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园区税收服务介绍(高新区税收政策)
本文目录一览:
- 1、高新企业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 2、关于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 3、大连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一文看懂)
- 5、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6、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高新企业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哪些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税收优惠.
四.土地使用税减征50%(不同省市优惠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是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其实,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国家给予的便利,还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地方性园区(Tel:I327)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通过注册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获得地方财政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定比例的(l935)税收扶持.但前提是,入驻园区的企业必须与主体公司一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方可以叠加享受,否则只能单一(987)享受园区政策.
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2.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另外纳税大户是可以一户一议的,给企业的税收扶持比例跟踪企业的纳税整体情况进行调整.所有的税率及优惠,以当地的园区实际政策为准.
关于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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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高新园区税收服务介绍: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6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13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字[87]第0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25号)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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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于1991年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此批开发区范围内。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子利泻针阶机电广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由大连市科委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 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 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 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所有内外资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 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自 2000年6月 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入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比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简易办法适用6%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外购的软件按简易办法适用4%征税,均不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认定软件开发企业需到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办理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并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信息产业局联合下文方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一文看懂)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企业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五、被认定为高企后,还需年审吗?
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资格有效期内不需要年审,但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六、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七、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何处理?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八、 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九、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十、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为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的概念
高新技术是由高新技术的概念延伸而来的,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形成了以微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空间科学与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与光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技术、材料科学与新材料技术、生态科学与环境保护技术以及其他在传统学科和传统技术基础上产生的新工艺新技术等一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高技术产业。目前国际上对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1、产品的销售额中RGD(研究与开发)支出所占的比重;
2、科学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占全部职工人数的比重;
3、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是所确定的高技术领域;
4、产品主要技术必须包括领域中处于技术前沿的工艺或技术突破。
高新技术与传统的技术和产业相比有着许多显著特点。主要体现在:它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需要高额投资、且伴随高风险和高收益;高新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周期短且产业一般呈高速增长态势;学科带动性较强、多为交叉学科综合而成;具有高度的战略重要性、是国际军事竞争和经济竞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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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高新园区税收服务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指高新园区税收服务介绍的是高新园区税收服务介绍,经由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轻或免除其企业所得税的措施。依照相关规定,科技服务业属于高新园区税收服务介绍我国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依法可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高新园区税收服务介绍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4、另外,各地还有地方性的不同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比如:
苏州工业园区: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奖励。
所有奖励资金都实行专款专用的办法,全部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发活动。
扩展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
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