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经济司(体育总局经济司副司长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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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式样与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队)服装的国家标志,增强祖国观念,维护国家荣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队队服是指: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期间所穿着的专用服装,包括专用礼服、专用领奖服和专用比赛服等;
国家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及其他综合性运动会;
国际单项体育比赛包括:世界及洲际间单项体育锦标赛、杯赛等。第三条 国家队队服采用以下式样的国家标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
(二)汉字“中国”;
(三)英文大写“CHINA(CHN)”。
国旗、国徽的印制要符合国旗法、国徽法的相关要求;汉字“中国”和英文大写“CHINA(CHN)”的字体统一为黑体或宋体,尺寸、规格以及颜色可以根据各运动项目特点以及比赛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管理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负责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设计、监制等事宜;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国际单项体育比赛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设计、监制等事宜。第五条 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使用:
(一)专用和服:上衣胸前国家标志为国旗或国徽;
(二)专用领奖服:上衣胸前国家标志为国旗,上衣背面为英文大写“CHINA(CHN)”;
(三)专用比赛服:胸前国家标志为国旗,也可根据需要选用汉字“中国”,背面使用英文大写“CHINA(CHN)”。第六条 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不得穿着带有国家标志的国家队队服参加广告和商业推广活动。第七条 要保持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整洁、美观,不得遮盖、涂改。各运动项目国家队队服的国家标志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第八条 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国家队队服除国家标志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符合比赛规则要求的服装赞助厂家的服装商标除外。第九条 运动裤、运动帽等其他专用装备上的国家标志须本着庄重、严肃、美观和便于识别的原则进行设计,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发1998年5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1998]52号文件是《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协助地方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将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指导全国性体育竞赛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工作的职能。
2.取消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工作的职能。
3.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体育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体育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体育总局设9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搞好各司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三)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四)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研究提出体育行业标准。
(五)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
(六)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七)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八)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九)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体育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之间是什么关系,他们跟中国奥委会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国家体育总局, 其前身是1952年11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为国务院组组成部门,对全国的体育运动行使管理权。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于1952年在北京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实行会员制,其团体会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总会、全国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及行业系统体育协会等。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是以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和发展体育运动为宗旨的全国性体育组织。任务和职能是:促进奥林匹克项目在中国广泛开展;组织中国奥委会代表团,参加国际奥委会主办的夏季、冬季奥运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运动器材;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体育竞赛和运动会。
国家体育总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厅
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
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研究。
(三)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检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四)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五)青少年体育司
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草案;
指导和监督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的实施和学生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表彰;指导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拟订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
参与指导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工作,参与审核全国青少年比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运动技术等级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研究拟定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
(七)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八)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
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九) 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小球运动管理中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还有: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训练局,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青岛航海运动学校,湛江潜水运动学校,安阳航空运动学校,秦皇岛训练基地,体育科学研究所运动医学研究所,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北京体育大学,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体育信息中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体育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体育局天津市体育局河北省体育局 山西省体育局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辽宁省体育局 吉林省体育局黑龙江省体育局上海市体育局 江苏省体育局
浙江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局福建省体育局 江西省体育局 山东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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