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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直接出让煤炭采矿权(煤矿股权转让涉及到矿权转让吗?)

hacker2022-06-08 21:45:26分类1287
本文目录一览:1、不能以资产整体转让为名转让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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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资产整体转让为名转让采矿权

【问题】

2006年11月,某国有煤矿决定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整体转让,并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煤矿井上井下固定资产进行评估。2007年3月,该矿委托某拍卖公司组织公开竞价租赁,赵某以2000万元竞得,同时双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并将井上井下固定资产一并移交给赵某,赵某遂组织人员开始开采。

问:该国有煤矿将采矿权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转让的行为合法吗?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

本案涉及未经批准转让采矿权和无证开采两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采矿权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必须经依法批准,方可转让采矿权。

国务院2006年9月30日下发《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在《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要求,该《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煤炭企业,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方案》发布之日前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根据《方案》要求,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进一步强调,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折股方式缴纳。

在本案中,该煤矿属国有煤矿,其表面上是以租赁经营方式转让井上、井下固定资产,未涉及采矿权,但该国有煤矿实际是在处理固定资产的同时将采矿权也一并转让,根据以上规定,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资产租赁协议》无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采矿权为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人对于其标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所以采矿权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法定的采矿权人行使。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应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由转让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在未获批准,成为法定意义上的采矿权人时,不得实施采矿活动。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而本案中,赵某尽管以竞价租赁方式取得了煤矿的采矿权,但实际上属于未经批准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规定,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即赵某应按无证采矿行为进行处理。双方应当自行解除合同,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采矿权是否允许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采矿权是否允许抵押

1.采矿权允许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2)采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4)无违法采矿行为。

(5)采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煤炭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采矿权允许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权价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司法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3.有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采矿权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采矿权的规定办理。

4.关于查询采矿权相关抵押、查封、冻结等情况,只允许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相关调查证明材料,或矿业权人查询本企业矿山情况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

提出的探矿权是否允许转让、抵押以及查询矿权是否抵押或冻结的问题,经认真核实:

(1)探矿权可以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为:普查地质报告已通过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备案,且全区应达到规范规定普查勘查程度;已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探矿权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勘查行为;探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2)自治区未出台有关探矿权抵押方面的规定。

(3)《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探矿权的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因此,由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应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4)业务处室只能办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审核批办的业务查询。请先取得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

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可参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勘查许可证发证前培训,进行现场咨询。培训信息可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查阅。

煤矿采矿权可以转包吗?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他人,但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转让者还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及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的实质在于规避“经依法批准”才能转让的条件。从“经依法批准”的设定程序来看,所谓依法批准,即转让人应当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审批管理机关做出准予转让的决定后,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批准通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国家采取了异常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目的是为了保护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免受破坏性探采,其关乎国家重大利益,应属强制性规范范畴。在本案中,甲方将B煤矿转让给王某,虽然是市场主体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商业行为,其赢利目的无可厚非,但由于忽略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无疑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秩序,因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能不能直接出让煤炭采矿权,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能不能直接出让煤炭采矿权,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能不能直接出让煤炭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四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第五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出让矿业权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并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进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负责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下级主管部门公开出让矿业权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公开出让煤炭和大型金属矿产的矿业权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新设置矿业权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但国家投资和使用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勘查项目除外。

在下列矿产地新设置矿业权应当公开出让:

(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能不能直接出让煤炭采矿权

(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第八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除外。

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的依据。第九条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煤炭矿业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煤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当采用同一种评估方法。第二章 招标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活动。第十一条 矿业权招标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四)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六)申请投标和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

(七)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必要时,资质审查委员会可以吸收煤炭等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第十三条 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

(二)标书主要要素缺乏、标书附件不全以及标书的字迹不清难以辩认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重复投标的;

(五)弄虚作假投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无效情形的。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主管部门派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十五条 评标由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必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矿业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矿业权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申请在先,以先申请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矿产(如金矿、银矿等)。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矿业权交易市场获得。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三是协议出让矿业权。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此外,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主要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

相关链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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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只影辙弃(2022-06-08 23:27:52)回复取消回复

    同,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采矿权是否允许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采矿权是否允许抵押1.采矿权允许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1)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

  • 怎忘述情(2022-06-08 22:00:47)回复取消回复

    。必要时,资质审查委员会可以吸收煤炭等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第十三条 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