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江苏省社保交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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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保个人缴费多少
一、2021-2022年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通常是按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江苏省基本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933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8元/月。通常,单位会根据职工的基本工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但不管工资的高与低,都不能超过社保规定的上下限标准,也就是即使职工工资低于3368元/月,公司也必须按3368元为基数帮职工交社保。
二、2021-2022年江苏省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2、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为0.3%;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标准缴纳(0.08%-0.76%),个人不缴纳
2021年江苏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标准
2021年职工社保缴费基数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江苏省基本社保和基本养老保险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9335元/月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缴费基数下限为3368元/月。
1. 通常,单位会根据职工的基本工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但不管工资的高与低,都不能超过社保规定的上下限标准,也就是即使职工工资低于3368元/月,公司也必须按3368元为基数帮职工交社保。
2. 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7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元。调整后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及缴费标准从9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中的“五险一金”对企业来说缴费基数是企业上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对个人来说,缴费基数一般就是个人的月工资。支付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社保缴费比例并不是统一的,需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3. 江苏省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其上下限有与全省省平工资有关系,据了解,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2021年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口径》,从2021年7月到2022年6月30日周期内,缴费基数是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其中下限为3800元/月,上限是20586元/月。
拓展资料
1. 单位最低需要缴纳1018.6元,其中养老保险是608元、医疗保险是342元、生育保险是30.4元、失业保险19元、工伤保险按0.4%比例定单位交15.2、还有4元的垃圾处理费;
2. 个人最低需要缴纳409元,其中养老保险是304元、医疗保险76元、大病医疗是10元、失业保险是19元。总共缴纳的费用是1427.6元,相对比调整前的费用要增加了。
3. 从9月1日起,南京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从2200元提高到2400元,上限从13678元提高到16200元。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也意味着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社保缴纳比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 大病保险10元,失业保险:从8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
全国各地近几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以深圳南京上海为例
2022年深圳市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1.企业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的3倍(即22941元),最低为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360元。
缴费比例:深户与非深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都为8%,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14%+1%和14%。
2.医疗保险
医保一档
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620×3=34860元),最低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1620×60%=6972元)。
缴费比例:非企业单位缴交6.2%(企业单位缴交5.2%),个人缴交2%。
单位缴纳上限:34860元×6.2%=2161.32元/月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
单位缴纳下限:6972元×6.2%=432.264元/月;
个人缴纳上限:34860元×2%=697.2元/月个人缴纳下限:6972元×2%=139.44元/月
医保二档
缴费基数: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
缴费比例:为0.8%,其中单位0.6%(基本0.5%+地补0.1%),个人0.2%。
单位缴纳:11620元×0.6%=69.72元/月
个人缴纳:11620元×0.2%=23.24元/月
医保三档
缴费基数: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
缴费比例:为0.55%,其中单位0.45%,个人0.1%。
单位缴纳:11620元×0.45%=52.29元
个人缴纳:11620元×0.1%=11.62元
3.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为深圳最低月工资标准2360元。
缴费比例:为1%(单位比例0.7%,个人比例0.3%)。
单位缴费:2360×0.7%=16.52元/月
个人缴费:2360×0.3%=7.08元/月
4.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缴费比例:根据行业类别分为八档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50%。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倍(即22941元),最低为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360元。
缴费比例:0.45%。
单位缴费上限:34860×0.45%=156.87元/月
单位缴费下限:2360×0.45%=10.62元/月
生育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2年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南京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性收入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度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6元,下限为3800元(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含生育险):单位9.8%,个人2%+大病保险10元。
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为0.5%。
工伤保险:单位0.2%-1.9%,个人不缴费。
2022年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2021年7月1日起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31014元/月;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下限:5975元/月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含生育险)单位缴纳比例:10.5%;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缴纳比例:0.5%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16%-1.52%,个人不缴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缴费申报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相关信息与缴费单位建立缴费关系。
缴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时,应当到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