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睦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和一教育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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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益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东益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2014-03-19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2801房(自编号:2801-2802单元)。
广东益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1094171053C,企业法人廖海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东益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范围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所载明为准);招、投标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软件零售;软件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软件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32113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2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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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班长,该如何管理好班级
我也是班长噢,这是我给老师查的资料,查找、整理和编辑几乎花费了我一下午,希望能有用.
一、 心中有盏明亮的灯,即班训
班训的确定,为师生昭示了努力的方向,它犹如一盏明灯指引着师生不断进步。
注意:1、班训确定的主要依据是班级群体的实际状况。
2、班训确定的基本方法在于要发动师生共同讨论,民主确定。
3、班训的内容要简明扼要,便于记忆。
二、 让正气抬头
(一)增强班级的意识
我们为身为中华儿女而自豪,同样作为班级的一员应为班级而骄傲。如果一个班级不能令学生自豪,更何谈爱班呢?因此,认为教师首先应为学生增强班级的意识。
可行方法:⑴齐动手装饰班级。尽量体现“活”“新”“爱”。“活”要突出活泼,灵活,“新”要突出新貌、新思想,“爱”要班内充满仁爱,兄妹爱,朋友爱。⑵教师要爱他们,融入学生之间,与他们交流、共舞。教师要做盏指路灯,使他们看到光亮、看到希望;要做一面旗,引导他们攀上峰顶,敢于争先;要做其良师益友,争取给他们一次次机会,一次次惊喜。
(二)班级利益高于一切
作为班级的一分子,应把班级的利益放在首位,愿意为班付出、贡献自己的力量。着眼点:①全体动员、互帮互学、互敬互爱,彼此汲取他人力量;②任何事从大处着眼,小事着手,奋起努力达到目的;③做事要从大局出发,个人服从集体;④劳动敢于争先。作为现在的孩子生活优越、自私,自我意识较强。所以平时应注重培养他们敢于吃苦,乐于奉献的精神。⑤积极参与学校活动。学校是班级的一个大课堂。
综上所述,要想使学生爱班,必须培养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尽自己的能力改变班级的环境,营建一个融洽、和睦、劳动敢争先、学风正浓,值得他们高兴,自豪的一个班级。难道树立一个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班风,还培养不出人才吗?
(三)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稳定、和谐、向上的集体。
班级工作中用名人轶事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正确的人生观、增强使命感。同时借助他们身边学习榜样的力量进行教育。如今社会是张扬个性,崇尚个性的年代。基于此,学生极易与集体不和谐、与他人不融洽,小则出现学生间矛盾产生,大则影响班级风气。 因此要帮助学生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一定要让学生学会合作共事。工作中,引导学生了解自身、发现他人、尊重他人、还要学会感恩、学会分享。学生是涌动着活力的生命体,是德育的对象,是德育的主体,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靠家长和老师的苦口婆心教育出来的、更不是"管逼压"出来的 ,关键是在积极参与的主体活动中自我规划,自我约束,自我矫正,加上学校老师的合理引导、定合理目标合理检查、合理落实等逐步培养出来的。
(四)给学生树立榜样,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教师把学生造成一种什么人,自己就该当是这种人。”班主任的表率作用,就是将自己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工作热情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勇于克服困难的决心和毅力,逐渐地潜移默化地转移到学生身上。在班级工作中,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孔子曰:“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身作则,时常会收到“无声胜有声”的效果。高尚的品格,是一种无形的感召力量,只有具备高尚品质,才会使学生感到可敬可信。愿意听从其教诲,陶行知说过:要想学生好学,必须先生好学;惟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作为班主任.应该给学生以表率作用,让学生信服你,信赖你,亲其师,才能信其道,这是其一。其二,在学生中树立榜样,每天可以将一些“口算能手”、“纪律标兵”、“小雷锋”、公布在“表扬栏”里,让学生去感受身边的表率,更具有真实性,影响将更大。只要持之以恒这样做,就一定会使班级向良好的方面发展。实际上师生的表率作用就为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创设了环境。
(五)加强管理者群体建设是培养良好班风、学风的根本
管理是一门学问和艺术。班级的管理和其他行业的管理一样,都需要一个管理者的群体。这个管理群体就是班委会。班主任就是这个群体的班长。要使一个班级工作高效的开展下去,必须合理的选择班干,加强管理者群体建设。因为一个好的班干队伍,既是班集体的核心力量,又是班主任最得力的助手。众所周知,没有得力的小助手,班主任将只能疲于应付,弄得自己焦头烂额。我告诉他们,班主任——我就是他们的坚强后盾。结果是使每项工作井然有序,落到实处,做到“班级的事,事事有人做,班级的人,人人有事做,”通过让学生参与管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班级凝聚力,产生强烈的自我完善的愿望和竞争意识,既锻炼了工作能力,增强了自信心,又促进了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让每个学生树立“班兴我荣,班衰我耻”的自觉意识,把全班学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有了他们这支得力的管理队伍,班主任的工作往往事半功倍,为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解决了根本问题。
(六)利用主题班、团会集中解决学生思想中的模糊认识,培养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在学生中,总有些人对学校的各项管理有不满情绪,认为束缚太多,自由时间太少。可在班会中让学生广泛讨论:1、怎样认识常规管理;2、能否做好;3、做到什么程度。班主任要予以认真引导,进行习惯养成教育,强调无论做什么事,要尽最大努力做得最好。这样的班会不仅解决同学们的思想问题,而且能促进班级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创班级工作的良好局面。确实,班主任要做好本职工作,一定要有较高的思想境界,才能居高临下,引导学生向更高层次发展,使工作做到实处,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狠抓学风形成,磨练意志,培养创新精神。
学生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学习很努力、很认真,但由于智商、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管平时怎样付出,成绩都不尽人意。为此,在教育过程中,首先摸清学生的学习现状,让学生明确课程的容量、难易程度,让他们有心理准备;同时指导他们正确面对生活,明确学习是马拉松,而非百米冲刺,让他们重视过程,轻视结果,坚持持之以恒,就能取得好成绩。其次,指导学生学习,明确在人生的旅程上,需要像高尔基笔下的海燕那样,无论遇到什么艰难险阻,都要用坚强的翅膀去搏击长空,帮助他们树立目标,培养意志,教育学生把握现在,立足脚下。
三、 步调一致
(一)让每个同学都成为班风建设的主人
从信任学生尊重学生出发激发和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让每个学生都成为班级的主人,把自己的教育力量和学生集体的教育力量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使每个学生都在班级中负一定的责任,都有机会为大家服务,真正成为班级主人。根据中学生自信心、上进心强,渴望表现自己才能的特点,给每个学生安排一项为集体服务的固定工作,使学生感到自己是班级的主人,班级就是自己的家。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与班集体荣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健全制度,严格纪律
各项制度的内容要具体,并切实可行,最好实行目标管理,并确定目标值,使目标管理的效果、质量做到量化,易于具体操作比较,体现直观性,以便于考核。根据目标管理的要求、具体设计班级目标管理的内容和学生质量评价指标。其次,班级规章制度一旦制定,就具有指令性和严肃性,不能随意更改或因人而异。班主任应加强督促检查,尤其是在开始执行时要处处留心,发现有违纪现象哪怕是微小的事情也不能听之任之。而要及时纠正。把违纪现象制止在萌芽状态,对自学遵守纪律则及时表扬。要特别重视值日班干部的每日讲评,并加以补充小结,做到所有的规章制度纪律要求对班级所有成员都一视同仁,学生干部与一般同学同样对待,好学生和差学生同样对待;因为班主任对学生的态度要求不公正不一致,教育评价上不平等都会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进而拒绝遵守班级规章制度,甚至故意违反纪律,引起班级纪律疏散,影响班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另外还要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班规的制订在于教育学生,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应引导学生自己反省,班级同学共同帮助他进步,而不能由班主任个人说了算。这些措施统一前采用民主方式,大家讨论表决,这样学生才能从小养成民主的习惯。在大部分人能接受情况下就执行。要抑制自我中心意识,要明确对学生指责、埋怨、强迫、命令就等于在师生的心灵之间挖鸿沟,只能增加师生之间不理解、不信任折程度,只能降低学习效率。
(三)养成学生文明的行为习惯
抓两头、带中间是培养良好班风、学风的关键。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对班级的管理工作,开创一个良好的局面固然相当重要,但这是不够的,我的做法是:在时间上狠抓学期的开始和结束工作,稳定中间阶段。对全体学生来说,要抓住好学生和“后进生”,以促进一般的学生。具体措施是:在学期开始,举办班干短训班;对“后进生”进行家访和个别谈心。班干短训班的主要内容是:总结过去的工作,研究制订本学期的工作计划,交代工作方法,以提高班干的素质。在学期行将结束时,由于事情比较多,容易造成混乱。这时,及时召开班会,引导同学们选择自己学习、复习的最佳方法,稳定同学们的思想情绪和学习情绪,是最为重要的。
对学生抓“两头”,这牵扯到做“后进生”思想工作问题。转化“后进生”是门较深的学问,对每个班主任来说,都面临这一棘手问题。可行的办法有:
1、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后进生”一般有这两个心理特点:一是自卑感比较严重。这是自尊心被扭曲了的一种变态心理;二是惰性较强,自控能力很差。他们往往自由散漫,逐渐变得意志薄弱。要使他们向好的方向转化,首先要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增强他们的上进心。
2、对待“后进生”的“闪光点”要及时给予表扬,加倍的爱护他们。对任何“后进生”都要一分为二的看待他们。对他们身上的“闪光点”要以诚挚的情感,及时肯定,及时表扬,尊重他们的人格,这样才能找到转化差生的“突破口”,才能使他们对老师、同学产生信任感和亲切感。这时,你指出他身上的缺点,他才能接受。总之,要以攻“心”为上策,批评和简单的说教为下策。
(四)开展班级特色活动
(五)强化自我教育活动:激活竞争机制,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必然有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马卡连柯认为,培养人就是培养他对前途的希望,要鼓励学生全面展其一技之长,欣赏到自己的亮色,人人找到自信和希望,制订班级奖励条例,引起学生的竞争意识,在班级中开展各种竞赛活动,通过一系列活动,使学生有能力、有信心、有勇气去迎接所面对的一切。
(六)挖掘潜能,注入动力,增强信心,制订目标
每个学生都有理想,有抱负,但不能持之以恒地努力去奋斗,这就需要班主任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在课堂上、作业批改上、日常交谈中,能给学生肯定的要及时肯定,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要鼓动学生积极参与,调动学生参与信心,强化学生参与精神,深化学生参与意识。树立了信心,带动全班学生制订工作目标。人只有确定了目标,才会产生要实现目标奋斗的动力。每个人都渴望成功.但成功是一个艰苦的过程.目标对于成功的重要性,就如人对空气的重要性一样,目标必须切实可行。要具有远景性、激励性,学生才能保持高昂的士气,坚强的信心,持久的恒心,不屈的雄心。这样就为良好的班风学风的培养注入了永恒的动力。
(七)群策群力
培养良好的班风学风,不只是班主任一个人的努力就能完成的,而是全体教师集体智慧的结晶,为此,要注意与各科教师的信息沟通。一方面,深入学生之中了解学生对各任课老师的反映情况,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把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任课老师;另一方面,班主任更要积极主动向任课老师了解班级的各方面情况,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召开班干部会议,引导他们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一些存在问题,把班级的动向把准,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以便不断改进,不断进取。加强了与各任课老师和的协作,及时了解学情班情,也就为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架设了桥梁。
国家鼓励和支持什么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即日起,吉安市妇联推出【依法带娃】栏目,每天带你学习一点家庭教育知识,让我们一起依法带娃、科学育娃。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
《家庭教育促进法》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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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计算机智能科技、通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人才咨询(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通讯器材、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开发及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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