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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医共体财务管理中心的通知(医共体财务中心工作职责)

hacker2022-06-10 22:31:28体育比分51
本文目录一览: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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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成立医共体财务管理中心的通知,是指由辖区内县级医院牵头成立医共体财务管理中心的通知,其成立医共体财务管理中心的通知他若干家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县乡整合、防治一体的原则,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利。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域医共体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工作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资源要素和政策供给等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落实领导、规划、保障、监督和考核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对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四、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健康、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医疗保障和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统筹县域医共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管理、队伍建设、人事薪酬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域医共体管理工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行业规划、规范标准,强化监督指导职责,落实县域医共体经营管理自主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域医共体相关工作。五、县域医共体应当依法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可以保留成员单位法人资格,也可以按照独立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保留成员单位法人的,实施唯一法定代表人组织架构,由牵头医院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担任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六、鼓励省市级医疗机构与县域医共体加强合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精准下沉,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支持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县域医共体建设与合作,其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变。七、县域医共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制定县域医共体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并在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医疗业务发展、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经营管理自主权。保留成员单位法人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由县域医共体提名任命。八、县域医共体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人力资源、财务、医保、公共卫生和信息化等管理中心,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财务、业务、药械、绩效等实施统一管理,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九、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推进以县域为单位的影像、心电、病理诊断和临床检验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区域互认,积极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十、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加强全民健康信息交互,推进县域医共体内部与县域医共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县域医共体应当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数字化运营管理,提升协同服务和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十一、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牵头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和专病中心建设,在基层成员单位开设联合门诊和联合病房,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

县域医共体应当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有序就医格局。

县域医共体应当为基层群众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十二、县域医共体应当履行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主体责任,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任务,提高重大疫情和疾病防控能力。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联络员与指导团队。

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组织的协作,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十三、县域医共体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指导基层成员单位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中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容易为广大职工接受。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1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左右。此外,公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还覆盖了一亿多的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将这些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

从人社部获悉,《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已于近日公布,明确要求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两定”资格审查,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与此同时,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一)个人帐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二)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四)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一)申报受理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三)费用征收

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补缴欠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账,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凡参合对象,报销流程如下:

(一)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家庭门诊帐户诊帐户现有的金额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由参合农民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医所进行结算。

(二)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

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一)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二)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

(三)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

(四)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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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共体财务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谁担任

主任

(一)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的财务管理体制。医共体要按照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要求,对所有成员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核算,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成员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由医共体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医共体内要打破成员单位界限,加强资源整合促进共享共用,统筹安排资金和科学调配资产,促进医共体资源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二)加强医共体财务工作领导。医共体法定负责人是医共体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医共体原则上要单独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医共体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医共体法定负责人管理医共体财务工作。总会计师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明确医共体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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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余安几钵(2022-06-11 09:09:21)回复取消回复

    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四)住院费用

  • 温人未芩(2022-06-11 01:06:41)回复取消回复

    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

  • 断渊饮惑(2022-06-11 06:14:43)回复取消回复

    村卫生室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四、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健康、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医疗保障和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

  • 冢渊酒颂(2022-06-11 08:28:01)回复取消回复

    、病理诊断和临床检验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区域互认,积极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十、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加强全民健康信息交互,推进县域医共体内部与县域医共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县域医共体应当

  • 囤梦淤浪(2022-06-11 04:21:19)回复取消回复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账,即时结算。(二)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