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保健品判刑)
本文目录一览:
- 1、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怎么判刑
- 2、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物品构成犯法吗
-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保健品,怎么判刑
- 4、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涉嫌犯罪吗
- 5、两高立法保健品如何更规范的销售
- 6、河南男子转卖两盒性保健品赚20元被罚2千元,这些保健品存在哪些问题?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怎么判刑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低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会判处死刑,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
罗某、卢某通过开设四家网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销量达6000余份,销售金额约15万元,买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个省市。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卢某虽已接受刑事处罚,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法院认定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罗某、卢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已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预防,从而满足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店主被判向社会道歉
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物品构成犯法吗
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物品是会构成犯法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证据属实证明确实不知情,应该会轻罚。并且最新消协法规定,谁卖有问题商品谁先负责,所以推诿说这物品不是自己生产或自己不知情,这是无法脱离干系的。首先无意销售有毒有害物品的说法,一般来说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有严格规定,如果生产厂家故意生产不合规物品,而销售方也是知道的,就是同盟军,共同犯罪。除非销售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故意销售不是同谋,这个很困难。销售方必须向生产方索要合格证明,而销售方没有采取类似措施也属于过失。在能够证明自己无主管过失过错的情况下,非法所得也要退还或被收缴。即使是无意的,但是这种情况也是需要负担一定的,这种行者的或者是责任的,但是具体要以具体的情况即使他是无意的,但是这种情况他也是需要负担一定的,这种行者的或者是责任的,但是具体要以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的。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构成本罪。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五、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保健品,怎么判刑
构成本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涉嫌犯罪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保健品量刑标准: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两高立法保健品如何更规范的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联合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典型案例。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严密食品安全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
新出台的《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此外,对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法律适用。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强调精准打击,如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惩处,充分考虑不同种类药物的差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用不同罪名打击此类犯罪,既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一老一小”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
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介绍,针对特殊食品作出规定。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解释》针对特殊机构场所作出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同时,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河南男子转卖两盒性保健品赚20元被罚2千元,这些保健品存在哪些问题?
河南男子因为转卖两盒性保健品被罚2000元,并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说实话,真的是活该,像西地那非这种西地是一种化药成分,是不能参在食品中的,所以说男子受罚是非常正常的,我觉得判的都轻了。这些保健产品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生产包装,有的产品有正规批号,但篡改功能和适用人群等,有的冒用别的产品的批号,还有的根本就没有批号而自己编造出一个 ;还有宣传方面,把保健食品当药品宣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质量问题,有些厂商违法添加西药,例如降糖类的格列本脲,治疗ED的西地那非等。这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大家要知道像西地那非这样的药品,在服用时有些禁忌,不能与硝酸脂类治疗冠心病药同时服用,否则会有生命危险,西地那非的副作用包括低血压、头痛、呕吐、暂时性视力模糊等。保健品中的问题各种各样,有的是因为质量不过关,而有的就是虚假宣传,还有的保健品本身就不卫生,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而且《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男子才会被警方带走调查,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千万不要犯这样的错误。
在保健品这类行业中,有些问题还是非常重要的,最重要的就是质量问题。男子虽然仅仅获利二十元,但是所卖药物检测出西地那非,法院由此认定该男子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两千元。
最后总结一句,保健品中主要的三类问题就是生产包装、宣传、质量,这些问题也是最常见的问题,大家说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