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图中可以用中文标记吗(专利的文献标识符)
本文目录一览:
- 1、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是什么?
- 2、专利是用什么符号表示呢?
- 3、如果该专利已授权可以标注吗?
- 4、专利附图当中能同时出现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吗?常见的申请当中经常出现汉字吗?
- 5、如何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是什么?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为发明专利图中可以用中文标记吗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发明专利图中可以用中文标记吗: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图中可以用中文标记吗;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
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专利是用什么符号表示呢?
专利并无专用符号,而是用专利号进行表示,字母ZL就表示专利。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规定》: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 “ZL ”表示 “专利 ”,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读懂专利号!
申请年号+专利申请种类+申请顺序号
前2位数字表示申请年号,第3位数字中:
1= 发明专利申请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8=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
9=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后5位数字为申请顺序号。
小数点后面一位数是计算机的校验码,是用前8位数依次与2、3、4、5、6、7、8、9相乘,将它们的乘积相加所得之和,用11除后所得的余数。当余数大于等于10时,用x表示。
例如,扬子冰箱液体排放装置的专利号为ZL88201465.X,即该专利是1988年申请的第1465件实用新型专利。
如果该专利已授权可以标注吗?
可以的,但是要注意标注的方式要符合规定。《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专利附图当中能同时出现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吗?常见的申请当中经常出现汉字吗?
您说发明专利图中可以用中文标记吗的方法可以。审查员一般不指这种问题。您标引清楚即可。
发明专利图中可以用中文标记吗我的建议发明专利图中可以用中文标记吗,您把每个构件拆解出来,每个构件再单画一个放大图。然后标清楚。附图标记没什么太严格的限制。建议写成1a,1b,1c。2a,2b,2c的形式。或者就直接顺序标号。构件1标为“1”,零件标成“2,3,4”。构件2标成“5”等等
如何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
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