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矿产资源处置(关于矿山治理资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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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5]91 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工业园区矿产资源处置的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为进一步体现国家对东北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制定工业园区矿产资源处置了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
土地和矿产资源是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 中发 [2003]11 号) 的精神,为了合理、高效利用东北地区土地、矿产资源,更好地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服务,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 一) 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用地服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对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 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 二) 加大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企业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产业性质、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经批准,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 入股) 等方式,合理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
企业需要改变所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改变后的用途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 三) 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认真做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按照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5]29 号) 的要求,结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在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考虑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复垦项目。将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采煤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对采煤塌陷区职工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继续通过土地复垦项目支持采煤塌陷区的经济转型试点工作。对于地方进行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的,进一步提供技术支持。
( 四) 实行稳定的土地政策,促进生态建设
将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促进“生态省”建设。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改善生态环境,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为 50 年; 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依法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租) 、抵押;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应当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鼓励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 “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企业和个体私营者投资恢复治理的矿山废弃土地,经批准,可以依法确定给治理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 一) 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高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鼓励对有市场需求和资源潜力的东北地区老矿山周边和深部接替资源进行调查评价与勘查,努力提高资源保证程度; 鼓励寻找新资源,为建立新的矿业企业提供资源保证。重点做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矿产资源勘查选区工作,提出找矿远景区,开展深部隐伏矿勘查工作。加强石油、天然气、铁、有色金属等重要矿产的调查评价。
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制度建设,优先安排相关试点研究工作。优先部署安排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优先评价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地质遗迹,鼓励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地质公园。
( 二) 加强市场意识,深化矿业权体制改革
深化探矿权采矿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力度。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已探明可供开采的、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已不具高风险性勘查或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等,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支持企业、地勘单位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参与上市融资、合作、合资、作价转让。鼓励和引导矿产勘查、开发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鼓励通过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吸引外资,健全矿业投融资机制,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 三)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矿业企业的发展
国家已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优先用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等。
国有矿业企业闭坑前 3 年,可以依法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有矿业企业改制重组的,可以依法对存量矿产资源进行处置。经评估作价后,可优先为改制企业有偿保留一部分资源或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改制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增国有矿业企业的或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1. 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油页岩、铁、锰、铜、铅、锌、钾盐等矿产资源及地方优势资源的;
2. 国有大中型矿业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3. 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作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4. 国有矿业企业改制的。
( 四) 实行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依法促进矿业发展
凡进入三次采油的和利用煤田废旧井巷工程开采煤层气的,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免缴; 凡开采低渗透、稠油的,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减缴 50%。
从东北地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安排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地质勘查和资源评价项目。
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 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油页岩、铁、锰、铜、铅、锌、钾盐、地热等矿产资源及地方优势资源的;
2. 大中型矿业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 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老矿区、残矿、尾矿资源勘查开发;
4. 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个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 ,第四个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25% 。
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年至第三年可以减缴 50%; 第四年至第七年可以减缴 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 五) 加快地质资料、信息、技术的社会化服务
加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管理,抓紧实现地质资料的社会共享,积极推进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 组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促进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活动,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服务。
建立开发利用国外矿产的服务支持系统,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矿业投资信息服务,支持与周边国家合作、合资、合营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矿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建设方面
一、矿业园区及工业园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地区矿业布局看工业园区矿产资源处置,在 5 个矿业园区中工业园区矿产资源处置,建设与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
1) 富蕴矿业园区及其工业园区建设比较成熟,基础设施、矿业深加工产品及服务设施均比较完善。入驻本园区的新兴铸管集团100 万 t 不锈钢、160 万 t 无缝钢管项目前期工作 2009 年全部完成。
2) 地区工业园区位于地区矿业园区内,地处福海县境内,地理位置十分优越,铁路、公路交通便捷,具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于 2009 年 5 月上旬编制完成。目前,全力推进园区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地区工业园区总体处于规划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起步阶段。
3) 哈巴河矿业园区,是一个以铜、金、锌等矿产为主的矿业园区,工业园区开始编制规划。因为该园区矿种相对单一,深加工程度低。该园区的建设存在未来资源约束等不利影响,未来要将其发展成为一个为地区矿业园区供给初级矿产品原料的基地,可作为地区矿业园区的附属园区。
4) 吉木乃矿业园区,因吉木乃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内迁后,区位优势和口岸优势更加明显。随着广汇集团引进哈萨克斯坦天然气实施深加工,中石油加大对福津盆地的油气勘查力度等,吉木乃矿业园区发展成为能源基地前景广阔。
5) 富福矿业园区刚开始规划建设。
可见,阿勒泰地区矿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不平衡,园区之间的矿产品流通不畅,园区规划建设不同程度地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今后,要根据各矿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促进各园区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对于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成熟园区建设,重点在改善服务、优惠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软环境上下功夫; 对于地区近期重点支持的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 而对于规划建设的园区,则根据落地企业、地质找矿、利用 “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设发展的速度和力度。
二、矿业园区及工业园区间的资源配置需强化
本书对地区 5 大矿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只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研究,由于对矿业园区功能定位的研究,要以正在编制的阿勒泰地区、县 ( 市)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为依据,以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及发展趋势为背景,从促进阿勒泰矿业特区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在地区层面上,从成矿地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矿种、储量、资源潜力、矿业经济发展现状、国家产业政策、利用 “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情况等方面进行统筹考虑,对地区 5 大矿业园区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从富蕴、地区、哈巴河3 个园区看,园区内培育的产业具有趋同性,大多数产业为黑色、有色、稀有以及其工业园区矿产资源处置他特色非金属矿产深加工,这为矿产资源在全地区配置造成困难。因此,亟须从地区整体角度纵观全局,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矿业园区及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强化资源配置,促进矿业特区可持续发展。
三、园区建设资金、人才缺乏,产业竞争力不强
基础设施建设是园区建设的基础,阿勒泰地区作为经济欠发达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享受国家部分优惠政策,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长期存在。园区在发展壮大过程,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但阿勒泰地区由于历史、地理、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专业技术人才少,劳动力素质较低,技术力量不能适应矿业特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存在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尚未形成培养各类专业人员的教育体系,特别是地质、矿业、管理等相关人才急缺。尽管地区将技能培训、建立地区职业技术高等学院作为重点任务来抓,但短期内仍难以满足矿业特区矿业企业对这类人才的需求。各园区对规划引入的矿产深加工企业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成效显著,但由于政府服务、资源、体制、信息等不同程度地存在的问题,近几年内真正落地的矿产深加工企业少。随着地区将10 大企业作为发展重点后,这种情况正在发生重大改变。
目前园区产业单一,以矿业为主,兼顾相关产业,但实际上,工业园区需全面发展,引入各行业的企业单位,共同发展园区经济,否则,易造成竞争力弱的问题。如地区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了阿勒泰市绝大部分的工业,在阿勒泰地区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与其他地区的相比,工业化程度低,在企业数量、企业规模、加工业的产品等级、产业链延伸和产业发展基础条件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整个工业体系尚未完善,产业的竞争力不强。不过,阿勒泰地区发展的历史与现状表明,在现阶段,园区以矿业为主业的定位不能改变,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随着矿业后续高新技术产业的跟进,产业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园区产业竞争力自然会增强。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国家有偿出让采矿权收取的是采矿权价款。1、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出让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4)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批准方式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1)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的矿产;(2)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并明确了采矿申请人的;(3)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4)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且扩大部分与原矿区范围相连的;原矿区范围内扩大储量及增加开采矿种的;(5)无偿获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出让机关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3、采矿权转让(1)采矿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与他人合资、合作开采经营,矿业股票上市,企业分立、合并及其他方式重组改制等。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2)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采矿权转让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3)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4)采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资料4、矿业权的保护(二)采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审批登记内容包括申请矿区范围预留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有权对该项采矿权申请进行审批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之前,申请项目事先须经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出具有调查意见。 1、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即跨县的,由市(地)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市(地)的,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省级的,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发证。(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①江州区行政区域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②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③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所列34种矿产外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授权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2、审批登记程序采矿权(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价款、采矿登记费)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或者注销登记的领取批复文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3、采矿登记分类(1)申请矿区范围预留(2)采矿权新立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合理设置采矿权。设置的采矿权应充分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允许新建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禁止在划定的禁采区内采矿。坚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和一个矿区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最小生产规模以上。通过有偿出让确定采矿权申请人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2)有偿出让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协议书、采矿权价款发票(复印件4份);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资金证明,设备清单,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4份);4)矿区范围图(图上应标出矿体分布及设计井巷设施或露天开采最终开采境界)(原件4份);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4份);7)有相应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3份);8)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10)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状况调查意见(原件1份份,复印件3份);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12)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13)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3)采矿权延续 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审批机关除审查其是否具备延续条件外,还要评估确其采矿权价款并进行价款处置,才能予以延续登记。其中,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采矿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采矿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通过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亦按上述要求办理。(4)采矿权变更1)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登记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登记3)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登记(5)采矿权注销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三)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采矿权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工作,其主要制度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员制度。1、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1)分级负责年检工作实行市、县分级负责制。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市局实施年检,其他矿山企业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属市局负责年检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2)检查的主要内容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3)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4)采矿权转让情况;5)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情况;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3)年检方法与程序2、矿产督察员制度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由国家聘任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作用。矿产督察员分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和地方(省)级矿产督察员。目前督察的主要对象为各地的主要矿山。(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1、性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费率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3、计算征收额《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采用了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公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4、征收方法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一般是先由采矿权人申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缴纳。5、减免审批6、使用管理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金库后,为了体现征收补偿费的目的,既要考虑到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补偿费征收规定明确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中央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4∶6的比例分成。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1条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提出了资源补偿费使用原则,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寻找新的资源。(五)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9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是我国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统计。1、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2、矿产资源统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帐及数据库的管理。(六)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自200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制度。凡在广西境内的生产矿山(石油、天然气、铀矿除外)都要按照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如实编制矿山资源储量统计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