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海上运输购买合同(煤炭铁路运输合同)
本文目录一览:
- 1、求一个煤炭采购的合同
- 2、山西盂县的煤炭购销合同怎样订
- 3、怎样写煤炭购销合同
- 4、煤的购销合同书范本
求一个煤炭采购的合同
煤炭采购合同
一、采购项目名称:热源厂用煤炭17万吨
二、采购项目内容
(一)用煤计划
时间 采购煤炭(吨)
2007年11月
2007年12月 50000
2008年1月 50000
2008年2月 30000
2008年3月 20000
2008年4月 20000
合计 170000
(二)煤质要求
煤质化验指标符合下列条件:
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Qnet,ar≥4800kcal/kg 含硫量 St,ad ≤0.7%
挥发份 Vad 12%—23% 焦渣特性 1-4
全水份 Mt≤7% 颗粒度 直径小于3mm的不大于30%
(三)结算方式
供煤方提供煤炭的技术指标原则上应当符合上述要求,若与上述指标有偏离的,偏离范围及相关扣罚措施如下:
a.热值小于4800kcal/kg的,拒收;已经入库的,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每大卡降低0.02元。
b.全水份大于8%的,扣除多出招标文件要求比例水份的重量
c.含硫量在0.7%St,ad1.5%,的,扣1元/吨;高于1.5%的,拒收,已入库的,每比1.5%高0.1个百分点,扣3元/吨。
d.挥发份低于指标要求范围的,拒收。已入库的,挥发份低于12%的部分,每低1个百分比,扣5元/吨。
e.焦渣特性不能达到招标要求的,拒收;已入库的,扣10元/吨。
f.煤炭颗粒直径小于3mm的含量超过30%的,拒收;已入库的,扣5元/吨。
g.灰份>40%的,拒收。
h.煤炭中伴有石块、煤矸石、煤泥和其它杂质的,拒收;已入库的,视情况扣10-30元/吨。
(四)交货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公司指定地点。
三、合格供应商要求:
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供应商须为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审合格)的煤炭生产或经营公司。
3.供应商或其委托的运输单位须具有保证项目所需的运输能力。
四、递交报价文件时间和地点:2007年12月3日9:00-9:30,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鲁海丰大酒店4楼会议室(阿里山路128号)接收报价文件,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五、报价截止时间:2007年12月3日9:30。
六、开标时间、地点:2007年12月3日9:30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鲁海丰大酒店4楼会议室(阿里山路128号)开标。
七、供应商应按照《附件》中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准备一式五份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并密封,每份报价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山西盂县的煤炭购销合同怎样订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铁路)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约地点: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煤种品种、基质基价、数量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二、交(提)货方式:出卖人煤站车板交货。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的铁路运杂费由买受人承担。
三、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商品煤的质量、数量以出卖人的化验和计量结果或铁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票)为计价和结算依据。买受人对收到的商品煤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对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合格。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质、数量异议通知后,3日内应作出回复,否则视为不合格。买受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前可派人参与或监督出卖人的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出卖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后可派人参与或监督买受人的采、制、化和计量。
四、商品煤价格的计算及执期限:贫瘦煤、混煤,以本合同第一条款中表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热值(Qnet.ar)每增减0.4MJ/kg(100Kcal/kg), 对应基价增(减)5元/吨;以本合同条款中表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价格执行期为200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价格由买卖双方再行商定。
五、货款、运杂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货款、运杂费均以银行汇票、汇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按票面金额再加收 利息(或将未到期的承兑贴现利息计入煤价)进行结算,对国家分配计划量,在每月的铁路核准计划量下达后一周内,年定货量在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买受人,全额预付运杂费和50%货款;年定货在10万吨以下买受人全部预付运杂费和货款等;对市场交易量,买受人在每月提报计划前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等。出卖人从定货之日起5日内结清货款。(签订合同后预交每列10万计划保证金)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八、其它事项: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卖人在组织货源困难时,征得买受人同意可进行品种、质级间调整,调整后按实发品种、质级价格进行结算,出卖人在申报批准铁路计划时遇有国家、部、委或铁路局政策性停办时,买受人充分理解,双方协商另定顺延期限,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煤炭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1997年全国外贸进出口额达3251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达1400多家,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以海上运输方式为主,且货代企业营业收入中,又以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的占的比重为最大。但目前我国以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亟待建立明确的规定。
货代企业与托运人、承运人的关系
海上货代合同是一种委手代理关系,最为常见的是涉及托运人,货代企业和承运人这三方之间的关系,通常用委托运输协议或合同来确定,货代企业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以租船、订舱合同或协议确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商事活动为依据,大陆法系把代理划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货代企业以托运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运合同。通常在集装箱整箱和散件运输业务中,货代与托运人之间表现为直接代理关系,承人直接签发货主为托运人的提单,如在运输中发生纠纷,承、托各相互之间可以直接进行诉公。间接代理,是指货代企业为了托运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海上货运合,通常在集装箱拼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货代企业与托运人之间表现为间接代理关系,货代企业以无船承运人的名底给托运人签发货代提单,或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义签发多式联运合种提单,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再以货代企业托运人签发海运提单或二程提单,如在运输中发生纠纷,只能在托运人与货代企业之间和货代企业与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之间相互行使诉权,托运人与实际承人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之间不能直接进行诉讼。
货代企业的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非法货代(包括大量的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华办理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合法的货代企业,这些非法货代利用成本低、信息网络优势、经营方式灵活,至少占领了我国货代市场三分这一以上的份额,然而,一旦出了问题却难以解决,不是拖延推诿就是一走了之,严重地扰乱了化代市场的秩序,侵害货主或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海上货代企业除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核准从事海上货代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否则,该企业不具备经营海上货代的资格,不能从事海上货代业务。
货代企业双方代理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海上货代企业中,还有相当数量具有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双重身份的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经济合同法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货代企业同时代理船、货双方是无效的行为。应当坚持货代行业独立发展原则,实行船舶代理和货运代理各自独立经营,对船舶和化运代理人实行分业管理。
法律责任
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所浦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两方面这是化代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在直接代理的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货代企业一般根据经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对托运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在间接代理的海上货运合同纠纷中,货代企业作为无船承支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对违约或侵权提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抗辩。
在直接代理的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托运人之间解决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间接代理的海上贷代合同纠纷中,化代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平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之间解决纠纷的诉讼时效,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和1997年8 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为一年,且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以上列举的几个问题,在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经常单独或混合地出现,货代企业在海上化代实务中应当对此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这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怎样写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的产地:
质量指标:
价格:含税或不含税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数量:
付款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盖章
煤的购销合同书范本
煤 炭 买 卖 合 同出卖人(卖方):合同编号:买受人(买方):签定地点: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签定时间:收货人名称品种规格发站到站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全年合计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123456789101112二、交(提)货方式:卖方发站火车车板交货;由出卖方代办火车托运。 三、验收标准:质量以卖方提供的化验结果为准,数量以铁路货票记载的数量为依据;验收方式执行国家标准《GB/T18666-2002》和《煤炭送货办法》以及《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如数量误差超过合理途耗1.2%,质量误差超出《GB/T18666-2002》允许误差值时,在保留货物完整的前提下,买方须在货到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以利双方协商解决。否 则视同数量、质量合格。 四、煤炭单价: 1、包干到站含税价: 元/吨,如遇价格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对于国家新出台关于煤炭产品的政策性收费费用承担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实行增值税票和铁路运杂费等分票结算。付款方式:买受人见铁路货票支付80%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结算后付清余款。六、其它约定:1、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铁路运输能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卖方不承担责任。 2、买卖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在未经双方同意下,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太原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卖方执四份,买方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执行期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出卖人买受人出卖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买受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鉴(公)证意见: 住 所: 账号:
住 所: 账 号: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登记号: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登记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鉴(公)证机关(章)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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