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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控制的传统方法有(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新方法是)

hacker2022-07-13 13:48:40分类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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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新方法是是什么?

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新方法是是什么?

商业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新方法是有五种健康保险控制的传统方法有,分别是对医疗服务过程的控制、医疗服务补偿方式、无赔款优待和其他利润分享措施、健康管理机制、管理式医疗。

那么我们一起来健康保险控制的传统方法有了解下这五种新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方法?

保险公司除了在理赔过程中通过严格审查来防范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外健康保险控制的传统方法有,越来越意识到要严格监控医疗服务流程,才能真正控制医疗费用,最终降低支付成本。

二、保险公司逐渐开始使用医疗服务利用审查、二次手术咨询和医疗服务使用监测等方法来控制医疗服务过程。

1、医疗服务利用评审

医疗服务利用评审是对参保人医疗服务利用必要性进行评审和评价的一种方法,是控制门诊和住院利用的常用方法。检讨的内容包括确认非急症住院的必要性,以及设定合理的住院时间。很多保险公司要求参保人在任何非急诊住院前都要取得入院证,而在住院后,参保人还必须告知相关信息,包括住院目的、预计住院时间等。然后,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住院的适当性和所需的住院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参保人及其主治医生也必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在没有住院许可的情况下降低住院费用支付水平。

2、第二外科医生的外科意见

第二外科医生的手术意见,又称第二外科意见,即保险人在审查部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时,应当参考第二外科医生的意见,以确保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二)第二外科医生的意见,又称第二外科医生的意见,即保险人在审查部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时,应当参考第二外科医生的意见,以确保手术治疗的必要性。

3.监测医疗服务的使用

监测医疗服务的使用是指保险公司监测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以确保他们得到必要和有效的医疗服务。如在患者住院后通过电话和走访了解参保人住院的原因和病情的变化等。一些保险公司还派人联系被保险人的主管医生,讨论他们的治疗计划和出院日期。在外国,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医生和护士来监督医疗服务的使用,也可以聘请独立的医疗服务监督机构或特殊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在医保业务管理上,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非常重视对参保人医疗服务使用情况的监控,一般要求销售人员入院后立即探望参保人,有时还会抽调理赔调查员到医院了解情况。

二、医疗服务补偿方式是从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后付制,到采用按病种付费、按人头预付、按诊断相关分类预付费用的预付制。

三、无赔款优待和其他利润分享措施是在没有发生索赔的个人或团体提供一定的保费返还,或将优待款用来向客户提供免费体检和健康保健服务等。

四、健康管理机制指由事后风险管控延伸到事前预防在内的全过程管理。

eg:定期体检、健身计划、预约专家、设立健康热线、开办保健知识讲座、编印健康知识手册管理式医疗

五、管理式医疗是将医疗服务的提供与偿付结合起来

简述健康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当前世界上主要的健康保险制度模式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机制模、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机制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健康管理师考试模考题及答案分享

1、能证明因果联系的研究方法是

A. 横断面研究

B. 病例对照研究

C. 队列研究

D. 生态学研究

E. 病例报告 - 11 -

2、下列属于可改变的健康危险因素的是( )。

A. 遗传

B. 心理不健康

C. 老龄化

D. 性别

E. 年龄

3、下列属于甲型药源性疾病的是( )。

A. 青霉素过敏

B. 停用地西泮后出现焦虑症状

C. 停用可乐定后血压升高

D. 使用免疫抑制剂后出现胎儿畸形

E. 大量服用地西泮后昏迷

4、下列关于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HDL-C) 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LDL-C) 的描述中,正 确的是 ( )。

A. 对男性而言,HDL-C 水平偏低对心脏病的发作影响大于女性

B. 对女性而言,HDL-C 水平偏低比 LDL-C 偏高对心脏病的发作影响更大

C. HDL-C 被称为“坏”胆固醇,LDL-C 被为“好”胆固醇

D. 对男性而言,LDL-C 水平偏高对心脏病的发作影响小于女性

E. 对女性而言,HDL-C 水平偏低比 LDL-C 偏高对心脏病的发作影响要小

5、属于商业健康保险控制的传统方法是( )。

A. 健康管理机制

B. 赔付后的随访

C. 条款设计时的风险控制

D. 无赔款优待和其他利润分享措施

E. 医疗服务补偿方式 - 12 -

6、信息录入容易产生的错误种类不包括( )。

A. 读不懂手写文字

B. 编码错误

C. 错误的答案

D. 重复录入数据

E. 数据库结构错误

7、对成年人来说,推荐男性轻体力劳动者每天的能量摄入量为( )。

A. 1950 kcal

B. 2050 kcal

C. 2150 kcal

D. 2250 kcal

E. 2350 kcal

8、下列不属于高血压高危人群的是( )

A. 收缩压为 120~139mmHg

B. 有高血压家族史

C. 长期高盐膳食者

D. 长期过量饮酒,每日饮酒量≥50ml,且每周饮酒 2 次以上

E. 超重和肥胖

9、下列属于糖尿病常规管理对象的是( )

A. 有早期并发症者

B. 自我管理能力差者

C. 血糖控制差者

D. 血糖水平平稳者

E. 年纪轻且病程短

10、下列属于肥胖症高危人群管理措施的是( ) - 13 -

A. 改变其知识、观念、态度和行为

B. 组织胖友会交流经验

C. 家属配合,创造减肥环境

D. 做好膳食、体力活动、体重变化的自我监测

E. 在医疗单位的配合下监测有关危险因素

答案:

1、C

2、B

3、E

4、B

5、C

6、E

7、D

8、D

9、D

10、A

以上就是关于健康管理师考试模考题及答案的相关分享,送给正在备考健康管理师的考生们,祝愿大家都能快速通过考试!

健康保险的基本原理

健康保险的基本原理:

1、产品设计要遵循市场、简明、互补、平衡等原则,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内容进行不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产品设计涉及要素有: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续保、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及其他风险要素。

2、健康险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精算,主要分为费率制定、赔付率计算和准备金提取,费率制定即定价的基本原理是保费收入恰好等于赔款支出。

3、等价和公平是健康保险费率制定的基本原则。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目标的,是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或意外失能所致收入损失的保险,同时健康保险还包括因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长期护理而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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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 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条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五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的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政策性保险业务,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第九条 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拟定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健康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赔付率等方面应当遵循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由总精算师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

第十四条 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其他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进行区别定价。

第十八条 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对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产品参数,是指保险产品条款中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将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根据产品参数调整办法、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投保团体的风险情况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且产品参数的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如需改变费率计算方法或者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的,应当将该产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减少保险责任和增加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保险公司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第三十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 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健康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简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分析,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基本原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三十六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相关记录。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销售长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有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以及相关权益。

第四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团体保险退保的规定将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原投保资金汇入路径退至投保人缴费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第四十七条 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逐案估计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详细报告该方法的基础数据、参数设定和估计方法,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不能确认估计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五十条 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第五十一条 短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准备金为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财务报告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照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长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再保前、再保后分别向银保监会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监督被保险人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作为医患关系第三方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促进解决医患矛盾纠纷。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依据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进行必要的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第七章 再保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银保监会有关再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分入业务,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健康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 通过银行、邮政等渠道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8月7日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 年第8号)同时废止。

我国传统医疗保险制度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劳保医疗费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1953年改为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1969年,财政部发布规定要求中央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福利费和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办法,统一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直接计入成本。劳保医疗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⑴职工医疗或非因工负报告团,所需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遍药费,均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⑵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企业发给病假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100%;停止工作边疆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给付疾病救济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为止。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项下发给非因工负伤残废救济费,残废救济费的确定标准是: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5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40%,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⑷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遍药费,由企业负担1/2。针对劳保医疗中企业和国家负担对重的情况,1966年4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劳保医疗作了一些新规定,如规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就诊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品,由企业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的费用,应由职工负担等。

公费医疗制度是1952年6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撒谎指示》建立起来的。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脱离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公费医疗的经费来源于国家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从单位“公费医疗经费”项目中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中经工程师处方的药费,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食、就医路费由患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的,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

合作医疗制度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的是,它并非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也没有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而是在农村地区,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筹集医疗经费,为农民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济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于60年代中期。1965年中央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为原则,合作医疗基金为集体出资和个人集资或集体投资和个人集资相结合的形式。合作医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群众看病只需缴纳少量费用,大部分可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因此,该制度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成为家村集体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自70年代末以来,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普遍采取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经济基础,导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各地几乎消亡。

二、我国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的在问题和弊端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以来,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有的制度已难以适应现行体制的要求,春存在的缺陷和矛盾日益突出,主要的问题有:

第一,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范围较窄。我国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只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城镇其他劳动者,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如私营企业职工、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员等没有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劳动者的医疗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革看,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将越来越快,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必须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二,医疗费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而医疗费开支的不断增加,加重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按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医疗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个人无须缴费。据统计,1978年全国队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费用的支出是27亿元。1990年达到276亿元,1994年为558亿元,1997年为774亿元。1997年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近28倍,年增长率为19%,而同期国家财政收入只增长了6.6倍,年增长率为11%,也就是说,这一期间职工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超出了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医疗费用的大量增加,使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困难。

第三,医疗保险费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办法,造成医疗费用浪费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一些医疗单位为了追求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超出病菌人的病情盲目开处方,许多贵重药、营养滋补品、甚至非医疗用品都作为处方药开出,大大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由于职工无须缴费,也缺乏节约的意识,甚至“一人公费,全家受益”,造成许多不合理的医疗费支出。

第四,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难以发挥保险社会化的作用。医疗保险费都是由国家划拨或从企业福利提留费中开支,没有建立起医疗费用统筹机制特别是劳保医疗中,职工的医疗费支出和管理完全由企业包下来,造成企业负担畸轻畸重,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或濒临破产企业还出职工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职工的合理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88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成立了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研讨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草案)》,提出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该方案提出后,开始选择在部分城市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试点。1989年,丹东、四平、黄石、株洲等四城市成为医疗改革的试点城市。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提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使之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配合该试点意见,国务院决定在九江和镇江两市场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5月,在总结九江和镇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并决定从1996年下半年起,扩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市场。至1998年1月,全国先后有40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为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

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决定》还明确了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原则;三是基本医疗保险由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具体内容包括:

1、覆盖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至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由于其存在特殊性,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覆盖范围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目前我国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一种。

2、统筹层次

统筹层次既要考虑医疗保险基金互助互济的功能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要考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决定》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场范围内实行统筹。

3、属地管理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搞行业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活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4、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5、统账结合

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起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6、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上,要求将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z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要建立由下放人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7、加强医疗服务的管理

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主要的改革措施有:第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接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二,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引入竞争机制,由职工来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引入竞争机制,由职工来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第三,对医疗机构进行成本核算,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第四,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将社区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8、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针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二是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三是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四是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五是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1998年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以后,各国各地都开展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到2000年年底,除西藏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范。全国349个地级以上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中,有320个地、市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批出台,占总数的92%,其中284个地、市已开始组织实施,占总数的81%,医疗保险覆盖人数已达到4300万。这充分表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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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边侣慵吋(2022-07-13 14:48:31)回复取消回复

    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农

  • 鹿岛萌懂(2022-07-13 17:26:00)回复取消回复

    付;但住院的膳食、就医路费由患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的,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合作医疗制度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的是,它并非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也没有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而

  • 辞眸酒颂(2022-07-13 21:44:32)回复取消回复

    1953年改为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1969年,财政部发布规定要求中央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福利费和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办法,统一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