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地震救援专业队建设标准(消防重型地震救援队)
本文目录一览:
- 1、谁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正)"
- 2、改革后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 3、请问消防站及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常识有哪些?
- 4、我国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是由哪几部分组成
- 5、如何培训出专业的应急救援团队建设
- 6、根据消防救援队的建设标准我们怎么做到之行合一?
谁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正)"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1998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207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七章 人员配备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 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 表1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小型普通消防站
车辆数
4-5
2
6-8
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m2 。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责任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
第十三条 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 。
小型普通消防站 350~1000m2 。
特勤消防站 2600~3500m2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照表2确定。
第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
第十七条 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 表2
房屋
类别
名 称
消 防 站 类 别
普 通 消 防 站
特 勤
消 防 站
标准型普通
消 防 站
小型普通
消 防 站
业
务
用
房
消防车库
(车位数)
290-380
(4-5)
80-150
(2)
420-600
(6-8)
通信、接待室
30
10-30
40
体能训练室
40-80
20-60
80-120
训练塔
120
-
210
灭火抢险与个人防护器材及被装营具库
50-100
6-70
100-150
修理间、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
40-100
0-30
60-100
蓄电池室
10
-
10
图书阅览会议室
50-150
12-60
110-200
干部备勤宿舍
48-100
20-60
90-120
消防员备勤宿舍
156-204
50-90
270-360
辅
助
用
房
餐厅、厨房
90-100
30-60
140-160
锅炉房、浴室
70-110
8-60
130-150
晾衣室(场)
14
-
20
贮藏室
30
0-10
40-60
盥洗室、厕所
40
9-20
40-70
配电室
10
-
10
油料库
12
-
20
其 他
20
-
30-50
合计
1120-1610
245-700
1820-2450
注:①消防车库面积也可按实际配置的车型计算;
②表中指标应根据使用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
第十九条 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应设训练塔。
第二十条 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中档或普通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中档或普通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积极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锅炉房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执勤宿舍、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可设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排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事故照明。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建设用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第二十三条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2400-4500m2;
小型普通消防站 400-1400m2;
特勤消防站 4000-5200m2;
注: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责任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宜符合表3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 表3
消防站类别
品种
普通消防站
特 勤
消防车
标准型普通
消 防 站
小型普通
消防站
水罐消防车
1
1
1
水罐或泵浦消防车
1
1
1
水罐或泡沫,干粉消防车
1
-
1
举高消防车
1*
-
1
抢险救援消防车
1*
-
1
排烟消防车
-
-
1*
照明消防车
-
-
1*
器材消防车或供水消防车
-
-
1
注: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带“*”车种,车辆总数为4辆时选取一辆;特勤消防站,车辆总数为7辆时,在带“*”号的车种中选取一辆。
二、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不应抵于表4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消防站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表4
消防站类别
技术性能
普通消防站
特勤
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
消防站
小型普通
消防站
发动机最大功率(kw)
118
118
191
最大装载质量(Kg)
8000
8000
12000
水罐消防车出水性能
出口压力(Mpa)
1
1.8
1
1.8
1
1.8
流量(1/s)
40
20
40
20
60
30
水罐消防车出泡沫性能(类)
A、B
A、B
A、B
举高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m)
20
-
30
抢险救援消防车
最大起吊质量(kg)
3000
-
3000
最大牵引质量(kg)
10000
-
10000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表5
消防站类别
名称
普通消防站
特勤
消防车
标准型普通
消防车
小型普通
消防车
机动消防泵(含浮泵)
2台
1台
3台
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
2个
1个
3个
移动式消防炮
1个
-
2个
A、B类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
2套
1套
2套
消防栓扳手,水枪,水带,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常规器材工具
按所配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表6
消防站类别
名称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
消防站
小型普通
消防站
化学侦检器材
-
-
1套
洗消处理器材
-
-
1套
液压破拆组合器材
1中组合
1小组套
1大组套
机动切割器具
1台
1台
1台
无火花工具
1套
-
1套
起重气垫
1套
-
1套
堵漏,抽吸器材
1套
-
1套
消防热像仪
1台
-
2台
消防排烟机
1台
-
2台
照明灯具
1套
1套
1套
强光手电
每班2只
每班2只
每班2只
漏泄通信救生安全绳
每班2根
每班2根
每班2根
缓降器
2个
1个
2个
挂钩梯,两节梯,三节梯,软梯等登高工具
3套
1套
4套
平斧、铁铤等一般破拆用具
3套
1套
4套
消防站消防人员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 表7
消防站类别
名称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
消防站
小型普通
消防站
消防战斗服
每人1套
每人1套
每人1套
消防手套
每人2双
每人2双
每人2双
消防战斗靴
每人2双
每人2双
每人2双
消防防化服
4套
-
每班4套
消防隔热服
每班4套
每班4套
每班4套
消防避火服
2套
-
每班2套
面罩外(内)置式消防头盔
每人1顶
每人1顶
每人1顶
安全带,钩,腰,斧,导向绳等
每人1套
每人1套
每人1套
防毒面具(含呼吸过滤罐)
每人1个
每人1个
每人1个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每班4具
每班4具
每人1具
空气呼吸器充气机和校验仪
-
-
各1套
消防员紧急呼救器
每班4个
每班3个
每人1个
绝缘手套和绝缘胶靴
每班2套
每班1套
每班3套
注:寒冷地区的消防个人防护器材应考虑防寒需要。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水带,灭火剂,空气呼吸器备用钢瓶,消防站斗服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
第七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二条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配备,应符合表8的规定。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和其它人员配备数量(人) 表8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小型普通消防站
人数
30-40
15
45-60
注:(1)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指标,配4辆车时取下限,配5辆车时取上限。
(2)表中特勤消防站指标,配6辆车时取下限,配8辆车时取上限。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四条 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评估消防站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筑安装投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9确定。
消防站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及建设工程指标 表9
消防站类型
估算指标(元m2)
建设工期指标(d)
普通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1600-1800
180-295
小型普通消防站
1400-1500
120-140
特勤消防站
1800-2100
195-330
注:(1)表中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1996年北京地区价格确定的,使用时应按当年及建设期末于1996年北京地区价差进行调整。
(2)本指标为消防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费,城市各种配套设施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基础处理费和红线以内的围墙,道路,管线等室外工程及消防训练塔和场地的建设投资。
(3)表中建设工期指标是参照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确定的。使用时,应结合当时的施工技术水平和当地的自然环境及气候条件进行调整。本指标为正常施工工期,未考虑寒区气候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设工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消防站车辆装备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10确定。
消防站车辆,装备和各种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 表10
消防站类型
车辆投资
装备和器材投资
普通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650-850
150-190
小型普通消防站
120-140
50-70
特勤消防站
800-1100
250-350
注:(1)表中指标是依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按照1998年国内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价格编制。
(2)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
(3)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改革后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消防救援队伍改制后城市消防救援体系现状分析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容消防地震救援专业队建设标准,全国现有城市消防组织主要有4种形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纪律队伍消防地震救援专业队建设标准,同时被称为国家队消防地震救援专业队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改制之前由公安部和武警部队双重领导,改制后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领导。
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队站建队标准》和《乡镇消防队站建队标准》建立的消防队,俗称政府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分布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由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等5项符合《消防法》建队规定的单位,建立的由单位内部人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四种消防队伍相互间的区别与联系:
建设主体不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志愿消防队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单位专职队是由符合建队要求的单位建立。四者的建队经费来源及建队标准不尽相同。
职能不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当地消防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志愿消防队主要是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本单位内部的火灾扑救工作。
四者的管理及业务工作指导关系
_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制后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完全下发,当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对指战员进行管理,人事任免由支队、总队、部消防局分级负责,队伍日常管理由本级负责人负责并由队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灭火作战业务由本级指挥员负责并由作战指挥部门进行指导。
多数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区(市)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其人事任免、日常管理和灭火作战等业务均由各大队自主管理,支队相关部门对政府专职队的日常管理和灭火作战进行业务指导。其管理原则和灭火作战业务要求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
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由各单位自主管理,灭火作战业务由支队、大队根据消防监管层级不同进行分级指导。
保障方式不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伍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方面进行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工资、绩效奖励和装备等经费均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进行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保障。以上几类消防员均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但各地相关配套政策不一,导致各地消防员福利待遇、工资收入差异较大。
来源:今日消防 (2020年11期)
请问消防站及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常识有哪些?
消防站是专门用于消除火灾的专业性机构,拥有相当数量的灭火设备和经过严格训练的消防队员。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纳入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2.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3.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4.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我国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是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 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情况
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地震救援队)成立于2001年4月27日,主要由有关部队、部分地震技术专家、急救医疗专家和警犬搜索专家(70~80人)组成,总人数为230人左右。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下设三个支队,每个支队均可独立完成救援任务,由指挥部、搜索、救助、技术支持和急救医疗五个部分组成,约75人。每个支队的组成和人员分工如下:
支队指挥部:设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1人,通信保障人员2人,共4人。
搜索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救援小组长4人(分4个搜索小组),搜索队员12人,警犬专家4人,共22人。
救援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救援小组长5人(分5个搜索小组),救援队员25人,共32人。
技术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通讯员2人,危险品专家、地震专家、工程专家、后勤专家各2人,共12人。
急救医疗组:设组长1人,医疗人员4人,共5人。
2003年2月24日新疆巴楚—伽师地震援救是中国国际救援队成立以来首次出征。阿尔及利亚地震救援,是中国国际救援队首次参加的国际地震灾害救援行动。中国国际救援队还参加过新疆昭苏地震、伊朗地震、印尼地震海啸救援,经过多次实战考验的中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正在成为一支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救援队伍。
二、黑龙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由哈尔滨市消防特勤大队和黑龙江省地震局技术专家组成,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支专兼结合的队伍。其主要任务是,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立即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在最短时间内抢救被埋压人员和重要物资,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开展现场震情监测、震害调查一震后趋势判定工作,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辽宁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由省消防局沈阳消防特勤大队、部分地震技术人员、急救医疗人员、工程、危险品技术人员、通信技术人员等组成。分为地震专家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3个组,搜索分队、救援分队、化救分队3个分队。救援队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担任。救援队在地震灾害现场实施紧救援时,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和指挥,平时日常管理受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四、天津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是一支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为主,兼顾其他特大型社会灾害紧急救援的骨干力量。该队伍以驻津武警部队为主体,由市应急办直接指挥的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队伍。为解决建筑物倒塌后人员救护的困难局面,该队伍装备有探生、破拆、救生等特种救援设备并有较强的机动能力。
五、新疆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成立于2004年2月24日,以新疆消防总队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为主体,由自治区抽调地震技术专家、工程结构专家、急救医疗专家和警犬搜救专家参与,组成搜索、救援、技术保障、急救医疗、信息收集和生活保障等分队(组)。配备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通讯指挥和救援装备,自组建之日起就展开系统训练,随时准备实施地震灾害救援。新疆救援队是我国地震灾害紧救援队伍中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它的成立为完善全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体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六、四川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2003年12月11日,四川省第一支地震害紧急救援队在成都消防支队特勤大队2中队挂牌成立。队员主要由消防战士及地震专家组成,配备了搜索、破拆、救生、通信等现代化抢险救生器材。一旦哪里有地震发生,救援队将及时赶往抢险,对失踪和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搜索及救助。此外,救援队还负责地震害现场灭火,参与处置由地地震灾害引起的化学事故,协助处置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电力事故等。
七、云南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2003年12月27日,一支由160人组成的云南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昆明宣告成立。队员主要由驻滇集团军工兵团部分官兵和地震专家、工程结构专家、危险品识别专家、急救医疗专家、搜救犬训练员等人员组成。他们已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训练,一旦发生重大灾情,救援队将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云南省地处印度洋板块和欧亚板块碰撞带东测,地震活动频繁,仅1970年以来,就发生6级以上地震28次,地震灾害已经成为制约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组建这样一支有力的救援队对于云南省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2004年8月10日,云南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野外演练,不断提高地震救援作用,并为组建西南分队作好准备。
八、甘肃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2003年甘肃省连续发生了2起破坏性地震,给震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的破坏,他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为提高中强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能力,甘肃省政府决定组建省地震灾害救援队,以便在重大震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实施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
2003年11月,甘肃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由甘肃省地震局、武警甘肃总队联合组建,编制为100人,分设搜索组、救援组、技术组、医疗急救组。发生中等、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时,这支特殊的队伍迅速赶赴灾区,对被压埋人员实施紧急搜救。
九、我国其它灾害的救援力量
(一)矿山救护队
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为应对矿井灾害,我国较早成立了多支矿山救护队,专门执行此类灾害的救援工作。队伍的职责是:矿山救灾抢险、安全预防、检查监督、安全救护培训、仪器仪表维修和配件、瓦斯粉尘监测、技术指导、地面消防等。我国现有煤矿矿山救护队120余支,救护人员21000余人;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和队衔制,救护队员是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服役合同制。矿山救护队编制共有五级,分别是国家矿山救护总队、省市矿山救护支队、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矿山救护中队、矿山救护小队。队伍的基本装备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呼吸器、自救器等)、矿山救护车、通讯设备(大功率电台、救灾通讯系统)、灭火设备(惰性气体发生装置、高泡发生装置)、分析化验检测设备和装备工具等。
(二)消防救援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应当依据《消防法》。针对当地情况,制定火灾扑救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各级、各地的救援力量大致有五种:
(1)公安消防队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共有10.5万人,这支部队主要担负消防监督和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等任务,是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
(2)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全国约11万人,这支队伍主要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3)地方民办消防队:全国约1.5万人,由县、镇、乡政府负责组建,是扑救初期火灾的一支重要力量。
(4)义务消防团队:由机关、企业、城镇街道等自行组建军的群众性消防组织,约1300万人,主要任务是防火宣传教育,自防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
(5)志愿者消防队:消防工作的协调以公安部消防局为主,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气象局等部门参与协作。
如何培训出专业的应急救援团队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1.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推进方案,交流工作经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年实现所有省(区、市)和70%的市(地)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重点县和重点企业设有专门机构。
2.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地)级应急指挥机构间以及国家、省、市(地)级应急指挥机构与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家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间的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传递和通报机制,切实做到指挥有力、反应灵敏、行动迅速、施救有效。
3.理顺和建立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责权统一、有利管理、有利指挥、有利施救的体制机制;强化基地人才储备、技术储备、装备储备、培训演练等功能,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应急救援区域联动机制建设,形成强有力的区域协调联动能力;制定国家投入形成的矿山、危化品基地资产管理办法,以资产管理为纽带,强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工作,提升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对有关部门之间应急协调配合的内容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充分发挥相互间的协调功能,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交流、情况沟通和支持合作,增强合力,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同时,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
5.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部门与气象、海洋、地震等相关部门协同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预防和救援机制;加强值守应急,及时掌握重特大险情信息和情况,及时发出预警通知,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提供保障。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与矿山等专业中心的工作机制。
7.加强医疗救护与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建立矿山事故、化学事故医疗救护网络,形成快速响应、相互补充、协同作战的医疗救护体系。
二、加强预案管理,提升预案质量,完善预案体系
1.通过落实责任、逐级推动、典型引路和示范指导等措施,进一步健全针对各类事故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预案体系;推广预案管理典型经验,深化预案管理。
2.加强预案的报备、审查和协调工作,贯彻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3.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评审标准,规范预案管理程序,完善预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预案数据库,提高预案管理水平。
4.加强预案宣传、培训,编制预案简明手册和预案管理教程,使各级应急管理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真正了解预案、掌握预案。努力推进预案常态化管理。
5.按照“突出重点、不求大求全,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应急演练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及时总结演练工作经验和教训,推广好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适时修订预案。切实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的目的,以提高应急救援的协调配合和处置能力,提高救援效果,减少因盲目施救扩大事故。
三、落实“*”规划,推动科技进步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1. 明确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抓紧国家级矿山、危化、排水基地立项和建设工作;组织对57个国家级基地进行中期评估;组织编制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同时,各地及基地所在企业要加大对基地建设的投入,搞好配套建设,全面提高区域作战能力。加强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与速度,实现建设目标。
2.各地及骨干救援队伍所在的企业,要加强本地本单位骨干救援队伍的建设。制定骨干救援队伍的建设标准,按照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骨干队伍规划意见,加大投入、加强建设、加快步伐、早日达标。
3.加强应急信息系统建设。组织编制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项目建议书》,重点解决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问题。以市级应急资源数据库为基础,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为依托,加快推进国家、省、市(地)三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体系建设,优化整合资源,实现应急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
4.按照《“*”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针对煤矿瓦斯事故救援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特点,选择国家级救援基地,制定建设标准,启动两个方面救援基地示范项目建设。
5.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水平。
四、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搞好事故救援和预防工作
1.进一步做好事故救援工作。要做到快响应、早出动,强化组织指挥,依靠专家决策,科学制定救援方案,有力有效施救,尽力减少损失。要加强事故救援指导协调工作,对较大以上事故要跟踪了解救援情况,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调动资源和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和特殊作用,积极投入到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当中,除参加本企业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外,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配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到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参与排查治理隐患。
3. 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职责;选择重点区域,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重要岗位和关键部位的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基础上,实现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互联互通,在监测监控基础上建立预警体系。
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安委办[*]1号)文件精神,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自然灾害隐患排查、除险加固和隐患治理工作。
5. 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赋予其职责,明确检查内容、标准、程序和奖惩制度,推进应急救援队伍紧紧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重点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 积极参与各类安全检查和督查,在检查督查中注意发现总结应急管理方面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以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在调查中了解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以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
五、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1.在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社会和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普及,增强忧患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
2. 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出台的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和促进;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学习宣贯,在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体现应急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3.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着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调研起草工作,研究制定《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标准》、《国家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国家投入的应急救援资产管理办法》等与条例相配套的应急管理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
4.组织开展对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明确应急管理责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管理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方面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通过检查督查,促进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着手调研制定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员劳动保障制度、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企业救援队伍提供社会服务、预防性检查等相关工作经济补偿办法和企业、社会物资用于应急救援的补偿办法等应急管理有关经济政策,为应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经济保障。
6.贯彻落实《突出事件应对法》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申请建立应急救援奖励基金,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激励机制。
根据消防救援队的建设标准我们怎么做到之行合一?
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和专业化水平的策略
1、加强组织领导,合力破冰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涉及面广,需要推动各级政府、协调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一是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加快发展;二是要坚持党委统筹,自觉地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主官工程”,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三是整合部门力量,发挥资源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合力加以推进。
2、坚持顶层设计,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也就是说,要充分用好、用足财政部330号文件,提请政府及财政部门量化出台“高起点”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工资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增长机制,足额落实人头经费保障,按时交纳“五金一险”,增强岗位吸引力;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奖惩机制,激发工作干劲。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机构属性和消防人员身份事关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在招聘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积极借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劳动用工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壮大专职队伍,探索争取将队长等少数骨干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的奖励途径,努力拓宽转岗安置出路;同时,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快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5号),针对不同岗位,建立落实考评奖惩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和晋升岗位等级、发放和调整工资、奖惩和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3、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深化职业化建设进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同于现役士兵,要探索建立区别于军事化管理的职业化管理模式,以规范化管理、职业化建设促进战斗力提高。一是突出职业化建设特点。重点是规范化用工、等级化管理,明确岗位条件,按照职业等级、服务年限、工作实绩等定岗定级,建立职级与工资等级的挂钩机制,激发专职消防队员自我训练、自我管理的内生动力,并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专业技能。二是探索丰富执勤模式。积极借鉴省内外兄弟单位多年探索积累的宝贵经验,将“混编”队伍逐步向“单编”过渡。在大队级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中,摸索试行体现职业化特点的轮流值班制度,探索职业化的运作模式,实行“二班倒”、“三班倒”等执勤模式,保障休假休息等权益,缩小同工不同酬的差距;建立统一的接处警调度系统,加强灭火救援行动的统一指挥,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队点多面广、熟悉情况的优势,全面提升灭火作战效能。
4、优化车辆装备,增强攻坚能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装备建设,对已建立专职队伍车辆装备不符合配备标准的要列入改造计划,逐步达标。对于正在建设的专职队要参考现役消防队建设配齐配全车辆器材,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努力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所使用车辆在使用年限、年检及购车、验车、上牌照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减轻经济负担,从装备上提升灭火救援打赢能力。
5、开展全员练兵,提升实战水平。强化全员分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专职队员综合素质。每年年初,由司令部门统筹规划,与现役队一起下发执勤岗位练兵方案,各中队在大队的指引下扎实开展全员分岗位练兵活动,在抓好队员业务理论学习、体能技能训练、车辆装备器材熟悉的同时,注重贴近实战,开展专业科目训练,将练兵细化到每名消防员,并实行阶段考核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年龄的实际,按照要求逐岗开展训练,形成了浓厚的练兵氛围。在锻炼合同制消防员体魄的同时,结合练兵方案抓牢理论基础学习,坚持每周集中组织进行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重点解决学习中的疑难理论问题。并利用其它各地建筑倒塌事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石油化工火灾战例积极开展战例研讨,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使全体专职消防员业务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为广泛推广先进练兵经验,营造“苦练精兵、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使队伍随时都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总之,在当前国家不可能大幅增加现役消防警力的情况下,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缓解我国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的必由之路,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当务之急,是各级要充分认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特殊性,紧紧抓住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这支队伍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努力破解制约消防事业发展中警力不足的瓶颈问题,为维护驻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消防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