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整改(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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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 2、“倒查20年”,内蒙古煤炭资源巡视人是如何发现问题的?
- 3、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山西省总结出了哪些有效的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 4、自中纪委建议“倒查20年”,内蒙古有哪些涉煤反腐落马?
- 5、“倒查20年”,除了煤炭领域还有哪些领域可以这样查?
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然而长期以来,在煤炭资源立法、执法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使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本文在列举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总量丰富,储量居世界前列,且煤类齐全、煤质优良。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构成中占了76.4%的比重,是我国主要的能源, 同时又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从煤中可以提取200多种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在未来新能源大规模利用之前,煤炭将是支持我国能源供应的国内主要品种,是我国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合理开采造成资源耗费率高,损失浪费严重
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形成要经过漫长的地质时期,一旦采完也就消失了,在短时间内不能再生,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煤炭资源保护和战略储存的重要意义。然而煤炭开采中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煤窑的私挖滥采屡禁不止,给煤炭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有关专家按照各类煤矿产量加权平均的方法,对煤矿的矿井回采率进行了估算,目前全国煤矿矿井回采率仅在30%左右,与国外矿井回采率最高为85%相比,相差悬殊。以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山西省为例,“矿井回采率加权平均为38.7%,由于采矿方法落后, 机械化程度不高(国有重点煤矿98%以上,地方国有煤矿20%,乡镇煤矿低于10%),科技含量低,管理跟不上,造成厚煤层采不全,中厚煤层回采率低,薄煤层(0.7m~1.4m占全省煤炭总量的12%~18%)弃采, 每采1吨煤, 就要付出6吨~8吨煤储量的代价。” ①
(二)不合理开发利用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都对矿山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就目前情况看,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一是井工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开采挖损土地;二是造成水资源的流失与污染;三是污染大气环境。同时,我国煤炭利用产生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我国85%的煤炭直接用于燃烧,致使我国成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煤炭燃烧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国30%的国土面积受酸雨的影响。”②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观念、政策、法律、技术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观念原因
煤炭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由于我国的煤炭储量丰富,使人们对我国煤炭资源产生“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错觉。再就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一次能源的煤炭与二次能源的电力相比,其价格相差很大。“2002年美国的终端售电单价为7.2美分/千瓦时,而电煤的平均到厂成本是3.57美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1.97倍。而同期,我国终端的售电单价是59分/千瓦时,电煤平均到厂成本约为12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4.9倍,远高于美国1.97倍的水平,说明我国煤炭价格偏低。” ③电煤在电力价格中的比例关系,印证了我国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相比偏低的事实。正因此,人们认为煤炭资源是无价或廉价的。这种资源无价或廉价的错误认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二)政策原因
过去我们在对待经济发展问题上,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片面强调地方利益和经济指标的增长,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长期以来,煤炭工业实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 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甚至失控,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 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国家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法律原因
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最有力也最权威的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但我国在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宣传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制度还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
(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我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四)规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五)规定的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虽然都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矿山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哪个部门审批认定,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煤炭管理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从《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开办煤炭企业的六项条件来看,条件低,不细化,使许多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的小煤矿能够通过审批成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资源税费的征收不尽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规定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是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煤炭属于矿产资源,是一种高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两种形式的费用的征收都是以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和收费依据,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作为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没有体现出煤炭资源资产化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全部内涵,不利于提高资源回收率,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相背离。
(3)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保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 我国《煤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但是怎样进行保护性开采,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如哪些煤种属于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没有确定,没有建立稀缺煤种资源储备制度等使得保护乏力。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炼焦煤稀缺,据统计,全国肥煤资源量373亿吨,焦煤资源量695亿吨,瘦煤资源量445亿吨,三者仅占查明煤炭资源量的14%,优质炼焦用煤则更少。”③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焦、肥、瘦煤等稀缺煤种得不到有效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煤炭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但这些规定随意性强,可操作性弱。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动态的、比较公平的量化的标准。这也正是造成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仅“1980年至2000年,全国煤炭资源浪费280亿吨。”⑤
《矿产资源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煤炭法》虽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化的标准,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一句空话。
2.煤炭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 在煤炭资源管理中存在审批不严、稽查不够的问题,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小煤窑屡禁不止。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关井压产”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1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但是随着近一两年来煤炭价格的上涨,小煤窑又死灰复燃。
3.煤炭资源保护法制宣传不够。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煤炭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是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许多人眼里,国家的资源好像是白给的,谁能挖到手就是谁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技术原因
煤炭资源的调查规划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强,煤矿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程度低,采矿方法落后,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低,洁净煤技术还有待推广。
三、我国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这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执行煤炭开发中“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煤炭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 完善煤炭立法
1.严格实行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高产高效集约化矿井,逐步取代小煤矿,减少煤炭资源浪费,是煤炭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这就需要建立煤炭勘探、开发准入制度,提高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对开办煤炭企业条件的规定。对已有企业,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可以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开发要求,增加对企业年生产能力、回采率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拒之门外。对此有些地方立法已做出规定,如《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办煤炭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
、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2.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为了避免煤炭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以预防为主。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其作为煤炭企业设立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中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完善现行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应将核定回采率考虑在内,煤炭资源补偿费应以经过合理评估的煤炭价格作为依据,以此促进煤炭开发者提高回采率,并真实反映煤炭资源的价值,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对资源税的用途未作规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7年修正)第11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为了支持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国家应规定将征收的资源税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煤炭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以及对企业的环保资助等。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和为环保提供资助。在煤炭研究和开发方面,联邦政府主要是加强对洁净煤技术的扶持力度。在环保的资助方面,美国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土地复田基金帮助采后煤矿的复田。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由于煤炭开采和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此外,为了推进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采用先进技术,超过核定回采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交资源补偿费等。
4.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为了合理开采,保证后备资源,应明确划定煤炭国家规划区、重要经济价值矿区,确定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对特定煤炭资源实行战略性保护,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实施统一规划和保护性开采。对于以上特定资源的开采,必须经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开采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以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
5.煤炭法的修改还应注意与修改后的《刑法》、《行政许可法》的衔接问题。新刑法已取消了类推,《煤炭法》第七十九条中关于“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提法,显然不符合新刑法精神。应对类似条款进行修改。再如,对开办煤炭企业的审批、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等规定都应当修改,使之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煤炭执法
1.实行保证金制度。 为了提高煤炭回采率,减少浪费,可以让煤炭开发企业交保证金,如果达到核定回采率,则退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煤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促使采矿者履行其义务,可以令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如“美国的《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规定:煤矿主在开采前须交纳复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须足以支付预计的全部复田费用,具体由州环保局确定。复田保证金待复田后按一定程序归还矿业主。对不按计划复田者给予罚款或刑事处罚。”⑥
2.关闭年生产能力在法定吨位以下的小煤矿。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而且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动群众,监督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如实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奖制度。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执法、熟悉法律的监察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杜绝执法中的腐败行为。
(三)将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全民的认识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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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查20年”,内蒙古煤炭资源巡视人是如何发现问题的?
“倒查20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派出7个巡视组,采取“一托二”方式对7个盟市、4个厅局、3个国有企业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进行专项巡视,他们发现了一批高质量的问题和问题线索。那么,内蒙古煤炭资源巡视人是如何发现问题的呢?
巡视组开始行动了解情况,他们查阅了该地72处煤田在2008-2012年期间编制的火区勘察报告。经过了认真的比对后,他们发现一部分不同的行政区域和不同的火区的勘察报告,在测值立体图、异常值直线图等多处都出现相同的地方,怀疑存在造假行为。在进一步调查之后,他们确定该单位在开采煤矿、骗取拨款等问题的审批方面,为了通过审批而做出假的报告。
在巡视组在现场巡视的过程中,他们发现某转制企业在某些方面有异常情况:但看这家企业转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转制的批复文件等,看似没有什么问题。深入了解之后,发现这个企业在转制前,一个煤田探矿权评估存在问题,这个企业没有按照要求采用效益法评估,而是采用的是成本法评估,才会产生的差价巨大。
本轮专项巡视的突出特点:发现问题“快”、移交问题“快”、处置问题“快”。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办有关工作人员的介绍中说道:“巡视过程中,我们建立了边巡边查机制,对涉煤领域反映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现场巡视期间就要快速移交、快速处置,进一步扩大了震慑效应。”在巡视组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情况后,被巡视党组织接下来就要进入整改期,并且相关部门会对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日常监督。
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山西省总结出了哪些有效的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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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整改,但是,煤炭被视为我国能源资源中的“基石”,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污染就放弃资源开发。解决煤炭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整顿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从循环经济入手,治理污染的同时综合利用伴生资源,开发利用煤层气,大力开发煤化工产品,提高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1.整合煤炭资源,发展大型优势煤炭企业
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小型矿山企业的无序开采,不仅造成了煤炭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由于装备差技术水平低,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根源。大型现代化企业由于污染防治设施配置齐全,自身能耗低,污染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率高,是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保证。关停小型煤炭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促使全省煤炭资源尽快摆脱“多、小、散、乱”的局面,向优势煤炭开采企业集中。加快构建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全力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搞好统筹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完善资源管理和生产开发制度,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整改;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进一步整顿资源开发秩序,严禁擅自开办煤矿、私挖乱采,实现合理有序开发。
2.实施生态恢复工程
积极开发塌陷区土地、煤矸石及粉煤灰等废弃资源堆场的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工作,严格执行“占补平衡”的征用耕地原则,是保证山西省国土资源总量平衡和生态安全的重大措施。实施矿区生态恢复工作,综合利用塌陷土地进行矸石、粉煤灰充填复垦造地,或发展养殖业、种植业,逐步发展生态产业,可使已被破坏的土地逐步恢复生机。
3.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做好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矿井废水和废气以及脱硫废渣等废弃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多次利用的重要措施。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水泥及建材,利用煤矸石发电,回用矿井废水用于选煤和工业用水,抽取煤层气发电或为居民提供燃气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最有效途经。
4.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环境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建议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
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等。
5.大力发展煤化工,向煤炭精深加工要效益
煤化工是以煤炭为资源,利用科学技术加工生产化学化工产品的一个大产业。其产品如化肥、甲醇、乙烯、丙烯等,市场潜力巨大,产品附加值高,1吨化工产品价格是1吨煤炭价格的几倍到几十倍。根据山西省煤炭及工业特点,重点发展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联产利用等项目。
6.用新装备生产焦化产品
只焦不化,这是过去人们描述山西焦化行业时常说的,即指将炼焦时产生的大量煤气排放掉,既污染环境又浪费资源。通过改造旧焦炉,更新炼焦生产装备,实现收回焦炉剩余煤气,利用余热发电并开发醇醚燃料等。
综上所述,整合煤炭资源,发展大型优势煤炭企业,优化煤炭生产结构,实施生态恢复工程,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同时告别只挖煤、采煤的单一经济模式,走以煤为原料提炼转化系列化工产品,形成煤化工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的保障。
自中纪委建议“倒查20年”,内蒙古有哪些涉煤反腐落马?
据小编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整改了解到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整改,自中纪委建议“倒查20年”后,近3个月内蒙古已有40余煤反腐“老虎”落马。包括哪些呢?那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近3个月内蒙古已有40余煤反腐落马
据小编了解到,在今年的2月份,内蒙古纪委发布消息称,建议全面清查近20年来煤炭资源领域腐败的问题。截至目前为止,在这4个多月里,内蒙古就已经有多名煤“老虎”纷纷落马,据统计,曾担任过煤炭局的局长的人数,就有6人之多。
从《廉政瞭望》杂志的微信公众号“官察室”所提供的数据可以统计出,近3个月内,内蒙古已经有四十余名处级以上的官员涉煤落马,发现这其中不少还是退休的官员。这里包括很多,小编在这里就举几个人说下,鄂尔多斯市的原煤炭局党委书记、局长郭成信,掌握着当地煤炭项目审批大权已长达8年之久。在今年5月份,也就是在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整改他退休5年3个月后被查出。
还有比如说,内蒙古的霍林河煤业集团原法律顾问李永先,就是在此轮反腐风暴中落马的退休国企高管。李永先是在2013年退休的,在2016年时,曾被人实名举报过一天内花费1280万元,拿下41套房。面对这样的质疑,李永先表示做出这个举动是因为不是购买房子,而是拿来顶账的,在此轮专项整治工作中,已退休7年的李永先他是第一批落马的。
在7月21日相关报道中,可以知道又有一则关于内蒙古涉煤反腐又有国企高管被查的消息,据消息所知是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赵洪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监察深入调查中。
据所公开简历中可以知道他的一些信息,赵洪月,出生于1962年,曾经在能源行业任职多年,从2016年5月至被查前,工作职位是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据小编了解到,中纪委网站还刊发长文回答到,关于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为何要倒查20年之久的问题。据中纪委网站披露可知,长时间以来,花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现象、问题集中,已经成为延续多年的问题了,已经是成为污染政治生态的最大“毒瘤”和根源了,所以必须要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强力推进这个做法,坚决彻底割除这种贪污腐败现象。
小编,觉得真是大快人心!同时希望能够有更多的组织干部抵制贪污腐败,对于贪污腐败的问题,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整改我们要有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倒查20年”,除了煤炭领域还有哪些领域可以这样查?
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整改我觉得资源型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整改的领域都可以这么查,比如石油行业,也属于国家资源型的领域,这个跟煤炭领域很相似!还有钢铁,电力等领域也跟煤炭领域一样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