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
本文目录一览:
- 1、保监会偿付能力要求
-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
- 3、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
- 5、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多少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
保监会偿付能力要求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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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
保险公司成立需要有2亿人民币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并将其70%交由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所以无需担心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只是有些条约限制要看清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会有很多限制赔偿额度的条款。
偿付能力(Solvency):是保险公司履行财务责任的能力,是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保监会负责实施,即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并判断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能否保证其履行财务责任、并在长期中维持经营。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为了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夸大它的保单所有人盈余,监管者要求它们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这些程序只允许保险公司将认可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认可资产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定,它们必须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会计程序还要求保险人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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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 银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具有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风险评级为B级或以上。 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要求,则是偿付能力不符合标准的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是关键验证对象。
拓展资料
1.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督所面临的情况和任务,与中国人民银行一起,修订了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规定,形成了自2016年实施以来对第二代薪酬的成果的意见草案,对第二代薪酬监管规则提出了原则和框架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提高了保险公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和解决了保险公司的偿付风险。 修订重点包括: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督的三个支柱框架。 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现实和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发展趋势,将将由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中国特色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升级为部门规章制度。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督指标体系。
2. 风险敞口草案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个有机关联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 符合监管要求的三个指标的保险公司是具有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 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要责任。 风险敞口草案进一步加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要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建立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制定三年的流动期计划。提高偿付能力信息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约束。 草案规定,中国保监会应定期披露保险行业的整体偿付能力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应每季度披露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并在日常运营相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和股东披露和解释其偿付能力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第五条 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监管具体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七条 保险公司逆周期附加资本、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的计提另行规定。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总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未设置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固有风险的管理,以有效降低公司的控制风险。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定期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状况,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要求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对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及趋势进行预测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数据管控,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应建立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多少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
1. 根据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管理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合格公司,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综合风险等级为B级及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评估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规则,诚信合规。
2. 在监管评估和检查方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将对保险公司提交的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成为重点核查对象。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监会进行监管协商;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改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四项措施限制向股东分红。
拓展资料
1.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责令增资;命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指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商业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指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承担风险和损失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聘用协议和书面承诺责令保险公司追偿;责令依法调整公司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必要的监管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银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2. 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标准,但存在一种或多种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D类保险公司,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好行政规定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