商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的参展展品,包括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第十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展会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
(二)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三)参展展品涉嫌假冒专利或者重复侵权的,及时移交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完整保存展会的专利保护信息与档案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保存不少于3年,并应当在展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第十一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专利公示制度,并将参展展品中涉及的专利以数据库、目录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专利保护条款:
(一)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的专利保护规则;
(二)参展商应当接受展会专利投诉调解,拒绝配合调解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
(三)经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调解认为涉嫌专利侵权并禁止展出的参展展品,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资料、更换展板等撤展措施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
(四)参展商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其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简易程序处理;
(五)展品被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资料、更换展板等撤展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
(六)与展会专利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怎样申报山西2022专利补贴政策
具体方法如下。
1.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利授权2022版本,找到专利补贴申请专利授权2022版本,提交资料办理专利授权2022版本;
2.手机APP:使用市人力社保局官方APP专利授权2022版本,如:北京人社、民生山西,手机在线申领;
3.现场办理: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乡社保所申领,无法通过互联网渠道申领补贴专利授权2022版本的人员到区级经办机构申领。
拓展:
1、发明专利授权后,单位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0元,个人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000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元。
委托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1)择优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资助金额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2)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按费用减缓后的金额标准予以资助;
(3)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4)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