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煤炭税收扶持政策(江西吉安税收优惠)
本文目录一览:
- 1、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公告
- 2、现在国家对煤炭资源实施了哪些政策
- 3、煤炭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 4、煤炭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 5、针对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创造的社会效益,政府应该出台哪些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急!!!
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公告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吉安煤炭税收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吉安煤炭税收扶持政策,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吉安煤炭税收扶持政策我国吉安煤炭税收扶持政策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吉安煤炭税收扶持政策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在国家对煤炭资源实施了哪些政策
由易煤网为您整理提供的资料: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日前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我国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到2020年,厚及特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鼓励对“三下一上(建筑物、铁路、水体下,承压水体上)”煤炭资源、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充填开采。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在水资源短缺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矿井水或露天矿矿坑水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5%、80%、75%;煤矿稳定塌陷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井下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重点建设环渤海、山东半岛、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中原、长株潭、泛武汉、环鄱阳湖、成渝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及一批物流园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燃煤发电技术和单位供电煤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7个百分点,煤炭转化能源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低阶煤炭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研究取得积极进展,新型煤化工产业实现高效、环保、低耗发展;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1月2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表示,政府将不再批准东部地区煤矿项目。
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3月2日,由工信部、财政部共同推出《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初步设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节约煤炭消耗1.6亿吨以上。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等工作,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4月14日,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在全国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将切实维护煤炭生产建设秩序,促进供需总量平衡。
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
5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5月7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和《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旨在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调整产业供需结构。
6月3日,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称,需落实多项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相关治理措施,其中包括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
7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此外,自2014年7月14日,发改委联合煤炭行业相关单位、企业、政府等召开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到目前已经连续召开了31次,会议中都将依法依规限制产量,改善供求关系作为重点工作来布置和研究。旨在改善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价大幅下跌的现状。
煤炭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享受高额的产业扶持奖励,一般针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的奖励返还,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针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对于企业有一定要求,企业必须能提供30%左右的进项,不然企业的开票额会有很大的限制,会存在企业虚开的风险,核定征收针对一般纳税人直接核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为2%,能解决企业利润虚高,无法取得全额进项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煤炭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煤炭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采购大量的低价无票煤炭就会造成缺少进项发票,只能够选择全额纳税,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税负压力。
当然,在煤炭行业除开因为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外也还有进项与销项是相互匹配的煤炭企业,但对于这类煤炭贸易的企业来讲依旧面临着巨大的税负压力,主要是在于煤炭行业税务局所给其企业的票据数量有很大的限制,每年甚至是每个月能够开具的票据数量少之又少。
有很多的税收洼地都在大力宣传只要有煤炭企业入驻园区即可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的节税,但能够做的也是针对于进销项匹配的煤炭企业,即使是这样可能每月能够开具的票据数量少之又少。现目前,笔者所在园区针对足额进项的煤炭企业每月能够开具的票据金额也是比较可观。
具体针对煤炭企业小编所在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所示:
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所示优惠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50%,给予企业地方留存部分80%(即纳税100万增值税,地方留存50万,给予企业40万返还);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给予企业地方留存部分80%(即纳税100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万,给予企业32万返还);
每月给予企业开票数量在3千万的票据,以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为企业名称;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煤炭企业需保证全额进项,即进项与销项匹配
有限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能够解决煤炭企业存在的税负压力,也能够取得相对比较大的开票数量,解决煤炭企业一年的开票数量的一部分问题。
那么有人不禁要问:这样的方法是否真的合理合法?
笔者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这个政策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这是根据园区所在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当地财政收入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而制定出来的方案。
因此,要找对方法,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客观条件,就可以轻松合理的节税。
希望这条煤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帮助您解决问题,望采纳!
针对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创造的社会效益,政府应该出台哪些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急!!!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质量和效益,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
重大重组,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整合,加快兼并和收购的步伐,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并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依然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的优化和升级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安排的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加快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进退的声音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重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减少产能过剩,促进兼并重组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调整和振兴重点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铝,稀土等行业,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和收购,外资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并促进大规模,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的知名品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和收购。
2。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操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行政行为,由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合法合规性进行兼并和收购,以防止“红娘”。
3。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中。协调,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协调发展的中型和小型企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4。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兼并和收购,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妥善解决债务,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性和稳定性。
三,企业兼并和收购,以消除体制性障碍
(一)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和收购法规。为了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取消不利于企业兼并和收购的各种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是区域本身应该坚决取消限制引进国外企业对本地企业兼并重组法规。
(二)理顺地区间的利益分配之间的关系。在不损害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之间的税收利益共享协议签订后,企业兼并和收购的规模和盈利能力根据企业资产,妥善解决工业增加值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数据的所有权,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有效开拓民营资本没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四,企业兼并和收购,以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与收购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在一些特定的企业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75号)等法规。
(二)加强财政投资。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术创新,折扣,职工安置补助等,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企业兼并重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和收购在该地区的支持,金融投资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和收购。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综合授信的企业兼并重组后。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并购等行业,并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积极探索建立一个专门的并购基金等新的融资并购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和收购。通过国内外贷款,银团贷款,贷款贴息支持跨境兼并和收购业务的收购。
(四),以支持业务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基金优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并有效地防止了兼并和收购的名义产能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并购的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和收购,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兼并和收购资金。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支付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效率的资本市场,兼并和收购兼并和收购,兼并和收购。
(六)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涉及划拨土地的兼并和收购符合条件要传输使用方式批准可能继续分配的当地人民的政府,由县级以上土地,土地分配的条件不符合,根据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人权。重点工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和重组项目涉及的生产和经营原来的土地分配,经省级人民政府政府批准的土地和资源,你可以说出注资(股)以其他方式处置, 。
(七),妥善解决债务和安置问题。兼并和收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置债权及负债归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机构参与合并企业的债务处理。有效地落实有关政策和法规,积极稳妥地解决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拖欠工资等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继续支持大型国有企业,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分离。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和收购,为公司的生产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企业,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和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企业竞争力。
五,完善管理,兼并和收购服务
(一)信息咨询服务。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的企业兼并和收购业务,尤其是跨国并购和收购的专业知识,建立国内和海外的并购活动,以促进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介服务,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风险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和收购的做法,公开和透明的。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维护企业,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企业兼并和收购,以防止排斥反应的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名字。充分发挥国内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咨询服务,指导的作用,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重大企业兼并和收购事务管理,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和收购,经营者集中,根据法律审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的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鼓励和规范涉及外商投资,参股,兼并和收购国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兼并和收购管理, ,维护国家安全。
六,企业兼并重组,加强领导工作
建立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由工业和信息技术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管理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重大问题上,完善政策和配套措施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相关要求,协调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组织和实施。该地区应努力建立一个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和收购的良好环境,引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兼并重组工作。
国务院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