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局关于煤炭的管理(河北省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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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怎么监管煤矿的污染问题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从而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这一经济增长模式在造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在一些地区已表现的十分严重。针对这一现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用法律的手段对煤矿进行环境监管便显的十分必要。
长期以来我们的做法是在造成环境破坏后才去治理,而不是预防环境侵害的发生。各个煤矿非要等到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才大量投入进行弥补而不是预防。各个企业在给煤炭定价时就应该把防范和治理环境的费用计算在其中。中国不能延续过去“环境无价,矿产品低价,制成品高价”的传统思路,否则这对中国将来环境及经济发展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以上这些在《煤炭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予以充分的考虑。对于采煤所造成的如此严重的环境问题,而原《煤炭法》规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太原则、太模糊,致使一些企业采完煤一走了之,根本不管对采煤区造成的塌陷、水和大气造成污染。而我国现行环保政策法规中,也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新《煤炭法》对新上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矿山的环境保护和报废矿山的环境重建以及如何推进环境补偿机制,都应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矿山生态环保的难题,有关环保部门也应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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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
一、矿产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扰动。二、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严格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矿产开发综合论证制度。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对矿产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综合论证。除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的外,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建固体矿产开发项目,已有的应当有序退出。严格控制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张家口—承德坝上高原生态功能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固体矿产开发。三、发挥规划约束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实行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防止和解决开发布局分散、生态环境损害、资源利用粗放等问题。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程序,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四、严格依法执行国家、省矿山关闭退出规定。对安全生产和环保限期整改不达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山,依法关闭;对属于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淘汰类、位于“四区一线”无法避让、资源枯竭和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列入煤炭去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矿山,限期关闭退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山退出补偿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矿山退还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应当逐级压实责任,做好关闭取缔矿山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五、从严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产业、环保、安全、水土保持、资源利用等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开采、规范开采、环保开采、安全开采。对不达标的,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经限产、整治、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或者退出。六、持续推进矿山整合重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鼓励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对开采同一矿体、有多个采矿权人的密集小矿,紧邻大中型矿山的小矿和无力进行环保、安全、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的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提升矿山履行责任义务能力,开采方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露天矿山应达到大中型矿山标准。整合重组后的矿山明确主体后,按已建矿山办理相关手续。七、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开采。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要求。已有露天矿山应当通过资源整合压减总体露天开采面积。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的,应当由省自然资源部门征求省生态环境、省应急管理部门意见。鼓励、推动露天转地下开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露天矿山转地下开采进行排查、论证,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限期转地下开采。
除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外,禁止新建建筑石料露天矿山项目。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生产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加快升级改造。支持推进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九、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履行责任义务,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追查废弃矿山的原矿业权人,依法明确其治理责任。对确认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废弃土石料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矿山综合治理。
煤厂环保管理制度
XX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1.2.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及家属的身心健康,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河北省环保局关于煤炭的管理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1.2.2 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三条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第四条 矿机电科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的环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二)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矿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河北省环保局关于煤炭的管理;污染源治理规划和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四)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五)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七)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八)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开展绿色单位、绿色机关、绿色小区等绿色创建和申报工作,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和环保先进企业。
3.1.2.3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第七条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第九条 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矿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签署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
第十条 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
(一)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二)从矿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
(三)积极申请使用排污费返还资金及环保专项贷款;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经营承包责任书》,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
第十二条 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时按期完成省、市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3.1.2.4 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企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水污染的防治:
(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
(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
(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联合供热。新购、更新锅炉必须经集团公司环保部门审查并报平凉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现有两吨以上(含两吨)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三)对工业广场、矸石山等要采取防扬散、防自燃措施,运煤车辆要加盖蓬布(蓬布必须盖在马槽周围10cm以上),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第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止:
(一)对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修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场,不得随意倾倒。
(二)对新建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
(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对老矸石山采取综合防灭措施,并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
(四)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大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
(五)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第十八条 噪声污染防治
(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界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二)厂区内选煤楼、压风机房、驱动机房、绞车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九条 生态污染防治: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XX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3.1.2.5 环境事故应急
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集团公司环境管理部门或平凉市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1.2.6 奖 罚
第二十五条 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或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或在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奖罚由机电科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矿财务科。
3.1.2.7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XX省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想抵触的,以国家、XX省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矿机电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 XX煤矿生产运输系统杂物拣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生产、运输环节中出现的锚杆、金属网、木头、矸石、采掘设备零配件、工字钢等超长、超宽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一下简称杂物)的拣选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杂物进入主煤流导致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结合我矿生产、运输环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X煤矿煤流系统杂物拣选工作实行专人专管、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1、矿上成立“生产运输系统杂物拣选机构”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组 员:XX
主要职责:
⑴负责煤流系统杂物拣选工作的全面协调与管理工作;
⑵不定期的对煤流系统各杂物拣选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具体要求;
⑶对杂物拣选专管机构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杂物拣选的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4)对因煤流系统出现的杂物造成影响或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负责落实奖罚制度。
2、领导小组下设杂物拣选专管机构
⑴机电科作为杂物拣选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由陈全林负责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①负责杂物拣选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本办法的考核落实;
②负责随时对所有杂物拣选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③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每旬按时将各责任单位考核情况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审查,并将最终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④负责各责任单位杂物监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⑵采掘各队、运输一、三队、选煤厂、生产服务队、矿压防治队作为杂物拣选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定一名队干负责现场管理。主要职责:
①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杂物拣选工作实施细则,并现场督促落实;
②建立本单位杂物拣选台帐,并每天将杂物的拣选情况进行登记;
③负责对本单位每个生产班杂物拣选工作的考核,每周形成考核记录,上报机电科。
第三条 杂物拣选工作要坚持“层层把关、层层落实、标本兼治、奖罚并举”的原则,即从事生产、运输工作的人员必须承担杂物拣选工作的任务;杂物拣选工作要从生产源头抓起(治本)并贯穿于生产运输各环节(治标);严格执行奖罚激励机制,确保制度执行的灵敏性。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杂物拣选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杂物拣选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任务、靠实责任;主管队干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考核,确保杂物拣选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第五条 综采、掘进各队是煤流杂物拣选工作的重点,要严格生产工艺,每班必须固定1—2名操作人员负责杂物的拣选,严防杂物进入煤流;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设备的检修必须到位,设备各紧固件必须紧固牢靠,防止因设备部件连接松动而掉入煤流中;检修后必须对所检修设备周围场所的杂物进行仔细的清理回收。
第七条 生产服务队要将巷道维修期间产生的杂物及时拣出,并加强对维修材料的管理,严禁混入煤流。
第八条 矿压防治队在皮带附近进行防治作业时,必须将工作期间产生的杂物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流。
第九条 运输三队、运输一队、选煤厂要分别制定出五号、一号给煤机及选煤厂破碎车间除铁器日常管理办法,严禁在运煤过程中无故停用,真正发挥好除铁器在杂物拣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 运输三队、运输一队、选煤厂的给煤机、巡带工、皮带司机等岗位作业人员是生产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的实施者,担负着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的任务。要按照职责范围(区队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范围)沿煤流走向(2502采区皮带大巷-1050皮带大巷-主井-122皮带走廊-131皮带走廊或1502皮带下山-1050皮带大巷-主井-122皮带走廊-131皮带走廊),对上一环节未及时拣出而进入主煤流且可能造成给煤机、溜槽卡堵、设备损坏等生产影响的杂物要及时、逐级(沿煤流反向)停机拣出,以免进入下面的给煤机、溜槽等转载环节而造成更长时间的生产影响。
第十一条 各生产连队要切实做好井下材料的管理,尤其要严防“空带”运输材料时将材料、杂物混入煤流。
第十二条 杂物的回收要坚持“谁拣选谁回收”的原则,即在主管单位考核验收完毕后按相关规定(不超高、不超宽、不超偏并要绑扎牢靠)及时装车、回收,不得影响文明生产。
第十三条 机电科建立杂物拣选情况登记台帐,统计各生产区队杂物拣选情况,并根据本办法每旬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
1、各责任单位对岗位工的杂物拣选情况进行逐班登记(并将结果如实汇报机电科),分别按不同岗位和拣出杂物的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认真拣选而导致杂物进入下一环节的,下一环节拣出后要根据拣出杂物的数量对以上所有环节岗位人员进行处罚。
2、2502皮带大巷五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综采二队;1050皮带大巷一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综采一队;三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运输三队、综采二队,122、131皮带走廊拣出的杂物要处罚运输一队、运输三队、综采一队或综采二队;
3、未建立杂物拣选台帐、实施细则或内部对此项管理工作无考核兑现的区队,扣当月考核总分1分。
3、在每个生产班中没有固定杂物拣选人员,或拣选不认真的区队,扣当月考核总分1分。
4、各责任单位每拣出50斤以上杂物,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应区队当月考核总分0.3分;每拣出50斤以下杂物,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应区队当月考核总分0.1分,并将其分值全部奖励杂物拣选区队,月底由机电科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考核办并在当月工资结算时兑现;
5、因上一环节杂物清除不及时、彻底,导致下一环节设备损坏、皮带撕裂等现象,按影响时间每小时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关区队考核分值1分;
6、掘进各队必须在皮带机头或煤仓口设立一专用垃圾箱,每班对生产中产生的杂物及皮带等配件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流,否则,一经查出,不论大小按每件1分计进行扣分处理;
7、生产服务队巷道维修期间或矿压防治队工作期间,若因对杂物拣选不及时而进入煤流,承担煤流运输任务的所有单位有权监督并要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经落实情况属实的,机电科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扣分处理;
8、杂物拣选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将按杂物量大小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矿生产调度室2008年2月13日下发的《XX煤矿生产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