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出口业务培训ppt(海关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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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
中国海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中国海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律、规定,监督管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出、逃避关税等走私违法活动。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几点:
1. 依法如实申报的原则。即任何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进出境时,均向海关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方可进行进出境活动。
2.接受海关监管的原则。在海关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动均在海关监管之下,有关货物的各项活动应经过海关的准许,必要时应接受海关查验。
3.海关放行后提取的原则。只有在海关按国家各项规定对申报情况和货物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并征收相应税费后办理放行手续,货物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方可对其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进境或出境。
(二)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一般规定
申报:
进口货物向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境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 海关手续。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可以EDI方式办理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应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的同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查验: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外,都应由进境地海关或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指运地海关进行查验。海关查验一般有单证查核、外形查验、开箱抽样查验以及通过技术设备进行查验等不同方式,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一种或几种。
征税:
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海关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国海关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的担保后放行。
放行: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2.特殊情况
暂时进出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过境、通运、转运货物: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进出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三)中国海关通关作业流程
1、企业申报:进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委托报关单位制发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自行制发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2、海关审单:海关收到电子数据后,首先由计算机对数据进行检查,其完整性、逻辑性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的,转入审单中心人工审核,如不符合,则退回申报人要求重新填报。审核主要是申报的正确性、真实性的审核,主要集中于归类、价格、原产地、贸易性质及进出口管理条件,并计算相应税费;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时,海关可以要求申报人重新申报或者作出补充说明。
3、现场交单:经人工审单合格通过后,海关发出电子通知,申报人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到口岸现场办理交验报关单、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以及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并交纳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或其它费用,方式可以采用银行交付、网上支付等。如海关确定查验的,申报人应按海关要求搬移、开拆货物,查验结束后,双方共同在查验记录上签字,如海关认为必要,也可径行查验。
4、海关放行,提取货物:海关收到税、费交纳完毕的证明后,签发货物放行单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以到码头或仓库提取货物,安排运输。
5、转关运输:如申报人希望在内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海关就近办理海关手续,可以在申报时提出转关申报(填制转关运输申报单),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转关运输的手续,口岸海关将有关运输、货物等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至主管地海关,待货物运至指运地后再办理审单、交单、征税等手续。
二、中国海关业务制度的改革
(一)中国海关的工作基本方针
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进步更加日新月异,全球范围的产业结构调整加速,企业生产、经营和运销方式发生剧烈变化,贸易便利化呼声益强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凭借快速进步的加工技术、无限供给的劳动力、相对低廉的生产成本、日益成熟的投资贸易环境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中国正在逐步成为世界的加工中心。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海关将面临多方面的影响和挑战,要求海关必须改革海关业务制度,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全面提高通关速度,推进贸易便利化,中国海关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了业务制度的改革、管理方法的创新,加快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提高效率,依法行政,努力学会按国际通行规则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提高海关执法能力和通关效率。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新要求,海关总署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新方针。
“依法行政”是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其本质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进行,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海关管理的公开、透明和法制化水平,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为国把关”和“服务经济”是国家对海关的两个基本要求。海关必须高质量地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税收、打私等各项任务,维护公平有序的进出口环境,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海关工作必须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以企业诚信守法的程度换取海关的通关便利程度,切实提高通关效率,努力降低贸易成本,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有效完成“把关”与“服务”,实现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结合,是做好当前海关工作的关键。
“促进发展”是海关工作的根本目的,“发展是硬道理",海关工作必须加快海关改革和建设步伐,以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利益,推动海关事业向前发展。
中国海关的基本工作方针,是海关工作的指导原则,也是深化通关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二)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改革
1、、实施通关作业改革,不断提高通关效率
改革开放25年来,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GDP年均增长9.4%,外贸进出口年均增长16%。面对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持续高速增长,中国海关面临的通关压力越来越大。从上世纪未开始,许多国家海关都在积极致力于加快海关现代化发展步伐,改革和完善海关管理制度,简化海关手续,进一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国海关亦于1998年确立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跨世纪发展战略,并自1998年4月起开始着手对通关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和优化,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自2000年起,全面实施通关作业改革,重新设计通关作业流程,改革通关作业方式,调整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事权和职能分工,努力实现通关管理的信息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在实施通关作业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口岸海关与内陆海关的跨关区快速通关,确保进出口物流在关区间快速流动。为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效能,中国海关积极协调口岸各相关部门,实施“大通关”制度改革,发挥协同效应。通过近5年的改革,通关效率得到极大提高。2003年,全国海关共受理报关单2900万份,2004年全国海关受理的报关单数超过3300万份,通关速度进一步提高。每份报关单的平均通关时间从5年前的按天计算,缩短到今天近90%的报关单可以在当日结关放行,其中相当部分只需要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即可结关放行。通关作业改革极大地便利了国际物流的大规模跨国境流动,促进了贸易便利化。
2、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进出口企业和货物实施分类管理
学习和借鉴外国海关风险管理经验,我国海关于1998年研究提出了守法管理的目标和方法。1999年4月,海关总署与相关部委联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估,核定企业的守法程度,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不同管理类别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实行了 “红、黑名单”制度,对诚信守法的企业给予通关便利,对诚信不好的企业实施重点治理,对严重走私违法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为支持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出口,2001年海关总署与相关部门共同制订了一系列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大型高新企业给予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以及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等便捷通关措施。为企业进出口开辟了“绿色通道”,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3、以快速通关为目标的转关运输监管模式改革
自2000年初开始,根据形势发展要求,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监管模式研究并进行了以快速通关为基本目的改革,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主要是:一是实施转关运输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模式,简化手续;二是实行提前报关,减少货物和运输工具在口岸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二是利用科技手段,实行电子数据核销,强化海关监管。改革后,在收到运输工具载货清单的情况下,企业可提前在所在地海关报关,海关收到提前报关数据并经审核后,办理查验、纳税、放行等及其后续手续,报关单数据自动转换为转关信息、以电子数据联网传输方式发至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境地海关即可按照所在地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转关手续。这一改革大大缩短了货物在进境口岸停留时间和办理手续的过程,通关速度有较大提高,同时也为企业避免了一定要到进境地办理通关的麻烦,方便了企业。
4、加快建立“中国电子口岸”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严厉打击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自1999年起,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局、铁道部、民航总局、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出入境检验局、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开始联合建设“中国电子口岸”。“中国电子口岸”实质上是“电子政府”的雏形。该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公用信息化平台,将跨部门、跨行业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到一个公共的数据中心,政府管理部门可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办理手续,实施管理,企业可在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由此将大大增加口岸执法的有效性和通关的整体效率。
目前,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已初步实现了与海关总署、外汇总局、国税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贸促会、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以及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的联网互通和信息共享;入网企业达18万家,制发IC卡超过50万张。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已在41省市成立了数据分中心,在北京建立了主运行系统和同城备份系统。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级市建立二级节点82个,计划2005年底扩展到全国所有360个地级市。
按照吴仪副总理关于大通关制度改革“政府牵头协调、统一信息平台、手续前推后移、加快实货验放”的总体要求,遵循“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品牌”的原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宁波和山东等7个省、市政府已同我署就合作建设地方电子口岸签署备忘录。
电子口岸已开发运行联网项目及正在开发项目共51个,其中行政执法项目25个(已推广实施19个),辅助项目8个,正在开发项目18个。每日处理电子单证数量达50万笔,中国电子口岸门户网站每日点击率超过430万次。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例一:铁路口岸信息平台建设。该项目可以实现海关、铁路、质检及进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报关企业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方便企业进出,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同时严密了进出口管理。该系统于2003年8月试运行,已累计传送海关电子舱单70余万份。据铁道部反映,信息平台在北方四大口岸站(满洲里、阿拉山口、二连、绥芬河)试运行以来,实现了舱单与海关监管指令的24小时不间断传输,电子换装清单缩短车辆停时1小时以上,压缩宽轨车辆停时0.63天。按四个口岸站宽轨车保有量1500辆计算,每辆车一天车辆使用费11.5瑞郎计费(1瑞郎=6.6元人民币),每天可节约国外车辆使用费7.17万元,累计每年可节约2617万余元,为我国铁路的跨跃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例二: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该项目实现海关与国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税票的数据共享与联网核查,堵住了不法分子利用假税票进行抵扣的漏洞。系统于今年8月上线运行,4个月累计向国税总局传送专用税票电子底账188万票。不仅严密了双方对专用税票的管理,而且有效地防范了不法份子大肆伪造专用缴款书办理虚假抵扣的不法行为。据我署统计,今年前8个月各地海关协助全国税务机关共甄别伪造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972份,涉及抵扣金额7.89亿元。自8月双方实现数据联网交换后,上述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9至10月份各地海关甄别的伪造专用缴款书下降到796票,11月份以后尚未发现伪造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例三: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该项目主要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手段,帮助国税局审查企业退税申报的合法性,防止不法企业骗退税。该项目于2003年在全国推广,我署每日向国税总局传输报关单电子数据4万余份。据国税总局反映,该系统运行以来,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较以前缩短25天,进度明显加快,提高了退(免)税申报的质量,今年1-11月,各级税务机关办理历年欠退税2001亿元,办理2004年新发生退税1881亿元,基本可以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工作目标;同时,通过数据交换,协助国家税务总局核查有疑点出口报关单数据12万条,为及时解决历年欠退税问题创造了条件,得到了广大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好评。
例四:进出口外汇核销单联网核查系统
5、试行无纸通关
无纸通关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及现代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改变以往进、出口企业递交书面单证报关的做法,实现海关与企业及相关单位联网,企业网上申报,海关对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与传统纸面单证的作业模式相比,无纸通关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简化通关环节,资信好的企业报关单电子数据经审结后,直接验放报关货物。二是通关全程电子化,海关在通关过程中不再收取、审核纸质单证,而是通过与企业联网实现数据审核、信息验放,事后集中补交书面单证。通过海关监管工作前置或后移,最大限度压缩通关时间。
无纸通关并不是中国海关的发明,它是一种依赖于高科技信息网络系统和各通关环节高效运作的先进通关方式,为国际贸易界和各国海关所推崇,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普遍推行。中国海关从1994年就已经开始在部分海关、部分企业试行了EDI无纸报关方式。200l年8月,又在南京、杭州、上海、广州4个海关试行联网报关,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仅仅是报关的无纸化,不足以解决整个通关作业流程中提高效率的问题。
原来的EDI报关,主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从由纸变成无纸,使报关电子化。而无纸通关,是把通关作业流程各个环节能够无纸化的全部无纸化,而且把可以前推、后移或者外置的海关手续,统统提前或推后到通关过程之前或之后。这就大大压缩了货物在口岸的通关时间,提高了贸易效率,使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效益。
无纸通关改革的推进,为企业带来便利,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所有进行无纸通关的企业,都承诺要遵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一旦在应用中出了问题,对一般性的差错,如管理混乱,信誉不好,不符合海关的要求,海关会取消给予的待遇。严重的差错,属于走私行为的,按走私查处;属于违规行为的,按违规处理。
6、不断改革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施联网监管,改革保税区管理、出口加工区管理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国内外投资者纷纷在中国设厂开展加工贸易,并在经营上实施全球营销、零库存等经营管理模式,因此对进出口通关的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这种要求,中国海关对加工贸易采取了一系列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
一是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联网监管是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现对加工贸易货物有效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货物通关等手续。实践证明,“电子底账”+“联网核查”的新型加工贸易监管方式加强了海关监管,简化了手续,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增强了外国投资者在华的投资信心。
二是建立保税区监管模式。中国海关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在沿海港口和陆路口岸等地区,设立了15个保税区,在区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管理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保税区具有仓储、贸易、加工和展示四大功能。目前,保税区业务量增长迅速,发展势头良好。2003年全国保税区进出口总值达到511亿美元,同比增长68.1%,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6%;截至2003年底,全国保税区累计批准企业3.1万余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1.5万余家,累计合同利用外资29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75亿美元。2003年,全国保税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739亿元,同比增长35.5%,有力地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是建立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高速发展,比重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中国海关改革传统加工贸易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出口加工区监管新模式。从2000年4月到现在,国务院已批准设立了39个出口加工区。通过在区内实施特殊的税收和管理等政策,引导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及区外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为出口型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带动国产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2003年,我国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值180亿美元,同比增长2.8倍。
四是适应现代物流运行的需要,改革保税物流监管制度。现代物流产业的高速发展,对中国海关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我们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推动保税物流监管改革。海关对保税物流的管理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第二层次是保税物流中心,第三层次是实行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是国家为了促进保税区健康发展,推动现代物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保税物流园区则是为启动区港联动项目,在毗邻保税区的港区划出专门供发展仓储物流产业的区域,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业务。通过这一连接保税区和港区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在继续发挥保税区现有政策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临近港口货物集散便利的交通优势,简化海关手续,加快物流速度,降低商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吸引仓储物流企业投资,促进保税区向仓储物流专业化方向发展,带动港航产业、仓储产业和物流产业的联动发展。2003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开展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工作。2004年8月,宁波、大连等7个港口与附近的保税区开展区港联动试点。新的保税物流监管制度基本形成。
三、中国海关业务改革的发展
海关统计显示,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历史性地突破了万亿美元大关,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实现了新的跨越,进入到“后”万亿美元时代,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外贸易作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大舞台,今年主要呈现6大特点,归纳起来可简述为一、三、十、百、千、万。 “一”:第一大贸易伙伴易位。今年5月,欧盟从15国扩大为25国。东扩后的欧盟一举取代日本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 “三”:全年中国外贸在全球排名将进入第3名,中国的对外贸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快速发展的。改革初期,1980年中国进出口贸易规模仅位居世界第32位,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份额不到1%,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小国。此后,中国外贸进出口规模连年增长,且发展速度逐年加快。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发布《2004年贸易与发展报告》称:中国在全球经济增长进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甚至可以说,2003年和2004年初期,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十”:进口商品价格涨幅超过10%。近10年来,国际市场商品价格有涨有跌,但综合价格上涨幅度在今年达到顶点,其根源在于世界经济快速增长,石油价格节节攀升。中国进口价格亦大幅上涨,前3季度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为近10年来最高。进口价格和进口数量的共同作用促使中国外贸进口总值大幅增加。去年前3季度中国外贸进口总额增长38.2%,就是由进口商品价格上涨10.4%,进口量增长25.2%共同作用引起的。“百”:从百亿美元逆差扭转为百亿美元顺差。今年以来,中央及时决断,进行宏观调控。其在对外贸易领域的影响明显体现在进口增速放缓,贸易平衡逆转。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外贸易一直保持顺差,但今年前2月,进口增长达到42%,贸易逆差达79.7亿美元,3月、4月份月度进口增速一直保持在40%以上,到4月份贸易逆差超过100亿美元。是时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严控贷款和投资规模,5月份进口增速放缓,出口速度加快,到9月份进口增速进一步降至22.1%,10月份进口增速略回升至29.3%,但总体贸易平衡从逆差转为顺差,前10月实现贸易顺差109.7亿美元,全年贸易顺差将超过去年。 “千”:9月单月进出口总值跨越千亿美元大关,1988年12月中国月度对外贸易额首次突破100亿美元,此后,单月进出口值一直在百亿美元的量级徘徊,2002年4月突破500亿美元,2003年增速再提,700亿至900亿的跨越分别在4月、9月、12月完成。2004年9月单月进出口值历史性地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066亿美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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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指的是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和物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通过海关监管口岸时,依法进行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过程。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
进出口报关所需资料
出口报关所需资料
A、清关所需资料:
1、正本合同/手册
2、正本发票
3、装箱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报关委托书
6、码头设备交接单(码头出具)
7、装船单(报关公司出具)
8、海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B、转关所需资料:
1、司机本(海关监管货物准载证)
2、码头设备交接单(码头出具)
3、装船单(报关公司出具)
4、主管海关已签章的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及出口货物报关清单
二、进口报关所需资料
A、清关所需资料:
1、正本合同/手册
2、正本发票
3、装箱单
4、报关委托书
5、提货单(D/O)
6、有背书的提单(B/L)附件
7、海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B、转关所需资料:
1、司机本(海关监管货物准载证)
2、发票/装箱单/提单的复印件
3、提货单(D/O)
4、提前报关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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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海关基础业务的相关知识啊!
1. 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
中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海关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简言之,海关具有监管、征税、查私、编制海关统计四大基本任务。
2. 什么是自理报关企业?哪些企业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
自理报关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履行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只为本企业(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境内法人企业。
经国务院、外经贸部及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进出口业务能力的企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主要包括: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7)其他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3.自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哪些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资料正本(或复印件);
(1)《企业情况登记表》(在海关领取);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企业的合同、章程(自营进出口企业不需提供合同);
(6)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7)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提供);
(8)进口设备清单(不进口设备者不需提供);
(9)租赁协议(场地、厂房不是租赁的不需提供);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财务主管人员名单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在海关领取);
(11)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簿设置情况;
(12)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1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4)报关专用章(印模)。
海关审批后,核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4.什么是代理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企业是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
5.代理报关行为规则是什么?
(1)代理报关企业应在关区内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需代理异地报关的,应经青岛海关商 异地海关同意,并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
(2)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事宜。
(3)代理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以下文件:
a.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授权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手续的责任授权书;
b.承揽、承运该批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c.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
(4)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5)代理报关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帐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帐册和报关营业记录。
6、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便利和优惠?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将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原则上每季度评定一次。
海关对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在实行常规管理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和优惠:
(1)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
(3)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4)与海关签定免检协议的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于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6)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a. 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b. 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c. 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适用A类管理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7.什么是报关员?怎样成为报关员?
报关员是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并以此为职业的人员。
欲从事报关业务的人员,如符合海关规定的条件,应先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然后持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出具的聘用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报关员的申请。经海关审核合格的,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这样,就具备了代表所属企业向海关报关的资格。
8.什么是通关?
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物品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收税费、批准进出口的全过程。
9.基本的通关程序有哪几项内容?
进出口货物有五个基本的通关程序,即:(1)申报、(2)查验、(3)征税、(4)放行、(5)结关。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以经审核的申报单证为依据,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的行为。
征税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和代征税的行为。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数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行为。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行为。
10.进出口货物报关应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时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如发票、装箱单、提(装)货凭证(或运单、包裹单)、合同。减免税货物应提供相应的管理证件(如《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等)。
11.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什么税种?
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少数商品还要征收消费税。
海关只对少数出口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对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税是海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关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关税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增值税是以企业和个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等生产劳动创造的价值额(即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赋。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国家规定应税消费品所开征的一个税种。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也由海关代征。
12.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如何计算?什么是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 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率
1-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以及货物进口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卖方佣金)和为在境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者使用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费等费用。但在成交价格中已单独计价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的进口人向境外采购代理支付的买方佣金、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以及工业设施和机械设备进口后的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或培训费用不包括在内。
13.目前海关执行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海关执行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国内投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等)进口设备减免税、科教用品减免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减免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减免税、进口动植物种源减免税等。
14.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有哪些?
(1)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包括单独进口的配套件、备件);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包括单独进口的配套件、备件)。
15.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有哪些?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基建或技改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包括单独进口的配套件、备件);
(2)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3)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4)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包括单独进口的配套件、备件)。
但是,以上国内、外投资项目进口分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不予免税。
16.国家对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有何规定?
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利用技术改造贷款和外贸发展基金为扩大出口或技术改造而确需引进本企业自用、国内不能生产、技术先进且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加工设备、测试设备和样机,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7.台湾同胞投资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可以采取:
(1)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2)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3)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4)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5)购置房产;
(6)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展经营;
(7)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8)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18.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一般有哪些程序?
(1)有进口设备的投资项目经计委或经贸委、外经贸委批准后,应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企业减免税项目备案”。海关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核准其减免税额度。
(2)经海关减免税项目备案的企业,在设备进口前,向海关提出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19.企业减免税项目备案应交验哪些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
①《企业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在海关领取);
②《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项目不需提供);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④《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
⑤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⑦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以现汇出资的企业应交验《验资报告》)。
2. 国内投资项目
①《企业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在海关领取);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④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⑤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0.企业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应交验哪些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在海关领取);
(2)进口合同、发票;
(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装箱单、说明书、属于国家管制进口设备范围的需提供有关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1.哪些单位可享受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政策?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2)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22.进口动植物种源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署税[1998349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免税引进的动植物种源仅限于农、林、牧、渔领域的生产和科研。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也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上述动植物种源,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实行归口管理。进口单位分别持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23.外国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征免税有什么规定?
外国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活用品。
外国常驻人员在取得我国公安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后,可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进口自用物品申请。海关对其进行审核,除国家规定的20种停止减免税的商品外,进口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超出限量,属自用的,经核准准予征税进口,自用机动交通工具(小汽车、摩托车)每人各限一辆征税进口。经海关核准进口的自用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申请自用物品,每人只限一次。
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时,外方常驻人员本人必须到海关,并提供下列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1)《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来往大陆通行证》);(2)《长期居留证》;(3)《营业执照》;(4)《企业登记备案证》;(5)任职证明(营业执照上有其姓名的可免交);(6)外方常驻人员企业担保函;(7)一寸免冠照片1张。
24.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有什么规定?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 8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6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 5年
海关对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管理,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企业应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后,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25.什么是保税制度?目前我国保税制度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税费的一种海关管理的业务制度。
目前我国保税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如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免税品商店等;第二种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保税区等。
26.什么是保税货物?保税货物具有哪些特征?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具有以下特征:
(1)特定目的,即为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和加工制造活动而进口;
(2)暂免纳税,即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予征税或免税。
(3)复运出境,即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的产品复运出境。
27.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即:
(1)合同登记备案。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持有关批件、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核准后,签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单证。
(2)进口货物。保税货物实际进境,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持主管海关核发的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或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
(3)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保税货物进境后,储存于海关指定的场所或交付给海关核准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制造,在储存期满或加工成品后复运出境。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持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或其他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办理复出口手续。
(4)核销结案。备案合同期满或加工产品出口后一定期限内,经营单位应持有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并最终确定征免税之后,予以核销结案。
28.什么是进料加工?什么是来料加工?两者有什么不同之处?
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简称料件)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称“加工贸易”。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有:(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进料加工则是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2)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属外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所有权属我方经营单位。(3)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同,为两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