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资采购合同涉及的财务问题(物资采购委托书)
本文目录一览:
委托采购合同的账务处理
操作上是可行委托物资采购合同涉及的财务问题的委托物资采购合同涉及的财务问题,只要A同意就行委托物资采购合同涉及的财务问题,当然关系好是没问题委托物资采购合同涉及的财务问题的
委托加工物资的财务如何处理?
1.委托加工物资概述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1)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提示】随同加工费所支付的增值税
(1)对于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方)应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2)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方),则应将随同加工费所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按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
(4)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物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
(5)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按实际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
物资采购合同中,各条款可能发生哪些问题
您好委托物资采购合同涉及的财务问题,您可以详细描述您委托物资采购合同涉及的财务问题的问题。一般合同主要包含以下要素:1、主体,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合同解除、中止、终止,8、违约任,9、争议解决方法。
而法律顾问主要的审查任务应该是:1、主体,2、合同解除、中止、终止,3、违约责任,4、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合同其它风险的防范如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灭失风险问题。
像标的、数量、质量等一般应属采购所要审查事项,因为标的的规格、数量是比较专业和细致的,法律顾问接触的机会少,不够专业,由公司采购审查对方的货物,则有利于工作效能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交易风险。
物资采购合同常见问题解析
合同是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合同主体
问题:合同主体不明确,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被法院驳回。
解析:合同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委托物资采购合同涉及的财务问题;公章不得用业务、计划、财务专用章代替;户名应用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二、价格约定
问题:对货物价格约定不明确,在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的情况下,容易引起纠纷。
解析: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时,合同应注明:“供方严格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不随市场变化而调整。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在价格变化趋势不明显时,合同中可注明:“供方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如遇特殊情况需做调整,必须经需方书面确认同意。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货物所对应的计量单位应准确,合同金额应明确是否含税金和运费等、运费及卸车费用的承担方、运输过程和运输方式的责任方。
三、质量验收标准
问题:质量验收标准栏中填写“按国家标准执行”。实际上很多材料的验收标准是根据使用范围来进行规定的。例如,无缝钢管的标准有四种,《结构用无缝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如果没有约定明确,供货商可能以低标准供货。
解析:合同中应明确物资质量验收标准。由于标准更新较快,合同中还应注明“质量验收不限于以上标准,其中未包括的内容,执行现行的适用于该物资的国家和行业最高标准。”
四、货物验收
问题:合同中不注明货物的材质和生产厂家,供方可能以次充好。
解析:货物验收时间、地点应明确。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材质、生产厂家、单位及总价格在合同中应准确、详细。对技术性能参数较多、较广的货物,应另外签订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避免型号不详或材质不清等因素造成发错、用错材料,影响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
五、验收方式
问题:忽视验收方式的约定。特别是钢材,容易给供应商钻空子:如果按理论重量计算,则供应负偏差材料;如果按重量验收,则供应正偏差的材料。
解析:验收应按合同中明确的数量,由双方在现场共同清点计量。如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则须约定是过磅验收还是检尺验收。
六、交货日期
问题:“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交货”,这种约定比较模糊,交货日期缺乏限制性,存在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进度的风险。
解析:对交货日期作出明确约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按需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交货”,供方不按时按量供货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质保期限和质保金
解析:工程合同中,业主一般扣留施工方一定额度的进度款作为质保金,为了转移和分担风险,供应商应向需方按同等比例留出质保金。质保期的约定应与工程合同保持一致或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质保金的额度应不低于合同总额的5%,质保金的支付应注明“无息支付”。签订大额、重要的采购合同(特别是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签合同)时,为了更有效的督促供方完成履约责任,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供方在签订合同后*日内,必须向需方提交*万元的银行履行保函,如不按时提交,需方有权拒付预付款或解除合同,且需方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后,需方将银行履约保函原封退还给供方。”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问题:提货前全额付款。这样的条款增加了需方风险,降低了对供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责任的约束,不易维权。
解析: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应控制在30%之内。双方确定预付款、进度款、提货款、验收合格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和比例后,还应明确货款支付方式(如转帐、承兑汇票、现金、支票等)。付款时应谨慎:如帐号、户名等与合同上的信息不相符时,应要求供方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供方提供发票的时间、开具的发票种类(如普通税务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次分期付款前,应要求供方开具与收款额度相等的单位财务专用收据,不得用白纸条代替。
九、违约责任
问题:有些合同的“违约责任”为“按《合同法》执行”,这样过于笼统,不便执行;另有一些合同只对单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这是不公平的。
解析:供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是否完全履行合同;需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付款、提货和验收是否完全履行合同。合同中明确违约金标准,应能有效维护守约方利益,降低违约行为的发生概率。如材料供应商在价格波动频繁的时候签订供货合同,而合同对迟延供货或不供货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供方可能在材料价格上涨时停止供货。
十、争议解决
问题:有些合同对争议的解决只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而当双方真正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解决方式和地点的争议而变得难以协商。
解析:①明确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②提出异议的期限:对外观验收,可约定到货后几天内提出异议;对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则要约定试运转正常、整体验收合格后几天内提出异议。③解决争议的办法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方式,但是,仲裁和诉讼是采取或裁或讼的原则。合同中应尽量约定纠纷解决地为委托物资采购合同涉及的财务问题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这样便于我方处理法律事务,降低维权成本。
十一、合同生效与失效期限
问题:一份合同同时约定了合同生效或失效的多项条件,无法确定合同的真正有效期限。
解析:合同生效有以下几种约定:①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②预付款付出之日起合同生效。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此期限必须大于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保期限)。
合同失效有以下几种约定:①货、款两清后合同失效,但不免除供方的质保期责任。②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约时,经双方协商,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合同失效。③当一方拒不履约或毁约,也不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此时,守约方可以不继续履约,且不必承担此期间的责任,但违约方并不能消除其违约责任。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满后。
十二、其他约定
1、质量证明资料的约定:货物的材质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必须随货同行,供方不能提供生产厂家的材质证书原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供方公章。
2、售后服务承诺:应要求供方在合同中承诺接受问题的响应速度和处理问题的最长等待时间。如:接到客户投诉后两小时之内予以回复,如需现场维修,*天之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解决问题等。
3、合同中信息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全面。如单位名称、委托代理人、电话、帐号、税号、开户行等。
4、对合同双方的简称应统一标准。如供方与需方、卖方与买方、甲方与乙方,在一个合同中只能体现其中一组。
5、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合同的传真件、复印件均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要时,还可将供方的投标资料及其他书面承诺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技术协议(或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在合同中应注明“供方确保所供货物的性能、原材料等在安全、环保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需方在采购时,应优先选择通过了安全、环保资质认证的供应厂(商),倡导健康环保,安全生产。
8、当需方驻厂监造或供方工作人员到需方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费用和应尽的义务。
十三、其他注意事项
1、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审:供方是否具有所供货物的资质;供货范围是否在其营业许可范围内;代理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所签合同金额是否低于其注册资本等。若采购特种设备等特殊物资,供方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专业生产资格许可证。
2、采购合同必须经会签后才能正式盖章签订。大宗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
3、物资管理人员应了解材料的性能、规格和质量标准等,熟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政府委托企业采购物资企业如何做帐?
购入原料时:
借:原材料
贷:银存、应付帐款等科目
出库委外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结算加工费时(忽略税金)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加工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自制半成品或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
贷:委托加工物资
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代理配送制企业营销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行佣金代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确定的代理制试点企业。第三条 物资代理销售是指由物资流通企业在代理权限内代理生产企业销售商品,并取得佣金的一种服务性销售行为。物资流通企业对代理商品只有销售权没有所有权。在代理关系中,物资流通企业为代理方,生产企业为委托方。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代理方向委托方收取的代理销售商品的报酬。
佣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比例或金额应由双方在代理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合同协议没有规定支付方式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委托方每月按代理商品销售进度支付给代理方;
(二)由代理方每月按代理商品销售进度从代理商品销售款中扣留。第五条 物资代理制试点企业应积极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在代理区域内建立垂直营销连锁系统。第二章 代理方财务管理第六条 代理方的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必须分帐管理,单独核算,并在开户银行开设“代理业务专户”用于代理销售商品业务的结算。操作时在专户结算票据上加盖“××商品代理”字样章,以便银行提供及时的结算服务和监督。第七条 销售货款的结算方式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结算方式也可采用。第八条 代理商品的销售可由代理方交付给客户,也可由委托方根据代理方的订单直接交付给客户。委托方根据代理方订单销售的商品,其商品销售货款仍通过代理方的结算。第九条 代理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代理方不再核算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当收到委托方代理商品时作受托代销商品处理,同时按代理价格计入代销商品款。第十条 代理商品销售价格及调整方式应在代理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合同或协议没有约定销售价格调整方式的,代理方凭委托方提供的价格调整通知(或其他书面票材料)调整销售价格,价差收入或损失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一条 代理方在代理商品合同或协议约定代理价格之外支付的、在销售之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杂费、整理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商品损耗等费用,应向委托方收取。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代理商品销售后,代理方应及时开具代理商品销售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货款、费用和佣金。
对于在代理商品销售之前,代理方以自借银行贷款预付委托方销售货款的,实际支付银行的利息应向委托方收取。第十三条 为扩大代理商品的销售市场,代理方为开展促销活动发生的广告费用,代理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代理方作经营费用处理。第十四条 代理方受托对代理商品实行售后服务和维修时发生的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代理方垫付时作其它应收款处理。第十五条 代理方的佣金收入在代购代销收入中核算,并按税法对服务性收益征税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第十六条 代理方的业务招待费用按代购代销收入的2%列支,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第十七条 代理商品不符合合同、协议规定给客户带来的损失,经确认后应区分责任分别处理;属于代理方责任的,由代理方赔付,列营业外支出;属于委托方责任的,由委托方赔付;属于承运方责任的,由承运方赔付;其财务处理,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第十八条 企业在实行物资代理制时,除执行本规定外,仍应执行现行财务制度。第三章 委托方财务管理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在开户银行设“委托业务专户”用于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结算,及时回笼代理商品货款,加快资金的周转。第二十条 委托方根据代理方已销代理商品清单和代理方提供已销客户的商品清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并及时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一条 代理商品所有权未转移前,委托方应承担代理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杂费、整理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商品损耗等费用;代理合同、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由于市场销售价格变化,经协商后不再按原代理合同、协议规定价格执行时,发生的价差收入或价差支出,委托方应予以承担。
对于预收代理方货款的,代理方转来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帐单,委托方应及时予以承付,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