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药光互补光伏招标(光伏产业招标采购)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有哪些?
- 2、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是什么?
- 3、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有哪些?
- 4、光伏属于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么
- 5、光伏电站EPC招标是否可以通过内部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完成?还是必须通过公开招标?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有哪些?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有:
1、光伏和农业的简单结合。是在光伏阵列间距中,种植农作物,两者结构上是独立的,在空间布局上相互结合,选择种植低矮的农作物,或者提高光伏组件高度,保证种植的农作物的高度低于光伏阵列,避免影响光伏发电。
2、光伏和农业大棚的附加式结合模式。在常规光伏电站中,光伏阵列之间建设光伏大棚,两者的独立的,在空间布局上有相互结合,互不影响。
3、光伏阵列作为农业大棚、阳光房的一部分。组件安装在向阳坡面,结构上结合为一体,可做联栋或单栋。
“农光互补”模式的优势:
1、可以有效解决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和开发绿色清洁能源的问题。在众多的新能源中,太阳能作为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清洁能源,极具增长潜力,在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经济的全球背景下,“农光互补”模式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机会和市场空间。
2、节约了建设地面电站的土地,同时可以就地转化电力,就近使用,降低电力传输中损耗,能源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是什么?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是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无污染零排放的特点,与高科技大棚有机结合的发电项目。
该项目就是在大棚的部分或全部向阳面上铺设光伏太阳能发电装置,它既具有发电能力,又能为农作物、食用菌及畜牧养殖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发电和农业生产两不误,以此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其他情况简介。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为棚外光伏发电,棚内种植蔬菜,所发电量除供棚内使用外,余量并入公共电网,享受国家新能源发电政策补贴。棚面屋顶由太阳能组件和超白玻璃组合铺设而成,过滤对农作物有害的光波,对棚内温湿度智能调控。
农作物生长需要的光与光伏发电需要不同的光波,光伏日光温室能够实现发电种植两不误。由于太阳能电池组件会造成一定的遮光,每个大棚可根据不同农作物对光的需求,采用不同的装机容量设计,满足植物光合作用对光的需求。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有哪些?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有:
1.农光互补。
农光互补通过建设棚顶光伏工程实现清洁能源发电,最终并入国家电网,同时在棚下将光伏科技与现代物理农业有机结合,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既具有无污染零排放的发电能力,又不额外占用土地,可实现土地立体化增值利用,实现光伏发展和农业生产双赢。
2.林光互补。
林光互补就是在光伏板下空地套种红叶石楠苗木,既可以通过光伏发电帮助贫困户增收,又能够通过苗木种植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实现光伏发电和苗木种植。
3.渔光互补。
“渔光互补”是指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在鱼塘水面上方架设光伏板阵列,光伏板下方水域可以进行鱼虾养殖,光伏阵列还可以为养鱼提供良好的遮挡作用,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
光伏属于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么
不是必须,有些小项目资金不大的,或者自己出资建设的就可以不走招投标流程。
光伏电站EPC招标是否可以通过内部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完成?还是必须通过公开招标?
您问这个问题肯定是这个项目的立项批件还没有下来,不管是备案的还是核准的项目在批件中对招标方式都会有规定。所以说在没有批件的前提下招标最好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这样比较安全,不会有什么后遗症。
国家计委第3号令明确规定了必招项目的范围和规模,你可以参照一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5月1日发布 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曜迹�娣墩斜晖侗昊疃���荨吨谢�嗣窆埠凸�斜晖侗攴ā返谌�醯墓娑ǎ�贫ū竟娑ā?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