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娱乐主管(上海经纪娱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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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第六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成都大海娱乐有限公司怎么样?
成都大海娱乐有限公司是2015-10-09注册成立海娱乐主管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海娱乐主管,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茶路636号附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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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水浴场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保障人身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本条例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海岸带适宜的海域、沙滩等自然条件设立的,向公众开放,以游泳功能为主的公共休闲场所。第三条 海水浴场的设立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共性、公益性和便民性,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倡导健康、安全、文明、环保的经营管理理念。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海水浴场管理工作,负责海水浴场的规划编制、标准编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级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旅游和文化广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海事、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单位相分离。海水浴场经营单位应当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第二章 海水浴场的设立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市海水浴场规划。
海水浴场规划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第七条 海水浴场规划应当包括海水浴场的空间管制、功能规划、景观规划。
空间管制应当包括建设规模、海域陆域范围、四区控制等内容;功能规划应当包括海水浴场功能区划、基础设施、经营网点布局等内容;景观规划应当包括自然景观、设施景观等内容。第八条 海水浴场规划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我市海域旅游休闲娱乐用海范围内。
海水浴场游泳区与主要入海河口直线距离应当不少于五百米。主要入海河口包括石河口、沙河口、汤河口、戴河口、洋河口、香溪河口、大蒲河口、新开口和滦河口。
海水浴场游泳区与渔港、旅游码头、渔船停泊点的直线距离应当不少于一千米。
海水浴场游泳区与浅海养殖区的直线距离应当不少于四千米。第九条 下列区域的岸线禁止规划海水浴场:
(一)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
(三)北戴河海蚀地貌保护区域;
(四)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内实行严格保护的自然岸线。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我市海水浴场标准,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海水浴场标准应当包括海水水质、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员、景观、环境卫生和管理服务等内容。第十一条 海水浴场标准由市和县、区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海水浴场,应当符合海水浴场标准,不符合海水浴场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或者投入使用。
海水浴场标准出台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海水浴场,应当按照海水浴场标准改建,限期达到海水浴场标准。第十二条 海水浴场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我市海水浴场规划的区域和范围决定设立。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海水浴场。
海水浴场的设立应当坚持公共性,禁止为商业性项目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放的海水浴场。商业性项目毗邻海水浴场的,应当为公众进入海水浴场设置便捷的通道。商业性项目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擅自封闭规划的通道,阻碍公众进入海水浴场。第十三条 海水浴场可以由政府投入建设,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建设海水浴场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报县、区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水浴场规划和海水浴场标准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实施。第十五条 海水浴场建设完成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方案和海水浴场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海水浴场的地域、人文和自然特点命名并决定投入使用。
海南个人可申请开发无人海岛用于娱乐等行业吗?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7月4日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海南省要求,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办法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具体方案的合理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初步核实、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环节。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批。
办法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用岛十五年;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
办法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期限届满,用岛单位或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续期。准予续期的,用岛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终止。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实施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该办法明确应在其颁布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手续,拒不办理的按违法用岛依法查处。
来源:中国新闻网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水浴场的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旅游、城管执法、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安监、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市政公用、海洋与渔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水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海水浴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海岸带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新设海水浴场的,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意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划定海水浴场的水域、陆域范围,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海水浴场。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海水浴场的规模和特点,组织编制全市各海水浴场的功能区规划。
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海水浴场各功能区的划分、基础设施、经营网点布局等内容。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监、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物价、市政公用、安监等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规范,其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区分区管理、设施配置与维护管理、安全救生与救护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信息服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经营业户管理、应急管理、投诉处理等。第八条 海水浴场应当有明确的管理单位。新设海水浴场的管理单位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现有海水浴场的管理单位,经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继续管理。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包含范围、期限、管理标准、考核评价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管理单位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各类经营业户。管理单位应当与经营业户依法签订协议,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第九条 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海水浴场内的更衣冲水服务,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第十一条 海水浴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
(二)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
(三)擅自取土、采石、挖砂;
(四)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
(五)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六)携犬进入海水浴场;
(七)随意张贴广告;
(八)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
(九)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二)配置瞭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垃圾箱、公示牌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功能齐全完好;
(三)按照协议对经营业户进行日常管理;
(四)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做好水域、陆地、公共厕所、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五)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第十三条 提供游泳服务期间,管理单位除遵守第十二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水浴场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对游泳区、更衣区、经营区、停车区、游乐区等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
(二)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安全防护网,并按浴场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救护人员,救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实施巡视;
(四)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浴场管理规定、安全知识和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