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调研报告(司法改革动态信息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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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
四大类司法鉴定均纳入统一管理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调研报告: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调研报告:(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调研报告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对于上述规定第(四)项鉴定业务,2015年之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未商定具体鉴定事项。2015年12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至此,法律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就包括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调研报告了以下四类:
四大类机构是发展核心
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自2005年3789家快速增加到2011年的5014家。不过2012年开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查和退出机制,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开始略有下降,截至2017年,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4338家。
总体来看,在2017年之前,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所呈现的这种小、散、乱的局面给社会管理和诉讼带来诸多问题。2017 年10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解决鉴定领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部于2017 年印发《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该文件从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等三个方面,对登记范围、准入条件、日常监管等提出十二条要求。
经过近四年的努力,我国持续注销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小而散”的发展状况得到遏制,但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据司法部主管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到2021年9月16日,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总量下降至2981家,较2011年高峰期已减少近2000家。
从机构分类来看,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以“四大类”司法机构为主,且比重仍在持续提升中。具体到细分领域来看,据司法部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数据,截至2021年9月16日,全国“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为2693家,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最多达2232家,占总量的74.9%;其次是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位居第二,为272家,占总量的9.1%;环境损害类位居第三,为119家,占总量的4.0%;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70家,占总量的2.3%。
其他类型司法鉴定机构合计288家,占总量的9.7%,其中会计司法鉴定机构89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机构50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23家。
华东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居首
从地区分布来看,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下属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数据,截至2021年9月16日,华东地区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最多,为843家,占全国比重的28.3%;其次是华中地区,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为483家,占全国比重的16.2%;第三是华北地区,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为443家,占全国比重的14.9%。西南、西北、华南、东北地区占全国比重的12%以下,分别为11.8%、9.6%、10.1%、9.2%。
从一级行政区分布来看,据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数据,截至2021年9月16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最多,达236家;广东省位居其后,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为213家;河南居第三位,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为188家。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急需一篇公安基层派出所2000字调研文章 "我能为信息化建设做点什么?"
对派出所信息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要:笔者通过两个月的基层锻炼,了解到了一些派出所的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分析了派出所 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方法和对策,由此引发了对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 考。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现状;主要问题;方法和对策;思考 信息主导警务,是现代警务的一个突出特点。 把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作为加强“三基”工程建设 特别是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既是在社 会信息化条件下做好公安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途 径,也是区别于传统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个鲜 明特色。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最基层的业务单位, 担负各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它的信息化建 设在基层基础建设中占有主导地位,是推动公安 基础工作向前发展的依托和保障。笔者在派出所 锻炼期间,通过实际工作和调查,对目前石家庄 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情况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和 思考。 一、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1.基层民警对信息技术的掌握情况。根据当 前公安基础工作的要求,基层民警已基本达到会 打字、会上网、会收发电子邮件,能在公安网上 进行信息录入、查询等工作。 2.硬件配置情况。我市的派出所已全部接通 了公安网,有的派出所还建立了所内局域网;民 警微机配置率正逐年提高,有的所队甚至达到 100%。 3.信息化应用情况。 首先是应用意识较强。民警认为,现在所有 日常工作,包括追逃、查人、破抢包案件等都离 不开网络的支持,做到上班必开机、工作必上网, 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 其次是应用水平较高。民警在工作中采集的 各类信息,如案件及违法人员信息,通过计算机 网络及时录入警务综合应用系统,使采集的各类 信息及时转化为网上信息数据,发挥信息查询及 共享的作用。特别是在今年的人口普查工作中, 通过“居民区入户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将辖区内 居民区的人员居住及房屋情况全部登记录入;通 过“石家庄市入户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将辖区内 的流动人口情况全部登记录入。这些信息的录入 大大方便了今后的执法办案和治安管理。 第三是应用范围较广。民警不仅能利用网络 进行信息查询,而且日常公务也实现了办公自动 化,缩短了办公行文等事务性时间,将民警从简 单的重复劳动中解放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节 约了人力和财力,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系统培训,基层民警应用计算机的技 能有待提高。虽然计算机已经较为普及,但民警平时工作任务繁重,没有时间学习计算机知识, 又缺少系统培训,计算机操作水平较低。 2.基层派出所计算机等硬件设备总量不足、 配置较低。计算机、网络等硬件建设是公安派出 所基础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的保障,受经费的 制约,基层派出所的计算机配置与信息化建设的 需求差距较大,难以满足公安警务网络化管理普 及、推广和逐步升级的需要。 3.应用网络信息服务工作少。目前民警上网 主要是查询人口信息,依靠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作 战的能力不强,信息预警、信息促控、信息导侦 的工作成效不明显。 4.缺少专业化人才。由于缺少系统性培训, 造成基层派出所信息化专业性人才紧缺,致使一 些硬件故障不能及时排除而影响正常工作,在网 络及设备维护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 5.对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缺乏整体规划。由于 对信息采集项目、录入要求不明确,导致该采集 的信息没有采集,该录入的信息没有录入,或者 采集、录入的信息项目不全,存在偷工减料、描 述不准、用词随意等问题;由于信息研判、传递、 反馈工作不顺畅,导致信息关联度、共享度低, 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方法和对策 1.组织开展各种计算机和网络应用培训班, 提高民警计算机操作水平和网络应用能力。可以 聘请高校计算机教师对民警进行培训,还可以在 市局或分局的主页上设立学习专栏,为基层民警 提供计算机应用、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等内容的学 习资料,丰富学习渠道。 2.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大设 备、资金的投入。因为公安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战 略性的系统工程,事关公安工作发展全局,各级 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出发,把公 安信息化建设列入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 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导向、资金投入、人 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 3.大力加强信息的实战化应用,切实提高实 战效能,调动民警的使用积极性。应该在网上建 立信息研判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信息的自动比 对、关联查询、动态分析,把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打击与防范、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 起来,提高利用信息化手段破案的数量和质量, 更好地为公安实战服务。 4.大力培养和引进急需的科技专业人才,做 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通过公开招收专业科技 人才,挑选民警进行培训等方法,努力建设一支 信息化知识技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同时,建 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5.加强信息数据的规范化管理,整合利用现 有各类网络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关联和共享。要 抓紧制定总体规划和规范标准,全面整合现有的 各类信息系统,打破各种障碍和壁垒,努力实现 基础信息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之间互联互 通、高度共享。 四、对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1.要切实加强和不断完善对公安信息化建设 的领导。公安工作的信息化是发展的趋势,未来 公安工作的发展水平取决于信息化发展的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进 一步提高认识,把实现公安信息化作为公安工作 发展的目标,做到坚持不懈、锲而不舍地抓信息 化建设。 2.要探索建立信息化建设的新模式。当前, 全国大部分地区公安信息化建设模式是按照公安 部关于“金盾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 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由于受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以及公安工作发展水平差异的限制,各地 “金盾工程”建设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平衡现 象,且“金盾工程”建设要求各警种、各部门分 别建成纵向贯通但横向封闭,相对独立的信息采 集和应用系统,客观上造成了警种部门间信息资 源的壁垒,影响了公安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而 公安大部分业务工作都依赖于对信息的全面、准 确、及时占有,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应该具有 所有信息资源纵向贯通和横向融合的特点。因此, 各级公安机关应依据自身公安工作需要建立符合 本地实际的、集信息的采集和应用为一体的、打 破警种部门间的条条限制的综合信息系统。在完 成全部警务工作数据电子化、警务工作流程电子 化、决策信息化、智能化的基础上,大胆突破传 统思想和警务工作机制模式限制,逐步建立能够 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适应公安工作发展需求的电子警务信息系统,最终实现电子警务的目标。 3.要建立健全公安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公 安信息化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以及其在公安工 作中的地位,决定了公安信息化建设必须建立一 整套自上而下、符合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的管理 体制。为此,合理的信息化建设领导体制应该是 各级公安机关确立一名既懂公安业务又懂信息化 的技术主管进入同级公安机关党委(组),主抓本 级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同时自上而下正式建 立一支公安信息化建设专业队伍,专门负责公安 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技术研发到系统 日常管理维护。 4.要实现公安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信息 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厚积而薄发,其对工作的巨 大推动是依靠信息的不断积累、信息资源的逐步 增加,最终引起工作效率的大幅提高。因此,在 进行公安信息化建设中,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 克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在硬件设备的投入、 软件系统的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本地、本部 门和公安工作的实际,确立“以需求为导向,以 应用为核心”的建设方针,立足实战,边建设、 边应用、边改进,确保信息系统建设发展的可持 续性。 5.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队伍和民警整体素质 建设。信息化需要人建设,也需要人运用。各级 公安机关要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信息技 术人才引进和民警应用技能培训工作,以此推动 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各级公安机关一方面要 高度重视引进和培养公安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专业 技术人才,通过公开招收专业科技人才,挑选民 警进行培训等方法,努力建设一支信息化知识技 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并从制度设置,奖励激 励等方面对专业人才加大倾斜;另一方面要注重 对全体民警信息化技术的教育培训,加大对全体 民警计算机知识和信息化知识的普及教育,确保 信息化建设能成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战斗力。 当前,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内涵、外延已发 生了重大变化,必须主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围 绕信息警务,把着力点放到获取和利用信息上来, 努力建立以信息化为先导,以科技化为支撑,以 规范化为基础,以社区警务为依托的现代化警务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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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的调研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主要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责,具体履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作为基层司法所,如何抓住机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拓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领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传统的“司法”概念中,不论是广义的或者是狭义的范畴,都未将司法行政明确地纳入其中,尽管职能上都有涉及,与公检法相比,司法行政工作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形势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司法体制在改革大潮的推动下也正在发生着变化,社会对法治的需求,群众对法律的渴望使得沉寂多年的基层司法行政事业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据此,应当重新认识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
(一)司法所是基层政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具有其他职能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首先,职责范围不同。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地区治安、户籍管理及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等职责,基层法庭主要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而司法所的职责是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对释解人员和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帮教工作,三者职能互补,共同为维护地区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公安派出所与基层法庭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其行为或决定代表国家意志,当事人必须遵守或执行,司法所除了社区矫正以外,其它职能尚无强制执行力,主要以宣传、教育、引导、提供服务为主,形式上更易于与群众沟通、交流。第三,侧重的阶段不同。公安派出所与基层法庭多在事件发生后介入,以事后补救为主,而司法所则把防止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注重事前预防。因此,“两所一庭”是一个有机整体,三者地位平等、彼此独立、相互协作。
(二)司法所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所在、关键所在。作为司法行政的最基层组织,作为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最终执行者,作为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司法所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司法助理员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能否具体落实,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影响着司法行政机关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近年来,围绕着规范化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司法所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保障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同时也逐渐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和信赖。这些都为司法行政事业健康、稳步、持续地发展壮大奠定了良好、坚实的基础。
(三)司法所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不可乎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作为法制工作重要部门的司法所地处基层,深入百姓,是多功能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而其多功能性决定了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广泛发挥作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职能的群众性、广泛性和极大的社会覆盖面使其在处理公民个人法律事物,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或组织无法取代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个环节也都有用武之地。因此,基层司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综上所述,基层司法所不再是传统上人们所认为的可有可无的行政机关,在维护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司法所举足轻重。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维稳工作必须着力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其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宣传、安置帮教等方面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如何真正把司法所建成基层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化解矛盾的“金钥匙”,最大限度的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增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载体和运行机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基础地位也更加重要。
基层司法所以其公正、中立以及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广泛容纳性,在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其工作特点就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工作融为一体,把思想工作寓于法律工作中,把法律工作寓于政治工作中,把法律、政策、思想工作融为一体,便于接受、便于解决、便于缓解矛盾。总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工具。
(二)深刻理解和认识基层司法所在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就要继续高度重视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在基层充分发挥司法所的功能,已成为社会整合的基本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要求司法所充分发挥调解纷争,进行利益平衡,维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大量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仅仅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还应引导群众自觉地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纠正部分群众中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利用自身贴近基层、便民利民的职能优势和工作网络,主动靠前工作,大力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积极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和服务功能。
1、以排查矛盾纠纷、消除治安隐患为重点,发挥司法所的法律保障作用。积极建立由司法所牵头,计生、土地等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司法调解中心,扩大和拓展调解工作面。健全调解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水平和调解质量,防止民转刑案件和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避免和制止群体性上访。做好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降低脱管失控率和重新违法犯罪率。
2、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发挥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作用。努力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做实做好,把重点放在党委、政府关注的事情和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力争做到人民群众满意。围绕热点、难点、焦点积极开展工作,拓展业务,为农民增收减负、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简便快捷的服务。
3、以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质为目的,发挥司法所的法律宣传作用。司法所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举办普法培训班,上法制课,以案释法,送法到户,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大力推进基层政府依法治理,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乡镇”等创建活动,使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如何扩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领域
只有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才能从纵深上去拓展司法行政工作。只有紧紧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以司法所为平台发挥好法律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职能,才能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拓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领域。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队伍建设,以有为促有位。
司法所的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必须树立“以有为促有位”的工作理念,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赢得基层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一是要有坚定的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去了,工作就不言而喻了。因此必须加强司法助理员的思想作风、纪律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建立局、乡镇、所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努力建立一支立场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顽强的司法助理员队伍,为履行好司法所各项职能奠定组织基础。二是抓好司法助理员自身建设,从上至下,都要建立健全业务培训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同时,通过司法助理员大比武、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提高司法助理员“调解、写作、讲话、服务、协调”五个方面的技能。通过上述措施,提高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能力,以有位促有位。
(二)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司法所的部分工作内容没有进入立法程序之前,要强化司法所的职能,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工作知名度。
一是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为载体,宣传司法所通过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方面的典型事迹。
二是以政务公开、宣传栏、“法律六进”活动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司法所的职能和作用,让广大群众了解司法所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工作性质。从而使司法所的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司法所的工作。
(三)加大创新工作力度,促使工作上台阶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法律服务范围 。现在的农民已经不再是封闭落后的自然经济主体了,而是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之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每一个参与者都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意识。由于教育的缺失和公共资源的匮乏,农民的法律素质普遍比较低,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依靠的主要还是传统思想和惯性思维,农民迫切需要用法律知识武装头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需要正与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相衔接。
1、加大普法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环境比较闭塞,信息面比较窄,加上人口居住比较密集,容易产生婚姻、家庭、相邻权等民事纠纷,这些矛盾看起来是一家一户的事情,处理不好就会影响乡风民风、影响农村安定团结的社会形势。要预防矛盾的产生必须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力度,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基层司法所由于人员比较紧张,往往很难深入下去作普法工作,但是,作为司法所的一项主要职能,司法所对搞好普法活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利用农村闲余的时间免费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这些都是针对农民进行普法的有效形式。
2、做好青少年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依法维权工作。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他们的法律素养将决定未来新农村的发展方向,因此,基层司法所要特别重视对这一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利用其在校学习的条件,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培训课程,协调安排各部门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义务法制宣传员。随着农民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和农民工问题的日益社会化,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方面基层司法所也可以有所作为。司法所可以在农民工离家前或节假日回乡期间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培训,也可以在基层司法所设立专人为农民工提供义务法律咨询。
二是当好基层政府参谋,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帮助
各级行政机关是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机关。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严格、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主要组成部分,除了自身要坚持依法办事以外,还要积极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基层司法所作为基层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不仅要搞好对外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还要把对内协助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协助政府做好农村社会矛盾排查工作。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难调处”等特点,要把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调处好,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群策群力,抓早抓小,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目前,我镇由基层司法所牵头,由各村的人民调解员担任矛盾排查员,对发现的纠纷及时调解,调解不了的向司法所报告,由司法所收集、汇总信息后分流到不同的职能部门解决。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做好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得力助手。为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基层司法所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为政府提供法律帮助。按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等;如果基层司法所能够发扬自己的知识优势和人才优势,为政府依法行政出好谋、献好策、把好关,政府也能积极采纳正确的法律建议,那么基层政权的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加强,干群之间的矛盾、政策执行不力的矛盾、权利分配不公的矛盾就会大大减少。
3、协助政府做好公务员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推进和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基层政府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已经成为决定政府行政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农村,乡镇政府公务员有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将决定党和政府的政策能否正确贯彻执行的关键。在这种形势下,基层司法所应当将普法的重点由群众向干部倾斜,协助当地政府搞好公务员的法律培训工作,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制教育。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推进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基层司法所只要能抓住机遇、勇于创新,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思路、发挥职能、完善服务,就一定能够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强大的作用。
急!!法院调研文章
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7、2008年工作安排,经主任会议同意组成调研组,于2007年10月9日至23日,对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调研报告我市人民法院2000年以来执行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万向南副主任带领,组员由部分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组成,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陪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征询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监察局、国土局等市、县(市、区)115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56名律师、人大代表、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2008年3月召开部分行业协会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各界意见,深入了解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调研报告我市法院执行工作主要成绩
2000年以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公正司法为目标,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推行执行工作改革,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加强执行工作管理,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案件专项活动,执结一大批疑难案件,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执行活动,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努力。
积极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改革,开展执行规范化建设。根据执行工作体制的新要求,2003年初,我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省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进行执行机构改革,建立起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行使的工作机制,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防止执行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促进执行公正;建立起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领导和管理机制,理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机构衔接和工作关系,初步形成了本地执行和委托执行并行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的制度。
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规范执行管理,先后编撰并下发了《执行改革与规范》等三本执行规范性文书,多次召开全市法院规范执行工作会议,通过狠抓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总结经验,督促落实,提高了执行工作绩效。
针对执行工作中评估拍卖存在的问题,推行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改革,实行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归口管理,对财产评估、审计、拍卖一律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委托事项一律实行以摇珠选定委托机构,对确保执行权的廉洁高效行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我市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和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依法执结了一批“老大难”案件。一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成立以院长为首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 “执行竞赛”、执行款物的清理等专项活动,全面清理积存案件。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为了解决超期执行问题,强化了案件流程管理,加快了各个办案环节的运作速度;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通过实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使一批久拖不结的案件得到了解决。三是积极探索有效的执行方法,针对当前执行案件量大和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困难,加大强制执行力度,通过在新闻媒体公布“老赖”名单、对赖债者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四是强调文明执行,重视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加强执行调解工作,努力形成重视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执行过程中多与当事人沟通,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执法环境。
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执行干警素质。针对执行队伍人员素质偏低和存在的纪律作风等问题,我市法院利用机构改革之机,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几年来,先后组织进行了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等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执行干警的整体政治思想素质。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举办新出台法律、司法解释培训班,邀请法学专家对新实施法律进行讲解,部分基层法院制定每周召开一次执行工作分析会制度,由院领导和法官轮流介绍执行工作经验教训,分析案例,实行以会代训,提高执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同时,建立了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监督和管理。
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执行工作基础有待夯实
——执行法官法律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法院执行法官法律意识还不强,少数干警学历偏低,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执行干警缺乏执行艺术,方法简单,采取措施不及时,没有准确把握时机,致使有的案件没能达到最佳执行效果。个别法院甚至还挪用、挤占执行款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近年来,我市先后有3名法院领导因挪用执行款项受到处分或上级法院通报批评。有的执行干警重实体执行轻程序合法的情况时有出现,未严格依法定程序执行,人为造成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有的执行干警随意追加被执行人,随意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久拖不执、消极执行现象还比较突出,中止执行随意性较大。部分案件案卷记录不完整,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有的执行法官过分强调债权人的财产举证责任而忽视法院主动调查和控制财产的工作职责,该采取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有的执行法官为追求高结案率,在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随意中止执行。还有的法院对久拖不决的“骨头案”、“钉子案”,屈服于压力或存在畏难情绪,放任不管。此外,在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不规范查封、超标的查封、冻结等问题,在一些地方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反映强烈,怨气较多。
——执行队伍工作作风有待改善。部分法官公正执行的意识不强,作风不端正,缺乏责任心,执行案件拖拉,效率低下,使一些完全可以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个别执行法官对待当事人和群众耍特权、耍态度,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仍然存在。有的法官纪律性不强,泄漏执行行动信息的情况偶有发生。有的法官利用手中权力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违法执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公正形象。有的法官在案件执行中未能很好沟通协调,如徐闻县南山镇政府拖欠工程款执行一案,徐闻法院在2000年11月查封拍卖六间铺面,成交价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此案2002年提级到市中院执行,执行法官在未处理徐闻法院拍卖财产的情况下,又裁定查封南山镇政府虾池136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赠与,并进行评估拍卖,在未能成交的情况下,2004年又确认徐闻法院拍卖六间铺面有效,并要求相关部门为买受人办理相关权证,导致被执行人损失严重。近年来,各级人大受理的关于审判不公的信访件明显下降,但投诉法院执行工作的信访件数量仍然较多。执行难仍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审判环节和执行环节欠缺配合。有些执行案件因审判质量不高,审判人员审执配合意识不强,而陷入执行困境。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依法定程序严格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给予不负责任的答复,导致本应很快得到履行的案件迟迟无法执行,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反复上访。
——内部监督管理有待加强。我市法院执行局都设置了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实施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制度、办法。但是在具体落实上缺少深度和力度,未能充分发挥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对违法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缺少惩罚机制,内部监督力的不足,对其他执行干警起不到应有的警示、监督作用。法院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特别是在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不同申请人无从了解被执行款物的分配状况,出现了有的后申请执行的人先得以执行,而先申请执行的人后得到执行甚至得不到执行的现象,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有的案件虽然执结,但迟迟不告知当事人,执行到位的款、物有时不能及时如数给付执行申请人。二是法院内部考核机制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结果各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以致出现令人费解的现象,一方面执行积案居高不下,群众满意率不高,另一方面各法院统计、总结的执结率却都高达80%以上。结果是法院注重表面的执结率,而忽视了执行的实际效果。三是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如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相关人员财产受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近年来尽管法院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执行法官中违法违纪现象仍较为突出,个别法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麻章区法院法官陈国华携巨款潜逃至今,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司法环境欠佳,执行工作阻力重重
——法律法规不完善,制约执行工作的开展。我国目前还没有民事强制执行法,一些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有限,缺少灵活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不够及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无法可依,有的还存在相互抵触、冲突的现象,执行过程中难以适从;法律法规对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人员的配置和职责以及执行救济与监督等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的一些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缺少法律强制约束力。尤其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不主动履行判决甚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去打击。这是造成执行难一个重要的制度原因。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冲突,适用存在误区。执行工作中评估拍卖特别是评估拍卖国有资产等方面,受行政权制约严重。根据法律的规定,协助执行单位不能对协助执行的内容进行实体审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反其道而行,要求法院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执行财产进行处理。如广东省政府文件规定,国有土地转让必须要经过地方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拍卖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地方政府在执行中也要求法院将执行土地交由国土部门进行拍卖,如法院不执行该文件,法院依法拍卖的土地等财产无法过户,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无法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守法意识不强,执行工作难以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和公开市场体系未充分建立,债务人资产状况不透明,执行调查难,拒不履行债务行为未受到社会不利评价,更未受到社会约束,仅靠法院孤军奋战,执行工作难以有根本性转变。部分被执行人存在“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对其所欠债务能拖则拖、能赖就赖,信用度缺失。部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裁判但恶意逃避债务,采取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转移、隐匿、分散财产或远走他乡,长期外出避债,下落不明,法院既找不到被执行人也难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即使想采取强制措施亦无法实施,大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对抗法律苗头上升。部分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的裁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谩骂、围攻、殴打执行法官,甚至唆使、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蓄意制造事端对抗法律的实施,暴力抗法事件偶有发生。社会上相当部分群众对对抗执行的行为既不制止也不谴责,在一定程度上持纵容态度,使被执行人对抗法律的行为存在社会基础,被执行人更有恃无恐,造成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如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李某一案,对长期外出的被执行人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带回曲界法庭,被执行人的亲人不仅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殴打,致使被执行人逃脱,还纠集多人冲击曲界法庭,打烂办公桌、警容镜等办公品,砸烂曲界法庭的牌子,某法官在曲界执行公务时,一个月内三次被围攻殴打致伤,社会影响恶劣。尤其是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破产、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执行难度较大。 2000年到2007年9月,在市中院执行案件当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08宗,仅执结27宗,执结率只有25%,涉及国有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692宗,仅执结115宗,执结率为16.6%,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181宗,仅执结7宗,执结率为3.9%,其中相当部分案件是以中止执行结案,并不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申请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的时候,往往采取各种方法缠访、闹访,对政府、法院施加压力,执行工作局面非常被动。
——保护主义衍生,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部分有具体协助义务的单位如国土、银行等,以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文件对抗法律,有的干脆阻挠法院执行,以各种借口刁难执行法官,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如在市中院执行雷州市客路镇政府拖欠工程款一案中,市中院在划扣被执行人存在农业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采取拖延和通风报信的办法,导致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也被围攻。赤坎区法院在执行赤坎区工商局拖欠社保费案件中,七宗案件的执行标的加起来仅数千元,但该单位从2000年判决生效至今,在赤坎区政法委、人大督办下,仍不自觉履行。地方保护衍生。在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衍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个人特权等现象,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政府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为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代法,违法干预执行。一些部门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刁难执行。一些政府和部门领导,把执行工作看成仅是法院的事,对协助执行和配合查询未尽法律义务,致使一些案件久拖难结。许多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借助本土地缘、人缘优势,编织保护伞,千方百计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三、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我市两级法院经费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基础设施,执行物资装备等相对落后,个别法院办公设备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法院正常办公,如徐闻县法院和坡头区法院执行局仅有一台电脑。部分县(市、区)法院由于经费紧张,需要异地执行的案件执行经费难以保障,执行干警的出差费用常常得不到报销,不少案件不得不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效果差强人意。部分法院执行局车辆残旧,维修难度大、费用高,安全隐患多,如徐闻县法院执行局,全局三辆警车有两辆已过报废期多年,由于经费紧张无钱维修,只能凑合使用。部分法院执行局的车辆没钱加油,执行时要申请执行人出钱加油,申请执行人意见较大。有的法院执行局甚至因为无钱支付油费而被加油站拒绝加油。如坡头区个别加油站曾一度公开挂出牌子,拒绝坡头区法院的车辆加油。部分基层法院长期拖欠大笔款项,被告上法庭,有的还多次被媒体曝光,社会反映强烈,不仅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破解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市委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是破解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对执行工作进行综合治理,是根治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为此,一是建议成立由市委相关领导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有效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力度。二是根据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精神,建议市综治办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综合考评考核,同时探索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三是建立诫勉谈话和处理机制。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党员、干部,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对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建议市、县(市、区)两级政法委对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支持法院加大办案力度,排除阻力和干扰。
二、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宣传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执行工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维护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尊严,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大事,也是执政为民、公正司法的体现。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作为当前普法教育的其中一项内容,加深广大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消除社会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树立自觉执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宽松的执行环境。
三、主动沟通协调,共建执行威慑联动机制。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国土、房管、银行等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化解分歧,消除抵触情绪,就如何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形成书面文件规定,减少法院和有关协助执行部门的摩擦。协助义务部门在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调查、处置执行财产时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不能以内部文件和内部规章作为借口,拒绝甚至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要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赖债人员信息与其他职能部门如国土、工商、出入境管理、房产、银行进行共享,与其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对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进行联网公告,使其不得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不能在银行贷款,不能进行企业和个人公司注册登记,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出境,可考虑建立联网信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高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成本和代价,提高执行的威慑力,提高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情况,对于涉及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疑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前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争取支持和协助,合力破解“执行难”的同时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多策并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新民事诉讼法已颁布实施,新法中有不少强化执行工作的刚性规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一要广开思路,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以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主,以强制措施为辅,尽量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对恶意逃避债务和暴力对抗执行的行为,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通过责令限期履行、定期申报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划扣、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老赖”,通过新闻媒体对其公开曝光,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可参考其它法院悬赏举报赖债者财产的做法,发动社会力量调查赖债者财产情况;对妨碍和非法阻挠法院执行工作,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的“执行竞赛”活动,加大力度对案件进行清理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执行实施权行使,规范执行款和执行档案管理,提高执行工作管理水平,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提高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监督的意识,减少违法执行案件的发生。完善奖惩制度,改革考核办法,激发干警的积极性。三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采取灵活多样、积极稳妥的措施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强,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耐心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狠抓执行队伍思想和纪律作风教育,提高干警的综合能力。一是要增加执行力量,进一步优化执行人员配置,保证执行工作及时顺利的开展。二是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学习霞山区法院林保南等先进执行法官的活动,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提高执行干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解决干警中存在的执行消极、作风粗糙问题;拓宽监督渠道,对当事人、案外人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审查,发现执行不力和消极行为坚决纠正,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通过开展业务学习和执行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执行干警的协调能力、业务水平、法律水平和执行能力,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水平,减少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的现象。四是要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对待群众要热情相待,消除“四难”现象。
六、建设法治政府,有力保障执行工作。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自觉支持、配合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决不能把地方利益凌驾在法律之上,利用对人财物的管理权,给法院执行工作施加压力。
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事业单位尤其是学校因为欠债而成为案件被执行人的,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国家信誉、政府诚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制定还债计划,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取信于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历史遗留问题。
增加法院经费投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费的不足和装备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法院的经费投入,逐步解决法院执行经费不足问题,避免出现执行人员垫付差旅费的现象;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安排资金逐步改善法院的办公条件,改善执行物资装备,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扩大执行公开,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建议市中院先行建立执行信息化网络系统,实现案件监管、内部统计、信息公开一体化。在法院内部,使上级法院能随时掌握下级法院的工作动态信息,领导能随时掌握执行干警每个案件的执行动态信息,便于管理监督。在外部,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互联网或法院立案大厅设置的电子触摸屏随时查询案件信息,了解执行的过程,行使监督权利;努力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解决执行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经费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及时、快速、有效地开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