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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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行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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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履行哪些原则
保险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保险合同履行包括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两方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保险合同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保险其实详细来说是有六大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确定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也就是说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务来投保,比如说,你的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车,修车的费用是你的经济损失,那么你作为车主,对这辆车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你不能给一个陌生人买保险,因为你不认识这个人,也不了解他的情况,最重要是他对你没有经济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险利益,保单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和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欺诈。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之前的文章小宝有提到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
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或者是对保险人有所欺瞒,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因为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所以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近因是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下面两个案例便于大家理解近因原则:
案例一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走在路边被车撞倒,身体没有受伤却突然身故了,检查后确定是心脏病致死。此案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家心脏病发,寻找药的过程中触电死亡。此案中,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触电,属于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通过补偿让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遭受到损失,得到的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举个例子
一家工厂投保财产险,保额是50万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将其烧毁,损失的固定资产市价为30万元,那么保险人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给被保险人30万元。
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
举个例子
假如你开车在路上被甲某的车子撞到了,发生事故后是甲某负全责,但是甲某不赔偿损失给你,这时你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保险人按照合同赔偿给你之后,向甲某追偿的权利就转让给保险人了。
如果发生事故后,甲某赔偿一笔,保险公司也赔偿一笔,那么受害人会获得两份赔偿,这样相当于受害人通过事故额外获得一笔收益,这样可能人人都想发生事故,会引发道德风险。
因此,代位求偿原则同损失补偿原则一样,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收益。
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和费用型的医疗险,但不适用于意外险和寿险,原因是: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额外获益的说法!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举个例子
假设你向很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个保险标的的损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那么就会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样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这个原则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六大原则的设立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防止有人骗保诈保;
2、防止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3、防止道德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
我们可能没有100万的资产,但可以配置100万的保额,保险金是我们对家人展现爱与关怀最好的方式,保险金不一定能为我们锦上添花却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险也是我们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先分享这些,后面会给大家再分享更多关于保险的知识。
保险合同有哪些保险原则
保险合同有哪些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自愿原则、近因原则,这些保险原则里他们的内容有哪些?保险利益原则中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保险利益,还有保险标的要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需要具备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1)是合法利益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2)是经济利益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3)确定的利益。
人保合同中: 投保人对下列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通知及时缴纳保费;对保险人而言,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3、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等。但是保险合同的自愿不是绝对的,有一些法律规定的例外;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近因原则
“近因”确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订立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一系列的保险权利的条款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观点达成一致,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行为。在经济发展速度快速上涨的现代社会,购买保险,以及签订保险合同是很多人必须要购买的。很多人购买保险的原因,也是为了遇到一些意外事故的时候,部分的资金能够被报销。
很多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会想要确认保险合同的原则。订立保险合同中,是一定有原则的,就像很多人做事一样,是有一定的原则的。保险合同的原则都是遵循基本的法律,这样的话,就能够让很多人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利益。
保险合同与其他的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合同中含有特有原则。保险中的特有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这些原则都是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的始终,都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