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专利权遵循先申请原则)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的专利是使用在先还是注册在先?
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什么是专利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指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的是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二项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立法原意和理由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保护首先实施专利技术者,保证公平竞争。
理解难点:
1、所有在申请日前发生的行为必须没有导致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否则直接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本款所称“专利申请日”包含“优先权日”;
3、“原有范围”通常是指申请日前具备的生产能力,而不是指纠纷发生时的生产量;
4、主张先用权者获得专利技术内容的途径必须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间接从专利权人处获得的,也可以是从另一个独立发明人处合法获得的。
什么是专利申请的两先原则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
一个是先发明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一个是先申请原则。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申请原因: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咱们侵权(遭受高额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
3、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1、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侵犯专利权,索取赔偿)。
2、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3、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1、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3、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1、专利宣传效果好。
2、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1、专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专利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①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一般都规定不授予专利。不过这项规定的应用是与国家的阶级实质密切相关的。
②科学发现和自然科学基础原理,因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上直接应用,不授予专利。许多国家都依专门法律给予奖励(见发现权)。
③某些物质发明,如以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等,大多数国家不给专利,但少数工业发达国家则授予专利。其制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专利。
④动植物新品种,许多国家不给专利,少数国家规定授予专利。
⑤诊断医疗方法和药品,也是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⑥计算机程序(软件),极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实行发明专利制度的国家,有些还采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形式。实用新型指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作出的革新设计,亦称“小发明”“小专利”。其特点是,对发明要求较低,申请和审批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保护期限较短。采用实用新型保护的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联邦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波兰、菲律宾、乌拉圭等。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富于美感而适用工业上应用的设计。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6年的统计,采用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家有61个。有的国家规定在专利法中(如美国、泰国),有的国家则在专利法以外另订单行法规(如联邦德国、日本)。中国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专利法先申请原则
专利权在先申请原则是先发明原则的对称。
具体含义是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的原则。
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或者给予发明在先的人,或者给予申请在先的人,多数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授与申请在先的人。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简论述专利的优先权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区别是什么。科目知识产权
申请在先原则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抄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袭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百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度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简单的说,A在2009年1月1日提出问甲申请,在2009年10月1日提出另一个乙申请,乙申请享有甲申请的优先权,那么B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1日提出乙申请,B的乙申请不能授权,这就是优先权原答则专利权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但如果A不享有甲申请的优先权,由于B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1日提出乙申请,比A提出乙申请要早,A提出的乙申请不能授权,这是申请在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