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停产品不存在专利问题(专利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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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没有专利,但在产品上写了专利产品。 可以吗?
你好,不可以的。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广告法第12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己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违反的,将有工商管理部门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外包装及网页宣传均属于广告范畴。
仍不清楚的,欢迎留言或私信。
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专利还有效吗?
如果是法律禁止的产品,专利申请根本就没法授权。只要授权了,专利权就有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专利问题
在香港不受专利保护
香港新《专利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获立法局通过并于6月27日实施。新《条例》规定,香港将建立由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组成的独立专利制度。
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获得注册并授予的专利。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取得标准专利有两个步骤,首先申请人应将其发明向指定专利局提出申请,在申请被指定专利局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申请记录。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公布。然后申请应选择一个在后的日期——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或记录申请被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和授权。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标准专利予以公布。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在指定专利局申请之日起算。
新《条例》同时规定了对短期专利的保护制度。设立短期专利的目的是保护只具有短期商业价值的发明并使申请人能尽快获得专利权。短期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直接受理。对短期专利,注册处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合格即授予专利权。但申请人在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一份由规定检索机构对此专利所做的检索报告。短期专利的有效期为4年,可续展4年,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
标准专利可在第3年届满后每年续期一次,有效期最长达20年。短期专利则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
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先使用权人停止生产吗?
二楼的引用法条是对的禁停产品不存在专利问题,但是对法条的解释是错的。你们老师说的是对的。
楼主的问题适用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禁停产品不存在专利问题;”
这里的“原有范围”指的是:专利申请日前你们厂已经制造的相同产品,或为使用相同方法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这里就是你们厂的原材料)。换句话说,你们厂现在能做的只有两件事:1)卖完之前生产的产品;2)用完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原材料。
如果在上述范围之外另行采购原材料,并用与已经获得专利权保护的相同方法进行制造并销售产品的话,就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了。
《专利法》之所以保护专利权,其实是以专利权期间内的排他权利来促使在专利权保护期结束后的技术公开。不管你们厂是忽视了专利权保护,还是考虑到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所以不去申请专利;但现在既然这项专利权已经被授予其他权利人了,你们就得遵照法律、尊重他人的专利权。
当然,你们厂也未必穷途末路了。你们可以寻求跟专利权人的合作,来获得他们的授权——允许你们使用他们的专利权进行生产销售。
祝你们厂好运禁停产品不存在专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